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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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包括

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包括

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之一,即代理人可以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效力。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效力,为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撑。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

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依据,使得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

综上所述,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确保了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应用中,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办理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办理民事法律行为,为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让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事务。

”这一规定为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调整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具体要求1.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授权范围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

2.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如无明确终止时间,应当注明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3.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4.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5. 授权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授权人各执一份。

三、结论出具授权委托书需要遵循《民法典》、《合同法》、《公司法》、《律师法》等法律依据。

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被授权人信息等要求,以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有效。

委托书的法律规定

委托书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 《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2.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应当给代理人合理期限以完成委托事务。

”3. 《民法典》第169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1.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2.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应当给代理人合理期限以完成委托事务。

”3.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三、委托书应当具备的内容1. 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名称、住所。

2. 委托事项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3. 委托代理关系的期限。

4.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指示。

6. 委托人、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四、委托书的法律效力1. 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3. 代理人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得再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总之,委托书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委托人、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委托代理关系的顺利进行。

同时,委托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授权委托书合同法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合同法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在我国,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符合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交易习惯。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即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授权委托书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授权委托书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继承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规定了当授权委托书中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授权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一、引言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是一种以书面形式确认授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它是授权人将特定权利或责任委托给被授权人的重要证明文件。

本文将探讨委托书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法规。

二、法定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代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托代理法》该法律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规范,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特定行为需要委托代理,应当由委托人与代理人达成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委托关系也有一定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从事法律行为,并且这种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委托书的要素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委托书需要包括以下要素:1. 委托人和被授权人的明确身份和联系方式。

2. 授权内容的明确描述,包括被授权人可以采取的行动、权益和责任。

3. 委托期限的明确规定,即授权的有效期限。

4. 双方签字及日期,以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四、委托书的作用和形式要求委托书的具体作用和形式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异,可分为个人委托和机构委托两种情况。

1. 个人委托在个人委托情况下,委托书可以用普通书信形式或一般印刷材料,但必须明确表明双方的意愿、权利和义务。

另外,为了确保委托事项的安全性,最好在委托书上盖章并在双方签字区域注明亲自签名。

2. 机构委托在机构委托情况下,委托书必须使用该机构正式的纸张,并按照机构规定的授权程序出具。

委托书应由合法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五、风险防范和违约责任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方面委托人应谨慎选择被授权人,并确保对方具备履行委托事项的能力和诚信度。

另一方面,委托人和被授权人在委托书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减少委托风险。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委托关系一旦产生纠纷,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解决。

委托合同-法律依据

委托合同-法律依据

委托合同-法律依据1. 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

2. 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委托合同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自愿;•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委托合同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合同需要体现以下要素:•委托行为的明确:委托人必须明确告知受托人要办理的事项;•受托人的特殊技能: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受托人需要在合法的要求下代表委托人进行相关的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委托合同发生争议时,涉及到的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委托合同的签订委托合同的签订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是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合同签订的资格,那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自愿。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委托人需要对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合同的内容要满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签订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合同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尽管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也是有效的,但它们的证明难度比较大,因此建议签订书面合同。

4. 委托合同的效力委托合同的效力建立在合同签订的基础之上。

关于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关于委托书的法律依据

关于委托书的法律依据《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一、委托书的定义和作用委托书是指委托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委托书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的法律依据。

通过委托书,委托人可以将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委托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承诺办理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委托他人办理合同事宜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委托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授权效力:委托书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务的依据,受托人在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证明效力:委托书是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证据效力。

3.约束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委托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对完成受托事务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通常标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5.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6.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委托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

7.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结果。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8.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9.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10.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11.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受托事项的性质分别适用履行期限、合理期限或长期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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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

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

虽然《合同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合同法》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402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而《合同法》402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

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单方意志。

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

如果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

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这是一个法定的一般前提。

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

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

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篇二: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样式)附件二合同编号: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诉讼、仲裁)重庆市司法局监制重庆市律师协会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因与就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1.一审;2.二审;3.执行;4.再审;5. 。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3—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4—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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