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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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者:李帅来源:《商情》2019年第25期[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它的适用已经取得良好效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内涵,再比较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惩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联系和区别,最后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过去刑事政策的总结与对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任务而设立的。

它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又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反思;既传承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古老思想,又与时俱进的顺应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宽严相济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很有渊源,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了“慎行”、“轻刑”的思想,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再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中详述了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成绩,出台了若干意见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这一系列重要举措使我国实现了从严打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渡。

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的地位确立。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其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教育和感化,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正确把握政策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打击犯罪的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然需要相应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警察等。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严重匮乏,导致司法公正和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数量稀缺,司法设施和设备也相对简陋,这就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带来了挑战。

在这些地区,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的政策落实效果会受到局限。

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着统一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在不同的案例中,由于案情复杂度、社会影响力等不同因素,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产生差异性。

有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能会受到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处理,这就需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需要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统一性解释和灵活性适用,以便更好地实现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

三、司法公正的保障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善、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影响。

有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腐败分子的干扰和操纵,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这就给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需要通过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来解决。

首先要通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投入,促进各地区的司法设施和设备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得到统一的解释和灵活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作者:侯鹏宇付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是党和国家总结“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政策的经验和教训,针对现时期犯罪的特点而提出的一项刑事司法基本准则。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行刑几个方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查起诉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6-01一、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提出的历史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政策的经验和教训,针对现阶段犯罪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学界存有不同的认识,部分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大多数学者目前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名称上的同义替换,两者在历史背景、基本内涵、侧重方向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在新时期社会转型阶段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类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法律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的保障作用而提出的具有时代和现实意义的新理念。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中的“宽”,其含义应当是“宽大”、“轻缓”。

刑罚中的“宽”主要表现在对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情节的,由于法律对其宽宥,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不判处刑罚的不判处刑罚,应当判处较轻刑罚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较轻刑罚,本应判处较重刑罚的判处较轻刑罚。

此外,刑法中关于“宽”的运用还包括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限制死刑以及法律上的其他各种从宽处理措施。

宽严相济中的“严”,其含义是“严厉”、“严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重定位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重定位解读
比较 流行 的刑 事政策 概 念主 要包 括三 种 , 即广 义说 、 狭 义 说和折 中说 。例如 , 在德 国 , 刑事政 策 具有 广 义
会 秩序 的 目的 的一切 措施 政策 , 括立法 、 包 司法及 行
政 方 面的对 策 。在 我 国大 陆 地 区 和我 国 台湾地 区 , 理 论界 也基 本上 是沿 着广 义和 狭义 的思 路对 刑事 政
当是 刑事 立法 政 策 、 事 司法 政 策 和 刑 事 执行 政 策 刑 三位 一体 的刑 事政 策 。

之 刑事 政策 、 义之 刑事 政策 、 狭义 之刑 事政 策之 狭 最
间 的分 歧 。广 义之 刑 事政 策 是 指 “ 国家 以预 防及 压 制 犯罪 为 目的所 为 一 切 手段 或 方 法 ” 。狭 义 之 刑 事 政 策是 指 “ 国家 以 预 防及 压 制 犯 罪 为 目的 , 以刑 事 法 或刑 事 司 法 为 手 段 , 提 出 的 犯 罪 防 治 对 策 ” 而 。 最 狭义 之刑 事政 策 是 指 在狭 义 之 刑 事 政 策 内涵 中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 0 9拄
包括 刑事程 序法方 面 的政 策 。
第三, 非刑 罚化 。所谓非 刑罚化 , 是指 以传统 刑 罚 方法 以外 的其他方 法处理某 些犯 罪的刑 事政策 思 想 (7 页) 23 。在 当今 世界各 国刑法 改革 中, 刑 罚 非 化 的方 式主 要包 括 : 1 通 过 规定 免 刑 制 度 和 免 除 () 处 罚情节 , 对刑 罚 的适 用 范 围进 行 实质 限制 ;2 通 () 过 非刑 事制 裁 措 施 对 刑 罚 的适 用 范 围进 行 实 质 限 制 ;3 通 过 保 安处 分 , () 弥补 刑 罚 功 能 的不 足 , 制 限 刑 罚 的适 用 范 围l 。在 传 统 的 “ 4 J 刑罚 万 能 ” 报应 的 观念 的影 响下 , 国重 刑化 的倾 向与 非 刑罚 化 存在 我 较 大差距 。而 非刑罚化 则 明显 地体现 了宽严 相济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浅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浅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浅析发表时间:2012-11-06T15:54:25.467Z 来源:《赤子》2012年第17期供稿作者:栗田丰[导读] 依法处罚,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的必然结论栗田丰(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穆棱 157500)摘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司法实践及其完善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探讨。

