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是指将交易所注册的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资产统一由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和保管的制度。
下面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托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托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CSDC)。
2. 托管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适用于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3. 托管业务:托管机构负责证券的登记、保管、交割、清算等业务。
具体包括证券持有人登记、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冻结、解冻、转账、资金清算等。
4. 开户和注销:证券持有人需要通过托管机构进行开立证券账户,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当证券持有人决定不再持有证券时,可以向托管机构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5. 资金清算:交易所的买卖行为产生的资金交割由托管机构负责进行清算,包括买方向卖方的支付和卖方向买方的收款。
6. 信息披露:托管机构负责及时向证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如股息、红利、配股、增发等。
7. 信息保密:托管机构需要严格保护证券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和
资金账户的安全,确保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证券持有人可以享受到安全、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
同时,托管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区别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区别摘要:一、引言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基本概念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介2.上交所简介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区别1.业务范围2.交易产品3.交易时间4.监管机构5.投资者门槛四、两者之间的联系与互补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权托管中心”)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使命。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这两大交易平台,本文将从基本概念、业务范围、交易产品、交易时间、监管机构、投资者门槛等方面,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基本概念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我国成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的交易平台。
它的成立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资本市场,助力企业融资和发展。
2.上交所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主要负责监管和运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
上交所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公正的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上交所的区别1.业务范围股权托管中心主要关注中小企业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证券的托管、交易和融资服务;而上交所主要关注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的交易和监管。
2.交易产品股权托管中心侧重于中小企业股权、债券等产品,而上交所侧重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产品。
3.交易时间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分四个交易时段;上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分两个交易时段。
4.监管机构股权托管中心由中国证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监管;上交所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管。
5.投资者门槛股权托管中心的投资者门槛较低,个人投资者只需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资金实力;上交所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概况、优势及能提供的服务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概况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中,构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简称E板)和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简称Q板)两个板块,为各类企业提供对接资本市场的机会及相应的资本市场服务。
随着不断调整业务和丰富业务品种,上海股交中心已经受到许多外资企业的强烈关注,既有外国投资者希望通过这一平台找到好的投资项目,也有外资中小企业希望通过中国的资本市场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6月24日,来自全国16个省26个地市的74家中小微企业集体登陆上海股交中心报价系统。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股交中心一月内新增挂牌企业134家。
至此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突破千家大关,挂牌数量达1085家。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股交中心上半年以平均每月近百家的速度持续增长。
截至目前,融资总额已达34.67亿元,其中通过定向增资方式帮助131家挂牌企业进行了189次股权融资,获得融资总额23.74亿元,通过股权质押、私募债、银行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债权融资总额近10.92亿元。
近期,上海股交中心根据市场运作情况,简化了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流程;根据Q板的运行情况,完善推荐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和服务;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由最初的100万金融资产、2年证券投资经验,降为要求50万金融资产;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的出台,筹划设计新的业务板块。
相比其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交中心的优势:企业选择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接资本,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上海在这方面是比较有优势的,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上海股交中心有金融生态优势,整个上海的国际金融环境比较好,特别是201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这为上海股交中心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发展机会,也机构中培养了一批民营的专业化投行队伍,不仅有利于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开展,也为国内金融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海交所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会员机构推荐股权企业股权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进行交易股权工作,明确推荐会员机构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委托海交中心推荐机构进行股权挂牌推荐,并与海交中心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海交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向海交中心出具推荐表,并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海交中心对推荐机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五条推荐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推荐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企业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3人,其中具备财务或法律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名。
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推荐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海交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持有拟推荐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二节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推荐机构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二)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挂牌。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内核机构应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以及从事行业研究分析的分析人员各1名。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

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
一
资价格 的合法性 、 合理 性和 公允性 , 募投项 目资金 需求量 、 可行性
资者委 托 代理 买卖机 构 按其 指定 价格 和数 量 买卖 股份 的意 向指
可 以进入 上海股 交 中心 的投 资者包 括: ( 1 ) 机构投 资者 , 包 括 令, 意 向委 托不 具有 成交 功能 。 定价 委托 是指 投 资者委 托代理 买
法人、 合伙企业等; ( 2 )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 3 ) 通过定向增 卖 机 构按 其指 定价 格 买卖不 超过 其指 定 数量股 份 的指令 。成 交
股 交 中心 ) 正式 启动 , 该中心 是经上 海市 政府批 准设立 的 , 归 属上 外交 易市场 挂牌交 易的企业 多为成 长期 的中小 微企业 , 这 些企业
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 其遵循中国证 的经 营能 力 , 盈 利能 力具有 比较 大 的不确 定性和 风险 性 。
f { l } I j 占缸金
2 0 1 3・4 ( 下) ◆ 法 制 园地
上海股权托 管交 易中心法律制 度浅析
凌 定越
摘 要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 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 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 交易市场, 其 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 系建设 的统一要求 , 是上海市国际金融 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中国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 (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 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 的优势和必要性 , 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上海股交中心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产管办2006-8-7 9:53:03 【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进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依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市政府第36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的股权治理工作,爱护非上市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治理方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同意非上市股份的托付,集中治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托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
