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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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46号

农业部公告第246号

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农历腊月初一下月6日小寒农业农村部邮箱•首页•机构•新闻•公开•政务服务•专题•互动•数据•业务管理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索引号:07B260271201901250信息所属单位:畜牧兽医局•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生效日期:2019年12月19日•文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内容概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部署,我部已发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

现就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部署,我部已发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

现就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仅有促生长用途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品种质量标准(目录见附件1),注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目录见附件2)。

二、我部已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修订工作,现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同时废止。

相关兽药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相关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其他信息不变。

三、我部已完成抗球虫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相关进口兽药品种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修订工作,现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见附件4),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12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07号
•【施行日期】202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7号
关于决定对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决定对陇薯25号等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葡萄、桃、茶树等27种农作物857个品种予以登记,对金黍二号等谷子、大麦(青稞)、豌豆、油菜、花生、向日葵、甘蔗、大白菜、番茄、辣椒、西瓜、甜瓜等12种农作物90个品种予以变更登记。

现予公告。

附件:1. 陇薯25号等857个品种登记信息
2. 金黍二号等90个品种变更登记信息
农业农村部2024年7月12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
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9.02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2号
•【施行日期】2024.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22号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和风险分析结果,决定将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mato brown rugose fruit virus增补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现将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发布施行。

2020年11月4日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农业农村部2024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3号——决定将姜黄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肉仔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3号——决定将姜黄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肉仔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3号——决定将姜黄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肉仔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1.15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3号
•【施行日期】2019.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23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广州市科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扩大姜黄素适用范围事项进行评审,决定将姜黄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肉仔鸡,在肉仔鸡配合饲料中的推荐添加量为
50mg/kg~150mg/kg,最高限量为150mg/kg(以干物质含量为88%的配合饲料为基础)。

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姜黄素的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以本公告为准。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15日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饲料原
料目录》修订列表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04.2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
•【施行日期】2018.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2号
为丰富饲料原料来源,促进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决定增补大麦苗粉等32种(类)饲料原料进入《饲料原料目录》,修订“1.2.4大米”的原料名称和特征描述,修订“5.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类别名称,修订“9.6.5明胶”的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并将其转至“13.其他饲料原料”类别(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使用本公告中的饲料原料。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6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金宝动物营养(国际)有限公司等99家公司生产的15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颁发进口登记证(见附件1)。

批准瑞士帝斯曼营养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维素A1000”、意大利普索尔公司生产的“纽益可”、英联尼奥(捷克)有限公司生产的“欧产康C+浓缩型”改变产品质量标准,重新颁发进口登记证,原登记证“(2022)外饲准字809号”“(2023)外饲准字174号”“(2020)外饲准字535号”作废。

【总页数】1页(P99-9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2.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
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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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61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经考核评审等相关程序,现对2家部级质检中心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天然橡胶质量检验站[农业农村部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通过了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评审(见附件1)。

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发生信息变更(见附件2)。

【总页数】1页(P50-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2.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
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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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44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
产品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决定批准荚膜甲基球菌蛋白为新饲料,胰酶(源自猪胰腺)、硫酸镁钾和甜叶菊提取物(有效成分为绿原酸及其类似物)为新饲料添加剂。

【总页数】3页(P88-9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
【相关文献】
1.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2.农业农村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3.农业农村部发布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
划\r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
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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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依法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9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06号
•【施行日期】2024.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06号
关于依法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公告根据安徽安丰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347家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销上述347家企业因减少兽药生产范围的2728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见附件1),自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执行,具体日期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
()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

爱迪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兽药生产企业因迁址重建,原生产地址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销上述12家企业原生产地址取得的601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见附件2),自其原生产地址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注销之日起执行,具体日期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兽药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范围应予注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生产企业迁址重建后应予注销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农村部
2024年7月9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及配套的说明书范本有关事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及配套的说明书范本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63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63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并制定了配套的说明书范本,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

自《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施行之日起,《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收载、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三、《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收载品种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废止的除外),其质量标准按照《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收载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下列标准继续有效,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一)《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二)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五、2021年7月1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并在兽药检验报告上标注《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此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标注《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六、2021年6月30日(含)前生产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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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
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
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
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
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
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
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
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
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
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
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
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
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
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
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
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
证。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
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
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
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供宠
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和进
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
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
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
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
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
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019年1
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
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
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
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
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
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
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附件: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2.?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4.?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5.?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6.?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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