关键词:宽严相济;司法实践;完善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反复讨论过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并在文件中提到了对宽严相济的理解。

我认为宽严相济包括了三层含义:概括地讲,宽严相济就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并用,宽严有度。

六句话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讲的是要区别对待,按刑法的规定,对应当从严的,要严厉打击,对应当从宽的,要从宽处理;第二层含义,严中有宽,宽中有严,讲的是区别对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层含义,宽严并用,宽严有度,讲的是要平衡执法,在宽严问题上要有限度,要保持刑罚适用的均衡性。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的司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转换,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有着无师自通的力量,表现为过分追求刑事政策的合目的性,忽略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守,在刑事司法程序上,也显示了较强的司法能动性。

2.1 不适当的轻刑化轻刑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是“宽”的具体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科技信息
基础 理 论 研 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赛 严 相 济刑 事 政策 硇 理 船 与适 用
福 建省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 陈建智
[ 摘 要] 实现社会和谐 , 建设美好社会 , 是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提 出的治国理政 目标。稳定是和谐的基础 , 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 。 在强调 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 实施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既有力地打 击和震慑犯罪 , 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 面, 最大限度 地化 消极 因 素 为积 极 因素 , 终 有利 于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最 [ 关键词 ] 宽严相济 含义 适 用 完善 20 0 4年 1 2月 2 2日罗干 同志在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 出:正确运 “ 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 打击 , 绝 不手软 , 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 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 果 。” 0 6年的“ 20 两高” 报告 明确规定我 国现阶段 实行“ 宽严相济 ” 的刑 事政策。其 主要 内容是 :坚持区别对待 , “ 对严 重刑事 犯罪坚决严厉 打 击, 依法快捕快诉 , 做到该严则严 , 主观恶 性较小 、 罪情节 轻微 的未 对 犯 成年人初犯 、 偶犯和过失犯 , 贯彻教育 、 感化 、 挽救 方针 , 慎重逮捕和起 诉,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 做到当宽则宽 。 “ ” 宽不是要 法外施恩 , 严也不是要无 限加重 , 而是要严格依刑 法 、 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刑事法律 , 根据具体 的案 件情 况来惩罚犯罪 , 到宽严相济 、 当其 做 罚 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 以感化轻案犯 、 依法从严惩罚大 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宽严相济 , 区别对待 , 为我 国现 阶段惩治与预 成 防犯罪 的基本刑事政策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含义 要正确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需要科学界定“ 、严” 济” 这 宽 “ 和“ 。 是 贯 彻 宽 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重 点 。 “ 是指宽大 、 宽” 轻缓 的刑事政策 。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该轻罪 轻判 , 就是根据犯罪 的具体 情况 , 对较 为轻微 的犯 罪, 处之 以较 轻的刑 罚, 一些对社会危害不大 的行为 , 主观恶意又不深并且有 条件的罪犯 , 可 以适用缓刑甚 至可 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二是重罪重判 , 即所犯罪行较 重, 但行为人具有坦 白、 自首 、 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 的, 在法律上予 以宽 囿, 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三是强制措施轻 , 即在 侦查 、 起诉 、 审判阶段 , 对一些 轻微的犯罪行 为可 以采取 取保候审 等不完全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 “ 是指严密 、 严” 严厉的刑事政策 。首先是严密的刑事立法 、 犯罪追 诉体系。