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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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释义

合同释义

合同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概念。

要式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

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一: 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二: 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36条

合同法,第36条

合同法,第36条篇一:合同法《合同法》XX年10月考试练习题一、辨析题1. 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以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的25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才归出租人。

3. 出卖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仍属于买受人。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3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类合同出卖的只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

4.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按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5.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论述合同生效的标准。

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下列标准:(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

买卖关系维护法律规定(3篇)

买卖关系维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买卖关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买卖关系维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买卖关系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买卖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卖方)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关系。

2. 特征(1)有偿性:买卖关系中,买方支付价款以换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2)对价性:买卖关系中,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3)要式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1. 当事人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卖方和买方。

卖方是指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买方是指支付价款以换取标的物所有权的当事人。

2. 标的物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交付的物品。

标的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合法转让;(2)有明确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特征;(3)能够满足买方的合理需求。

3. 价款价款是指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数额明确;(2)币种明确;(3)支付方式明确。

4. 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时间是指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时间。

交付地点是指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地点。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1. 买方的权利义务(1)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2)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约定;(3)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4)买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价款。

2. 卖方的权利义务(1)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2)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约定;(3)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4)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信息

关于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信息

关于合同审核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的信息合同审查注意事项及审查流程一、严格审查签约主体资格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旁竖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

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工商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第三,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首先,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运链大条款是否完备、明确。

/考试大/收集/一个合同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最后,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

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唤谨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2012年新版《合同法》傅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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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版《合同法》傅鼎生主编讲义(大全)第一章合同的概述(选择题)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含义;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彼此法律地位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4、是经过协商后形成一致意见的民事法律行为5、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行为: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

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本书所称的合同为民事合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2、行政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二、合同的特征***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a/必须两个人以上b/互为意思表示c/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1、受领给付的权能2、请求给付的权能合同权利效力;1、受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处分力5、保全力(行使、自救)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实现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非专属某一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不能事后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有如下两种;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如;说明义务、包装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如;照顾义务、保密义务、提示义务、等等)4、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特点;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具有约束力3、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4、不履行义务将给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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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

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中文名,要式合同。

概念,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分类,法定。

约定。

依据,合同法。

简介。

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

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

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

就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

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

凡是约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一律无效。

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

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

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

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

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另一方对此接受的。

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

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类别。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

《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是。

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

飞机等。

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

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

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

出租。

抵押等合同。

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

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

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

中国法人。

公民与国外的法人。

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要件。

第一。

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

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当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

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

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

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

如买卖合同中。

约定交付定金的。

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

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

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

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

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但这里应当注意。

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

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

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

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区分要式与否。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

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如不动产买卖。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

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

取得的文书。

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

所谓要式合同。

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

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

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

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

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

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

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

”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相关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案例。

5月2日。

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

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

于5月4日交货。

合同订立后。

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

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要求退货。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

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

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协商一致后。

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

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5月6日。

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

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

扣除了乙已经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中。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

就交货的时间。

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

都有明确的约定。

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的协议。

也即已经成立一口头合同。

唯一的不足就是当事人未依照约定订立书面的合同。

口头合同成立后。

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

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

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

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

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

才产生了争议。

这样依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乙公司拒绝向丙公司支付10台空调的价款。

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古代合同。

古代各国广泛存在的必须采取严格的订立程式的合同。

订立这种合同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严格的程式。

合同才能有效成立。

由于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

合同标的物多为土地。

农具。

耕畜。

房屋等重要不动产。

因此对合同的订立程式要求极严。

以求得交易的安全与可靠。

合同当事人必须说一定的套语。

履行一定的庄严仪式。

并有一定数量的证人在场作证。

这种严格的合同订立程式要求。

在古代西方和中国都普遍存在。

在古罗马。

买卖合同必须履行“曼兮帕蓄”的程式才有效。

按照这种程式。

须由一个人拿着天平。

买卖合同双方站在5个证人面前。

买方在按规定念出一定的套语后。

要拿起一块金属片敲打一下天平。

并将金属片交付给出卖人。

至此。

买卖合同才告成立。

在中国的唐代。

法律不仅要求合同具有书面形式。

而且对违反这一要求的当事人规定了刑罚措施。

唐《永徽律》规定:“诸卖奴。

婢。

马。

牛。

驼。

骡。

驴已过价。

不立市券。

过3日。

笞30;卖者减一等”。

这些都是古代要式合同的典型。

由于现代社会为工商业社会。

财产证券化。

动产在财产中的比重大于不动产。

因此。

现代合同法采取在合同订立程序上力求简便。

以实现迅速流转的立场。

所以。

合同订立的形式主义色彩大为减弱。

要式合同的比重降低。

只规定某些极重要的物的流转必须采取要式形式。

范本。

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双方: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本合同。

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

种类。

规格。

单位。

数量┌────┬─────┬─────┬─────┬─────┬─────┐ │品名│种类│ 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 ├────┼─────┼─────┼─────┼─────┼─────┤ │││││││ └────┴─────┴─────┴─────┴─────┴─────┘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项作标准:1.附商品样本。

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

按照____标准执行。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1.商品定价。

供需双方同意按____定价执行。

如因原料。

材料。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需变动价格时。

应经供需双方协商。

否则。

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

第五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

第七条预付货款第八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

第九条运输及保险_________。

第十条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需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供方无货。

使对方造成损失。

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

供方应偿付需方此批货款总值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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