第三条(适用范畴)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托管原则)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治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业务范畴)托管中心同意托付,治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业务要求)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
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摘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本文主要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上海股交中心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作者简介:凌定越,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1-022012年2月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正式启动,该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其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笔者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上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一、企业准入制度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为:(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上海股交中心的企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并首次取消对挂牌企业设立年限的限制和片面强调主营业务突出的要求,且允许企业在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带着问题挂牌豍。
这是因为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市场,其面向的是处于成长期甚至于起步期的中小微企业,因此,较低的门槛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股交中心。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可以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的投资者包括:(1)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2)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5)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6)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近年来,各地民间借贷案件层出不穷,部分原因就是因为个人投资者缺乏更多适合的投资渠道,社会闲散资金过多,上海股交中心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可以更好地集合并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为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
同时,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多为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具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发行制度上根据《办法》,除了规定企业只可以进行定向增资,即非公开发行股份外,上海股交中心还规定: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实施。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机构会员将申请文件报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上海股交中心对企业发行股份采取的是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交由股交中心审核的“核准制”,“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发行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但考虑到挂牌企业的特点,以及我国场外市场的发展的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核准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市场风险,增强投资者进入市场投资交易的信心。
四、交易制度上海股交中心目前的交易制度是协商议价、委托议价,凡是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其股份转让必须在上海股交中心进行,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的股份,必须在上海股交中心开设账户,并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
投资者的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三种,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另外,上海股交中心还出台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对具体的交易制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做市商是指持续为某些特定证券报出买卖价格并以自有资金随时满足客户交易需求的特殊证券交易商,是承担特定义务并保障性地享有一定特殊权利的证券市场主体豎。
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原因在于:(1)可以显著提高市场流动性。
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上海股交中心,由于挂牌企业大多为起步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相对于主板、创业板,具有更高的投资风险,加上相对较高的投资门槛,使市场内投资者规模不大,种种因素导致市场流动性较低。
仅仅采取协商议价、委托议价的交易方式,买卖交易订单很容易不均衡,供求关系失衡,市场交易处于停滞状态。
做市商为某家挂牌企业做市时,必须以自有资金购买储备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同时保证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在该买卖该企业证券的交易指令在市场上没有适合的匹配对象时,做市商可以通过出售其库存的证券给买方或者以自有现金购买卖方的证券而使交易指令可以达成,由于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具有持续性,应当随时满足市场上买卖方的交易需求,这就保障了市场交易活动的连续性。
(2)可以保障市场的稳定性。
由于场外市场的高风险性,导致场外市场投资主体大部分为具备较强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往往会进行大宗的买卖行为,虽然上海股交中心规定了单日涨幅比例最高为30%,但这些行为仍然很可能对股价的波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影响市场的稳定性,而做市商此时即可作为大宗买卖的对手方,平抑价格,稳定市场。
(3)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理性引导。
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普通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对于交易往往是盲目的,非理性的。
因此,其对做市的股权报价可以作为市场的参考,弥补了投资者较弱的价格分析能力。
同时,做市商为某企业做市,本身就对企业起到了推介的作用,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4)减少监管者监管成本投入。
做市商作为专业的证券经营者,其选择做市的公司必然具备市场价值,因此,做市商选择做市对象的过程就是对上海股交中心中挂牌企业进行调查的过程,做市商为挂牌企业做市后,市场各方又多了一个获取企业真实信息的途径。
五、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评估企业的价值和企业股权价格,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收益,进而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法律制度。
上海股交中心除了在《办法》中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还出台了包括《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的一整套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定。
体现了上海股交中心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视。
首先,公司在挂牌前,必须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其中,股份转让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3)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4)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5)公司治理情况;(6)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另外,公司挂牌后,必须进行持续信息披露,这包括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又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则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3)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豏。
对于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推荐机构会员须进行实质性审核后报送上海股交中心。
当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后、监事会召开会议后和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后,公司须进行临时报告的披露。
除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还规定了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但是第一季度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目前看来,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正式纳入我国的法律中,笔者认为,《证券法》应当明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这种场外交易市场的地位,将持续性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扩大,而不只局限在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将场外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纳入立法范围。
另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使同一层次的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得到统一,明确市场各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股交中心自去年2月15日正式运营以来,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
截至去年底,挂牌企业已达48家,其中上海本地企业36家,另有后续储备企业200余家,挂牌和拟挂牌企业涵盖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多个省、市、自治区。
上海股交中心的交易额也呈持续增长趋势,运行不到一年成交1.0112亿元,交易股数2506.76万股,可交易企业平均每家每月成交230.33万元豐。
这显示了场外交易市场巨大的潜力和市场需求,因此,国家应从立法层面尽快完善有关场外交易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使场外交易市场在法律层面得到更好地规范和保护,为中国广大的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定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积极的正面的效应。
注释:豍郑培源,关文.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新样本.上海证券报.a6.2012年11月22日.豎蔡晓琪.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之探究.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豏《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豐孙玉.上海将快速增加挂牌企业数量.证券时报2013年1月28日.参考文献:[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2]陈蜻.我国otc市场准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2010年.[3]孟志强,董瑞华.做市商制度提高场外市场流动性的实证分析.产权导刊.2010年12月.[4]李建伟,姚晋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证券市场导报.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