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 , 使犯罪在社会上无容身之处 , 达到 预 防犯 罪 的 目的 ; 时 , 同 国家 司法 机 关 对 已 经 发 生 的犯 罪 , 须 予 以 追 必 究, 不能遗漏犯罪 , 也不能遗漏罪犯。 其次是严厉的刑罚体 系。 即指在罪 刑均衡原则 指导下 , 根据犯罪 的具体情 况 , 对于有组织犯罪 、 黑恶势力 犯罪 、 严重暴力 、 主观恶意深 、 手段恶劣的犯罪 , 应当适用“ 严打” 刑事政 策, 以起 到震慑 犯罪 、 警示社会 的作用 , 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 会的 目 的, 而并不是说任意从重 、 加重处罚 。两高报告精神 , 即既不 能强 调“ 严 打” 而忽 视轻缓 刑事政策的适用 , 又不 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 “ 打” 严 , 是对正确处理宽 、 严之间的联系的深刻表述 。 也就是说在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中 ,宽” 严” “ 和“ 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 两者缺一不可。过分强调 “ ”就有放纵 犯罪之嫌 ; 宽 , 而过分强调 “ , 严” 则使我 国在惩治犯 罪上 出 现 重 刑 化倾 向 ,可 能 导 致 人 权 保 障 不 够 等 问 题 。 通 过 宽 严 之 间 相 互 协 调, 既不宽大无边 或严厉过苛, 不时宽时严 , 也 宽严失 当, 实现 良好 的法 律 、 治 和社 会 效 果 。 政 “ 主要是指平衡 、 济” 补充 、 结合。具 有以下三层含义 : 一是救 济, 即 所谓以宽济严 、 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 , 例如死缓相对 于死刑立 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 ;但死缓相对于无期 徒刑而言 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 具有 相对性 , 没有宽则没有严 , 没有 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 , 应以宽济严 , 也就是通过宽以体 现严 ; 以严 济宽, 也就是通过严 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 , 即所谓宽严有度、 宽严审势。 宽严 有 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 : 不能宽大无边 ; , 宽, 严 不能严厉无 比。宽 严 审 势是 指 宽 严 的 比例 、 重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应 当 根 据一 定 的形 势 比 而 及 时 地进 行 调 整 。我 认 为 , 严 审 势 要 做 到 以 下 三点 : 1 因时 而 宜 。中 宽 () 国古人就有 “ 刑罚世轻 世重” 的经验之谈 , 刑罚 之轻重取决于一个 时期 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 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 何时该宽何时该严 , 一定要做出科学判断 , 我们 否则将宽严皆误。 2 因 () 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 的区域 , 其影响也往往 以犯罪地为中心呈 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 , 刑事政策的制定应 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 治 安状 况 与 犯 罪 态 势 ,刑 罚 的轻 重 应 当在 一定 程 度 上 取 决 于一 个 地 区 的犯 罪率 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 , 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 体 犯 罪态 势 相 结 合 , 也 是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 ( ) 这 3 因 罪 而 宜 。 于 重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于 轻 罪 , 般 而 言 应 当从 对 一 对 一 轻处 罚 。 当然 , 中有 轻 , 中有 重 , 此 才 能 用 刑 得 当 。此 外 , 于 惯 重 轻 惟 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本 、减轻财政 负担 ,借鉴 总结公车 改革先行地 区经验 ,结合 省情 ,创新 方式 ,适 时、稳妥地实 行公车改革 ;针对农村 汽
车 市场 ,主 动先行研 究培 育、发展 的政策和措 施,引导企业
开发和生产 适合农村地 区使用 的低 价位节 能型汽车 ,建 立和
不合理规 定,调整税 费结构 ,减轻消 费者税费负担 ,简化购 车手续 ,在 学车、购车 、养 车等 多个环节 巧挖潜力、 降低成
其实质是 以统一 的标准去统一 不同人的行为 ,而 且要符合伦 理和 要义 。可见 ,该段文字虽然没 有提 到 “ 宽严相济 ”这个
扬弃 ,在对 犯罪人进行惩 罚的同时,将犯罪人 当人看 并促成 犯罪人成其 为人 的 目标 ,而不是 简单地惩罚、报复犯罪 人,
词语,但 内容却 体现 了 “ 宽严相济 ”的精神 ,指 出刑 罚的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的理论基础
■ 文/ 王宏 志 丁寰 翔
在我 国社会转 型期,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是为了达致社会 和 谐稳定 而提 出的预 防和控制犯罪 的一项重 要方针和策 略, 要实行严 厉的政策 ;政策严 厉则容易使人 受到伤害 ,就需要
改而 实行宽大的政策 。 以宽大调剂严 厉, 以严厉补救 宽大, 如此政权才 能平稳 。我 国古代司法与行政 不分 ,这里所说 的 “ ”,虽 然指 的 是 “ 政 政事 ” ,实 际也包 含用 刑 。所说 的 “ ”,也就是我们所 说的 “ ”。所 谓 “ 猛 严 宽猛相济 ”,与 “ 宽严 相济 ”内容 固然 有所不 同,但 基本精神是一致 的,即
权 ,刑 罚世轻世 重 。惟 齐非齐 ,有伦 有要 。 ”这 段话意 思是
说 :重罪本应 处以重刑 ,由于具有某种可 以从轻 的因 由,就

