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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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与六次修宪的历史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分别于1979年7月、1980年9月对第三部宪法和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XX年3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六次修正。

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1. 引言1.1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和行为的准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宪法经历了五次重要修改。

这五次宪法修改,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规范化。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进行简要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

第一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2年,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宪法内容的普及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充实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随后的第二次宪法修改发生于1988年,主要内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宪法的内容和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1982年是我国宪法重要的一次修改,这一次修改实际是重新制定了新的宪法,取代了1978年通过的临时宪法。

这次宪法修改是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1982年宪法保留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是在一些关键领域进行了重要修正和补充。

首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写入宪法,这是确保社会主义事业不变形的快要。

其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等规定。

此外,宪法规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国家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982年宪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改革开放奠定了法治基础。

宪法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2.2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1988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宪法修改。

这次修改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位于最高地位,同时最具法律效益。

宪法规定了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

遵守和维护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宪法依据现实情况会进行修改和制定。

那么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位于最高地位,同时最具法律效益。

宪法规定了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大法。

遵守和维护宪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宪法依据现实情况会进行修改和制定。

那么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即是指进行宪法修改时的步骤与方式,从各国宪法规定看,一般将宪法修改分为五个步骤:(一)提案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标志着宪法修改的开始。

提案由宪法规定的提案主体提出。

我国宪法规定的拥有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除此之外,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提出修宪动议,进行宪法修改。

提案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修宪计划,只是表明宪法内容应该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向。

(二)审定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

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理论上看,这一程序并非必要程序,而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也没有规定此程序。

(三)起草宪法修改提案通过后,由指定或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修宪提案所涉内容进行具体的拟定。

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在实践中要注意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四)议决对于起草完毕的修改草案提交立法机关或全民进行表决,由其决定是否通过该草案,使其成为宪法修正案。

各国宪法对议决都规定了比一般法律议决较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五)公布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未经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布一般是由法定公布机关通过法定方式使其为公众知晓。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定宪法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制建设工作之一。

中国的宪法历经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期条件下进行的。

一、第一次修改(1982年)首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宪法制度的改革,充实国有领土的实质内容、拓宽公民权利和保障原则、强化宪法的法律效力等。

1、增设了“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篇内容。

2、新增了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和其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第二次修改(1988年)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扩大公民民主参与。

1、修改了第二十五条,消除了“决定局外人”的规定,扩大了民主决策的范围。

2、增加了第四十五条,强化个人的财产权利保护。

3、修改了第三十六条,增加枪支和子弹等的禁止拥有和私藏。

三、第三次修改(1993年)第三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想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1、修改了第一百四十四条,更加强调宪法的法律效力。

2、新增了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强化人民的法治意识。

3、增加了宪法的一些法律法则,包括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四、第四次修改(1999年)第四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1、新增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增加了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3、修改和补充了宪法的一些条款,包括环保、加强公共卫生、保护少年儿童、促进文化繁荣等。

五、第五次修改(2004年)第五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并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发展,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

1、新增了第五十号条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我国宪法的保障体系与程序

我国宪法的保障体系与程序

中国宪法的保障体系与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完整。

这一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 宪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对于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

3.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权监督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4. 宪法审查:宪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形式,即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可以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5. 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是宪法保障的另一种形式,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宣誓遵守宪法。

这有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感。

6. 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是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成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7.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保障体系的核心。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8. 宪法的宣传:宪法的宣传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保障体系与程序,中国宪法得以在国家生活中发挥根本法的作用,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关于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权与修改权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

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

宪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与宪法制定活动密切相关。

它不仅关系到宪法制定的正当性而且也关系到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学术界对此虽有研究,但很不深入;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对此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被忽视。

故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有非常之必要。

下面是笔者对此问题的几点思考,现提出来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宪法的制定权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属于别的任何机关或个人,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

宪法一词含义的侧重点不在于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居于核心的位置,而是强调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

美国革命家托马斯。

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一国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既是人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和幸福的总契约。

人民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并要求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不享有宪法制定权,不通过民主的程序,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

如果说宪法制定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体现,那么宪法制定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达。

人民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确立法律规范并在法律规范中确立相应的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间接地实现自身的利益。

宪法制定是间接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方式。

[知识]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知识]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

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

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第二,从
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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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修改方式。

宪法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

中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例如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即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

──宪法修改机关。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修改程序。

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

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

第1章总纲,规定国家的性质、任务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2章政权机关,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3章军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军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

第4章经济
政策,规定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

第5章文化教育政策,规定新民主主义文化教育的方针和任务。

第6章民族政策,规定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第7章外交政策,规定外交政策的原则。

《共同纲领》的全面贯彻实施,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了条件。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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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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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

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
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第四部宪法的几次修改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

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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