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托管交易规则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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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托管交易规则

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托管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邮币卡商品现货托管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商及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商品现货托管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公开发行的邮币卡商品,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中心将该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现货托管交易流程包括商品的托管申请、鉴评入库、申购、交易、结算、交收等。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托管交易系统对上市商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规格、成交价等。

第五条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的名词定义:

托管价、上市指导价、申购价:交易中心参考商品现货市场近3个月内平均价,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的托管商品价格。其中,托管价是交易中心收取鉴评费和托管上市费的基准价格;上市指导价是上市首日计算涨跌幅的基准价格;申购价是交易商参与托管商品申购的价格。

开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市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停止交易前最后三分钟的按照交易量计算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收市价是进行当日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的基准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收市价。

最高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交易商品在某一交易日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交易商品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收市价之差;差值正即为涨,差值负即为跌。

买入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买入商品数量的总和。

转让量:交易商品在某一价格对应的卖出商品数量的总和。

成交量:交易商品在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商品数量。

第六条“商品代码”是指在托管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七条“最小变价单位”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三章托管商品

第一节托管商品范围

第八条所有托管商品在交易中心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九条托管商品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

(六)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十条每个上市的托管商品应包括交易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交易单位和最小变价单位等信息。

第二节托管商品上市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商品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3%;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数量不低于公布发行量的3%;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发行的电话磁卡、交通卡等有价凭证:托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托管市值的计算公式:托管市值 = 托管数量×托管参考价。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及商品情况,对个别托管商品调整其上市标准。

第四章托管申请

第一节首次托管申请

第十四条托管申请人应为已在交易中心注册交易账户的交易商。托管申请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机构。

第十五条托管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托管申请,并委托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交《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易合法性、可行性、发行信息、市场流通规模、投资价值研究、托管参考价。《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托管商品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托管参考价。

第十七条《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披露《商品托管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代表对报告所述内容的认可,也不作为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仅供交易商参考。

第十九条托管申请人应提交《托管申请书》、托管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委托授权服务机构提出托管申请的还应提交《托管代理协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托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托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托管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交托管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中心的各项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托管申请人将一定比例的托管商品用于上市交易前的申购。

第二十二条首次托管申请流程如下:

(一)托管申请人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将申请托管商品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托管申请后,只负责对其提交信息和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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