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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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问: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问:遗产⼀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收⼊;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因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故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注意:《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是⾃然⼈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问: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答:1.与被继承⼈密不可分的⼈⾝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2.与公民⼈⾝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先与遗赠⼈死亡,受遗赠⼈的继承⼈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3.国有资源的使⽤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5、宅基地使⽤权,可以与房屋⼀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6、被继承⼈与他⼈共有财产中属于他⼈所有的财产部分,⽐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7.被继承⼈⽣前已赠给他⼈的财产。

被继承⼈⽣前租、借他⼈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或出借⼈,死者⽣前只有使⽤权,被继承⼈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或出借⼈,⽽不应当由继承⼈继承;8.商业保险⾦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保险⾦应付给受益⼈;9.抚恤⾦,被继承⼈⽣前给付本⼈的抚恤⾦,其是本⼈⽣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给家属的死亡抚恤⾦是不可以继承的;10.死亡赔偿⾦:⽤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然⼈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

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新增内容,旨在有效地保护遗产,避免其减损。

这一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确定遗产范围和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并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

2. 保护遗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并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

同时,他们还需要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这实际上是对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加以保障。

3. 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4. 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

5.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国家和社会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相关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遗产处理机制,旨在通过规范和明确的管理程序,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和公平分
配。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继承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nj iang Normal University2021年4月第41卷第2期Apr. 2021Vol. 41 No. 2《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住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解释论[doi ]10. 19575/j. cnki. cn42 —1892/g4. 2021. 02. 017[中图分类号]D923.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34(2021)02—0094—07《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 理”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指定(第1146 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第U49条)。

另外在《民法典》194条 规定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障碍中也有涉及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范。

遗产管理人作为独立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主体,其设置对于防范遗产因不当管理受损风险和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关系到其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范、被继承遗产的清理、保管、分割及诉讼规范之间的体系效应。

鉴于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对遗 产处分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及法律效力、遗产管理人辞职等问题尚存争议,《民法 典》又无明确规范,本文拟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所涉规范的具体适用 进行简要解释,并针对相关争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司法适用和改进完善有所裨益。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聚焦JUJIAO《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楚法《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

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民法典》的实施,对财富传承带来重大影响,每一位高净值人士都应该高度关注。

财富越多,要有越多的智慧来传承和守护财富。

通过提前规划,避免潜在风险。

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间的枷锁,而要让财富使家庭更和谐。

一、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的继承规则《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以上可见,《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后者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的死亡的继承规则。

二、新添宽宥制度《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F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18隹在戈冶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本条新增“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情形;删除现行继承法 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民法典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理解】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

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应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权利,并防止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

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这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设立有内容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期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继承法》未设立系统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在第16条和第24条原则性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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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9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什么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 1. 法律地位:学说上有代理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和折衷说四种观点。
•代理说分为被继承人代理说、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分别主张遗嘱执行人 是 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财团的代理人。 •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 •信托受托人说将遗嘱执行人视为信托受托人。
•有7个条文为本次民法新增条文,主要是第四章所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 产 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目录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二、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外观 四、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 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虽然继承人名义上是遗产的承受者,却不得有效处分遗嘱执行人管理下的标 的。对于继承 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若不知晓遗产管理人之存在且对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主张 善意取得。继承人虽然针对遗产可以设立负担行 为,但继承人很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因为 他根据第2211条第1款缺乏必要的 处分权能,只能以损害赔偿代替履行。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 报告 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 权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虽然各国立法设置有限制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条款, 以妨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被继承架空,但我国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 第2条,继承人从继承开始即享有所有权,涉案遗产存款的诉讼权利提起 人仍应当为继承人,而非遗嘱执行人。
条文设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 选遗 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 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 之遗产163条,共计45个条文,总体上维持了继承法的内 容。
•29个条文有所改动,其中13处为非实质性修改,主要是标点符合和文字表述调 整。 •16个实质性修订,扩大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应以书面形式、增设宽宥制 度、 增加遗嘱形式、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取得遗产的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 条第三款 第四项的规定(不宜担任):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 行政处罚 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 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民法典》未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首先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只 要符合代理人一般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存在争议的时候,即其他人 提起 异议的,法院作为公权力才会介入并指定,此时可以有特别的资质考量因素。 •遗产管理人的一般资质。为有效履行职责,依第143条第1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 , 遗产管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 有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 参考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权限做出排他性解释,以限制继承人的处分行 为、保障遗产 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受到他人妨碍。
•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限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既不接受继承人的指示,也不受 法院的监督。 但若管理人严重违反义务或无能力妥善执行事务时,法院可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解任; 管理人违反义务且有过错的,应向继承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继承法相关制度的缺陷: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职、诉讼担当缺失 •平衡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债权人的保护:诉讼担当、实现债权 •对继承人的保护:有限责任、避免讼累
•李XX与XX银行XX支行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遗嘱执行人李XX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被告处领取被继承人 名下存 款,银行以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为由拒绝其请求。
•遗产管理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担任。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担任。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考虑因素: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选择更为 合 适的遗产管理人。例如有犯罪记录或被列入失信人的,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劣后考虑。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在内部关系上接受代理说,尤其是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 理人一旦确定,其职责和法律责任(外部关系)应当采取固有说中的任务说 。 为了保障遗嘱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不受阻碍,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 位。
• 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典》代理和委托合同之规定 , 包括第168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第923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 事务、 第927条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 的义务。 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任意撤销权规定不能准用。在外部关系上 ,应采用任 务说,确保遗产管理人的独立法律定位,排除继承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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