浅析和谐社会建构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法 制天地 fl i
张 金

பைடு நூலகம்
浅析和谐社会建构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尔滨学院政法学院 法学 20 哈 04级 4班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0 ) 5 0 0
摘 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 人与 自 然和谐相 处的社会。 和谐 社会 不是没有利益矛盾和价 值冲突的社会 , 而是能够运用制度化 、 法治化方式有效地化解矛盾、 缓和冲 突的社会 。在和谐社会 中, 法治是社会发展 的基石 , 刑事法 治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基 本保 障, 事法治 又是 以刑事政策为导向的 , 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是我 国当前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 。 研究刑 事政策如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 契舍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宽严相济 ; 和谐社会 ; 刑事法治 ; 事政策 ; 刑 法治化 1“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是我 国当前和谐社 司法工作的根本主张 , 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 要从重处罚 ,要结合个案 的犯罪特点和具体案 蕴 会建构下 的基本刑事政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是刑事执法的灵魂 , 它是党 情有针对性 的进行判断。对于一些可能判 处较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 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短刑期的轻微刑事犯罪 , 要严格把握犯 罪分子 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维护社会稳定和 国家安 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 , 是长期历史经验的 的主观恶性 的大小 , 如果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 当中 , 只是 由于主观以外 的原因未能达到其犯 全具有重大 的影响 。 要做好刑事执法工作 , 必须 总结。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下宽严相济 罪 目的 , 比如未遂犯 、 备犯 等 , 预 尽管 由于未造 要正确掌握和运用 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 目 前 的犯 罪形势 和刑事 司法 系统的运 转状 况来 刑事政策的实施 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可能被判处 较轻 的处罚 , 看 , 国面临着这样 的局 面 : 我 一方面 , 犯罪 总量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 ,刑法是刑 “ 但是 由于其较大 的主观恶性使 其具有较大 的 持续上升 , 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刑事政策对刑事立 社会危险性 , 以, 所 仍然要对其从重处理 。 对于 ” 如 罪、 恶势力犯罪 、 毒品犯罪、 暴力犯罪突出 , 严重 法和刑事 司法都具有指导性作用 ,实施宽严相 另外一些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 的犯 罪分子 , 威胁了社会秩序 , 社会公众安全感降低 ; 济刑事政策 ,需要 以轻缓 的指导思想来 完善刑 果其 主观恶性较小 , 也使 另 其犯罪的实施 只是 由于一 方面 , 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 事立法 , 指导刑事司法。 时激愤或者是由于长期受到不公平待遇 突然爆 有得到解决 , 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 , 刑事 现行刑法典基本上是一部重法典 ,主要表 发所致 , 对于此类犯 罪 , 虽然其对社会或他 人造 积案上涨 ,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 ,再犯罪率上 现为 : 一是死刑的罪名过多 , 适用对象过广。在 成 了较大的损害 , 从一般的社会意义上考虑 , 但 升。 一些罪犯 出狱或假释后犯下更严重的罪行 。 刑法 分则规定的 42 1 个罪名中 ,死刑罪名就有 其主观恶性不大 , 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一 如果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犯 6 个 。 刑适用 的范围包 括了经济犯罪和非暴 定程度上的“ 8 死 可原谅性 ”如果对 其处理过重显 , 罪实行宽松 的刑事政策 , 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 力 犯罪 ; 二是轻刑刑种偏少 , 有拘役和管制 , 然达不到 良好的社会效果 。 : 仅 如 一些故意伤害犯 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 , 刑事司法系统也有可能 并且 这两种刑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 。 罪案件中致人轻伤 , 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 被害 废 除死刑是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 势。我 人 的经济损失的 , 二者达成和解。所 以, 于此 对 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 从重打击 ” “ 的单向运行, 只会导致刑法的过分张扬 ;而一味地轻缓又会 国 目前尚不具备在立法上废除死刑 的条件 , 在 类犯 罪 , 要本着“ 和谐 、 稳定 、 罪当其罚 、 当其 罚 造成刑罚乏力。因此 , 在控制犯罪问题上 , 越是 我 国实现废除死刑 的目标 ,需要数 十年乃 至更 罪” 的原则 , 从轻进行处理 , 面能够体现对 一方 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上限制 、 减少死刑 犯罪人 的感化 ,能够很好地鼓励犯罪分 子悔过 加重打击严重犯罪 , 越应放宽对轻微犯 罪的监 长的时间。 