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和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前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另一方(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与另一方(第三人)之间为了推动双方之间的交易而缔结的合同。
本文将从受托人、居间人和第三人三个方面探讨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合同受托人与第三人关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受托人应当遵守代理原则,即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以委托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代理原则,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委托合同中的代理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专属权利,并不涉及到第三人。
即第三人可以不知道委托关系的存在,在他看来,受托人是独立的主体,有权签署合同、进行交易等。
如果受托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没有告知第三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由受托人承担。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第三人关系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推动交易的中介人,与第三人签署交易协议,但不作为实际交易的一方。
居间人的责任主要是协助第三人寻找合适的交易方,并协调双方交易的细节。
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不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他只是参与交易的中介人。
在交易过程中,居间人应当披露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信息,尤其是受托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第三人披露,避免造成第三人的损失。
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披露义务,或是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从而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也经常同时存在。
比如,委托人会委托受托人与居间人联合起来完成一笔交易。
此时,受托人和居间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合作,保证交易能够成功完成。
此外,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通常需要通过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流和协商。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一、定义和性质上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在商业活动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它们在定义和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的行为或提供特定的服务。
委托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代理关系,委托人本身是主体,受托人是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履行合同的义务来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交易。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一方(居间人)作为中间人,在交易双方之间发挥协调、传递信息、促成交易的作用。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一种中介关系,居间人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通过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的联系和协商来完成合同的目的。
二、角色定位上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在角色定位上也存在差异。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在交易中是主体,他们通过委托受托人来完成特定的行为或服务。
委托人是行为的主动方,具有管理和控制权。
受托人则是被动执行委托人要求的一方,具有被授权和代理的权力。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是中介角色,他们的任务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和协商解决的支持,但并不直接干涉交易的结果。
居间人是中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只负责促成交易。
三、法律责任上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在法律责任上也存在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担负较大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代表委托人进行交易,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受托人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给委托人带来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则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只是起到促成交易的作用,不直接参与交易的实质内容。
居间人主要负责对交易信息的传达和协助交易双方解决交易问题,对交易结果不承担直接责任。
四、通常应用的领域上的区别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通常在不同的领域得到应用,有着不同的用途。
委托合同广泛应用于代理、服务类业务中,例如房屋代理、律师代理、旅行社等行业。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3篇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3篇篇1甲方(委托方):[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法人电话]乙方(居间方):[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法人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寻求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乙方拥有广泛的市场资源和专业的业务能力,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居间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指定之项目进行居间服务,协助甲方完成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业务合作。
乙方将利用其行业经验和资源,为甲方提供寻找、介绍、谈判、促成合作等居间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提供详细的业务需求和合作要求给乙方;(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进展情况;(4)甲方在成功合作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积极寻找、介绍合适的合作伙伴;(2)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谈判和沟通;(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居间服务的进展情况;(4)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居间服务期限与费用1. 居间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居间服务费:(1)在乙方成功促成合作后,甲方应按合作总金额的百分比[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2)若乙方未能成功促成合作,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3. 甲方应在成功合作后的[时间期限]内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
若延期支付,应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居间合同范文(3篇)

委托居间合同范文甲方(委托人):乙方(居间人):联系地址:_____ 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引荐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嘉。
翰廷”消防工程项目给甲方和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直接洽谈,(以下“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嘉置业”)向甲方提供“天嘉置业”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天嘉置业”签订消防工程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甲方与“天嘉置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天嘉置业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等。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天嘉置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天嘉置业”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在甲方与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促成“天嘉置业”公司将消防工程承包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天嘉置业”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天嘉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因履行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30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10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
待甲方与“天嘉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
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受托人的权限不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物的范围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在自己的名义下,为他人(委托人)与另一方(对方)达成合同而进行协调、促成的合同。
二、当事人关系1. 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2. 居间合同:居间人与委托人、对方之间是居间关系。
三、权利和义务1. 委托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事务;-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监督受托人的履行情况。
-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为办理委托事务;- 忠实、勤勉地履行委托;- 向委托人报告工作进展。
-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支付居间费用;- 向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接受居间人的协调和促成。
-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调、促成委托人与对方的合同达成;- 保密委托人的信息;- 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四、责任承担1. 委托合同:-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受托人对委托人履行事务的结果承担责任。
2. 居间合同:- 居间人对于协调、促成合同的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对居间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效力1. 委托合同:-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合同交易,合同效力直接产生于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
- 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合同交易,合同效力直接产生于居间人和第三方之间。
六、合同解除1. 委托合同:-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居间合同:- 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适用范围1. 委托合同适用于委托人需要代为办理某项事务的情况,例如代理销售、代理购买等。
2. 居间合同适用于委托人需要通过居间人促成与第三方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居间、贷款居间等。
总结: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在定义、当事人关系、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双方委托的居间合同3篇

双方委托的居间合同3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居间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居间服务以促成特定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及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谈判,促成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以实现甲方特定项目的成功交易。
第二条居间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信息咨询、媒介协调、撮合谈判以及协助签订正式合同等。
具体事项根据甲方需求以及双方后续协商确定。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需求信息给乙方,以便乙方能更好地提供居间服务。
(二)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服务,积极配合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居间活动的进度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尽力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在合理期限内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若涉及法律事务需依法作为维权依据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委托期限及费用支付一、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满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续约本合同。
二、费用支付:(一)若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具体金额根据交易金额及双方约定比例计算。
(二)支付方式及时间: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的XX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居间费用或违反其他合同条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什么是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代表其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
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责任和报酬的约定。
居间合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的第三方,将交易双方引入一起来实施交易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形式,主要目的是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具体关系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下面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法律性质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授权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其他事务,是一种代理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委托合同,它主要涉及委托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居间合同是一种协调关系,居间人协调和调整交易双方的利益,发挥“桥梁”作用,使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合同中介,主要涉及居间人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针对居间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关系上的不同委托代理合同是一种两方合同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是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人参与的权益是因为委托行为而发生。
居间合同是一种三方合同关系,居间人作为中介协调交易双方的利益,是居间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协调关系。
居间合同是交易双方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不涉及交易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
关联度不同委托代理合同通常只是在交易前的代理过程中起到作用,一旦交易达成,其作用就会消失;而居间合同则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到作用,直到交易完成为止。
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是在已知交易对象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之一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代理人往往是为一方卖主服务的;居间合同,则是通常由具有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作为中间人介入,帮助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是为交易双方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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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和居间合同篇一: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篇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1999 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
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
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
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 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 条规定居间合同为"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
作为中间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民、法人能否均可成为居间人存在争议,但却一致认为居间作为一种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居间人的资格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
4、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虽然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报酬的支付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
5、居间合同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即告成立,同时采取何种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6、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发布日期:XX-06-1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字体:小中大]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
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
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
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
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
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
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委托合同:费用/ 报酬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费用/ 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权利:有介入权居间合同费用/ 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权利:无介入权篇四: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1999 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