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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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常增资原则

所谓“正常增资”,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由于公务员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所提供劳

动的数量的质量难以精确计量,而随着国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公务员的工资

水平也应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

工次。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二)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机关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

要有比较。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这一原则意

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

员队伍。

(三)物价补偿原则

即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当物

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行政机关不能根据物价上涨

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就需要实行物价补偿制度。

(四)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

权利。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增加公务

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

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增

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工资纪律,维护全

国政令的统一;不能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务员获得法定劳动报

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应受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法

律责任。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它是在总结我国40多年来实行的职

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外公务员工资制的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

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

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

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公务员的级

别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

价上涨而下降。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

除此之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还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一、公务员正常增资的途径有三种:

1.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公务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

次。

2.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公务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公务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

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公务员随工作年限

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级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

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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