的适用 。最高人 民法院收 回死刑核准权就是进 自 , 新 另一方面也能够达到社会的“ 整体 良心平 控和处理 。 20 年 l 04 2月 2 2日原 中央政治局 常委 罗 步 限制死刑适 用的一项重大司法措施 。为了 衡” 以实现刑罚资源的有效 、 理配置和社会 , 合 干在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 :正确运 用宽严 实现最高人 民法院限制死刑适用的 目 ,司法 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 “ 标 确立 “ 轻缓 ” 人无远虑 , 必有近忧 。 贫富悬殊 、 城乡差距 、 相 济的刑事政策 , 对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 的犯罪 工作 者必须转变崇尚死刑的观念 , “ , 环境恶化 , 这些都是看上去风平 浪静 活动严厉打击 , 绝不手软 , 同时要坚持惩 办与宽 的刑事司法观念。 宽严相济” 作为我国当前 的 腐败滋生 、 大相结合 , 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 刑事 司法政策 , 要求对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被告 的繁华盛世的巨大安全 隐患 ,如果还一 味强调 2 0 年 的“ 07 两高 ” 告明确规 定我 国现阶段要 人 的处理 , 报 当宽则宽 , 该严则严 , 宽严相济 , 宽严 专政 、 压和“ 镇 严打” 社会 的和谐稳定 、 , 国家 的 实现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 就要增强程序 长治久安就会从根本上受到削弱。 因此 , 和谐社 实行 “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 内容是 : 有度 。 通过协 商性司法 , 实现宽严相 济 ; 提高程 会 的刑事政策 , 必须转移到关注民众福祉 , 为民 “ 坚持区别对待 ,对严重刑事犯 罪坚决严厉打 柔性 , 通过刑事和解程序 , 降低轻微 众创造 自然与人类 和谐 、社会各类 利益群体利 击 , 法快捕 快诉 , 依 做到该严则严 , 对主观恶性 序 的个体参与性 , 刑事司法中发挥更大 的方 较小 、 犯罪情 节轻微 的未成年人初犯 、 偶犯 和过 刑事犯罪处置的负面效果 ; 增强程序 的独立性 , 益和人权得到表达 、 失犯 , 贯彻教育 、 、 感化 挽救的方针 , 逮捕 和 保证 司法机关能够有效贯彻刑事政策 ;增强程 向上来 。 慎重 设置和实施 针对未成年人 的特殊 参 考 文 献 起诉 , 可捕 可不捕的不捕 , 可诉 可不诉 的不诉 , 序 的多样性 , 做到 当宽则宽O “ ”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 , 严也不是 司 法审判体 系 ;提 高内部 工作程 序制度 合理 【 “ 1 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在检察工作 中贯彻 宽 】最 要无 限加重 , 而是要严格依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 性 , 防止过分追 求立案、 起诉与判决数 量 , 过度 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f . s 1 2 1 加强和改进法律监 督工作 , 着力贯彻 相关刑事法律 ,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 使用刑事制裁 ;增强最严 重犯罪案件司法程序 f 张建升. 改革死刑程序及相关程序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民检察,0 7 1 . J人 1 20 () 罪, 做到宽严相济 、 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 的严格性 , 罚 ” 当然 ,宽严 相济 ,最为重要 的还是 在于 【 黄京 平. 3 】 宽严相 济刑事政 策的时代含义及 实 度宽容轻处小恶 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 E / . L 中华司法学习网,06 l— 9 20 一 12 . 大恶 以震慑重案犯 。 因此 , 宽严相济应该是我 国 “ 。 济”这里的“ ”是指救济、 济 , 协调与结合之意 。 现 方式『B0 1 因此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 【1 良. 4陈兴 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N. 日 光明 现阶段惩治与预 防犯罪的基本的刑 事政策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 的基 当有宽有严 , 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 当具有一 报 .O 6 l— 8 2O一 12. 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 , 渗透 了罪刑相 定 的平衡 , 互相衔 接 , 形成 良性互动 , 既不能宽 【 陈国庆. 5 】 和谐社会 需要贯彻 宽严相济 的刑事 适应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1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运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运用赵作明继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的课题和项目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念之后,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到这一概念,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由上可见,作为一项社会治理的重要战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科学性的概念,为确保其涵盖性,我们更倾向于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不是“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它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其本意应当是:在社会治理中,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刑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自身的情节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安排。

