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原则问题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考点: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提示】2008年以前,05-2,05-5考查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08年大纲修改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不属于大纲规定的考查内容,但是10-55题对这一删除了的知识点重新进行考查,对这一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应该掌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_真题-无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汇总真题3(总分120,考试时间180分钟)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 (2011年)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 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C. 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2题)A. 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 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 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 1983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3题)A.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B.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C.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D. 《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4.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54题)A. 节约司法成本B. 促进司法民主C. 提高司法效率D. 推行司法公开5.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卷一多选第55题)A. 子女赡养父母B. 严禁刑讯逼供C. 公民依法纳税D. 紧急避险6. (2010年)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多选第51题)A. 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B. 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C. 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
及其解决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教材中的排序时: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2.个案平衡原则
简单的讲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教育网
3.比例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概念的争议理论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每题1分,共1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理解,以下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对于这句话,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3、现代陪审制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5、为大力发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该市审计局欲对其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关于审计事宜,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6、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
司法考试法理学习题

4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BCD)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4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D)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B)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有: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为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在当今的民主法制社会,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即权利本位。
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
B项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所以B是错误的,而ACD是正确的。
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解析: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
历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真题解
历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不定项选择及主观题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一)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
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
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
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89题)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答案】A【考点】法的作用【解析】法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理学司法考试题3
法理学司法考试题3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经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示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3.黄某于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
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
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正确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
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
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B.不法取得她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
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法理学》(1)法理学Ⅰ法的本体1.1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包括两个基本涵义:(1)是一种专门的行业;(2)从业者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者必须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其特点是根据法律通过法律程序用说理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来看待法律。
1.2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定义有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大致有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特点是囿于法的现象讨论法律问题。
包括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包括神意论,意志论如黑格尔的观点,正义论如塞尔苏士的观点;(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将法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二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的本质含三层涵义:(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社会性。
1.3法的特征(1)法具有规范性,这表明法是一种规范,而且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该规范与社会关系相联系。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以国家名义产生和存在,通过有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所有规范中法的强制性最厉害、最直接,同时法的强制性与违法相联系。
(4)法具有普遍性,法针对普遍的人和事发生作用。
注意是在法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不是指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如有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宪法、民法和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5)法具有程序性。
1.4 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针对主体行为发生作用。
这部分内容几乎每年都考。
法的规范作用分类内容对象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一般为义务性规范)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为权利性规范) 本人的行为。
例如《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即为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他人的行为。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特征法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司法考试1、法与自然法则的关系表现在: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与人的思维行动没有关系,而法律则不同;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表现在: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民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民的内心发挥作用。
司法考试(二)法是公共权利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是:1、制定。
2、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
默示认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三)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体表现在:司法考试1、在国家权利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对待一切主体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法律虽然都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性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倘若把法学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
因而,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法考试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
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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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原则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原则问题:
法律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法学院的小云同学与小江同学对此有些争论。
小云同学认为: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
小江同学则认为: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
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③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
请问: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小云的观点①和②
B.小云的观点②和小江的观点③
C.小云的观点①和小江的观点③
D.小云的观点③和小江的观点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原则。
解题时先弄清楚小云与小江的每一个观点是否正确,理来选择答案。
小云的观点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和②“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的缺陷,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可以成立;③“法律原则比较抽象、模糊,在适用时有较大的余地,会引起法官的腐败”则比较绝对,有问题。
小江的观点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是正确的。
③“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政策性法律原则”正确,而②“法律原则可以与法律规则一起适用,但不可以单独适用”有问题,法律原则可以单独适用,题目要求“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因此包含小云观点③和小江观点②的选择就不正确。
学员问:老师您好:
小云的观点①“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
小江的观点①“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这两句是正确的,如何理解?
我的理解是法律原则比较模糊,赋予司法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更易导致司法腐败。
而法律原则是……的确认规范,不是太理解其含义。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您的错误在于您割裂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地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这里并未说抛弃法律规则去适用原则,而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去适用规则,避免规则的僵化性。
第二句话是说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之上的规则,其指导,确认法律规则。
由于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的规范,所以,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