主要指强制性的处理,如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达到既不会放纵违法犯罪,又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目的,还能符合社会发展内在的要求和趋势。

也就是说,宽严相济,应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主要体现于却并不仅限于刑事司法环节。

否则,就不能系统性地解释社会治理本身。

本文试图从广义上解读这一概念,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然”和“实然”问题,以求对和谐社会建设出力献策。

一、一般意义上的探索(一)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刑事政策只是其中一种,却是最具强制力的一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并被广泛认同的命题: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这是给人们正确理解刑事政策提供了一个十分开阔而深远的思路。

换句话说,正是犯罪原因和动机构成的复杂性,至今尚无机构和人员对其提供全部科学答案和治理对策,但是,社会政策成败与否,包括其中的道德运作,却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并成为其中的最大影响因素,这一点,是大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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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

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宽严相济的“宽”,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

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可以分为立法上的非犯罪化与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将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立法方式将其从犯罪范围中去除。

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犯罪化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二是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

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因而是刑法轻缓化的体现。

此外,缓刑是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而适用的一种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主要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

缓刑和假释都是附条件地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以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

三是非司法化。

非司法化是就诉讼程序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凡是涉嫌犯罪的都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但在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案件便得以了结。

非司法化,是对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得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

储槐植教授曾经指出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

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

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

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例如,十个人犯罪,每个人都受到刑罚处理,只要每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就足以维持刑罚的威慑力。

但如果只有五个人受到刑罚处罚,另五个人逍遥法外,那么为维持同等水平的刑罚威慑力,对五个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每人就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换言之,逍遥法外的五个犯罪人的刑罚转嫁到了受到刑罚处罚的五个犯罪人身上。

这就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

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

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

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我认为,宽严审势要做到以下三点:(1)因时而宜。

中国古人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之谈,刑罚之轻重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

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该严时一定要严。

当然,何时该宽何时该严,我们一定要作出科学判断,否则将宽严皆误。

(2)因地而宜。

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的区域,其影响也往往以犯罪地为中心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

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的轻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高低。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体犯罪态势相结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考虑的因素。

(3)因罪而宜。

对于重罪,一般而言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轻罪,一般而言应当从轻处罚。

当然,重中有轻,轻中有重,惟此才能用刑得当。

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

对于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

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

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

以上是我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蕴含的解读,我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三个观点:第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

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当然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

这里涉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关系。

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

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

只有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中坚持“严打”方针,才能避免片面追求从严惩处,从而做到严中有宽,更好地在“严打”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不仅对轻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对重罪也同样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与刑事司法政策的统一。

宽严相济之所以是刑事立法政策,是因为法律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具体化,在刑事立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根据。

当然,宽严相济不仅是刑事立法政策,更应当是刑事司法政策,不能认为刑法已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因而司法机关只要依法办案,不需要另行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

这里存在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

我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存在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当然,宽严相济的严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绝不能对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严为名作为犯罪处理,也不能对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行为以严为名判处法律没有规定的较重之刑。

简言之,不能法外施威。

那么,能不能法外施恩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同刑法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

我个人倾向于赞同法外施恩,关键是如何界定法内与法外。

第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策略思想与刑事科学思想的统一。

刑事策略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更强调刑罚的有效性。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的两种手段,正确运用就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

但我认为,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它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表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

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

并且,在如今法治社会,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得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也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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