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三级医院廉洁风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5
•【字号】内卫医字〔2020〕485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针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挂靠单位支持能力,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临检中心)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检中心职能
(一)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
(三)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技术评估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
验室技术审核。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自治区人民医院要切实履行临检中心职能,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安排相关工作经费,为临检中心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承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职能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6〕417号)同时废止。
2020年9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内卫医字〔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惩防体系建设,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蒙医中医医院)。
社会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巡查工作,盟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
二、巡查重点(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制度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主要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是否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是否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以及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工作上的落实情况;是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明确具体内容;是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19〕325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内卫蒙中管理字〔2019〕325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加强三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中医医院工作要求,现就推进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口帮扶目标按照《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六争先精准扶贫工程”,即“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在医院、专科、专家3个方面争先创优,贫困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在医院上等级、专科上层次、团队提能力3个方面争先创优”的要求,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全覆盖工作的目标是:到2020年,三级蒙医中医医院每年对口帮扶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培育一个特色专科)、突破一个薄弱环节(解决一项技术难题)、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推广一项适宜技术)”,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力争使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承担起旗县域内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的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的任务,方便农牧民群众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深入落实对口帮扶具体任务(一)补充完善对口帮扶责任书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三级蒙医中医医院在院领导亲自带队赴国贫旗县开展调研、全面了解当地脱贫攻坚任务和主要疾病谱的基础上,针对国贫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发展短板,补充完善对口帮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巡查暨三级医院持续改进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蒙中函[2015]54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巡查暨三级医院持
续改进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蒙中函〔2015〕546号)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卫生计生委: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度)》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巡查工作,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2月8日起,开展大型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巡查暨三级医院持续改进评估检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5年12月8日-22日。
二、范围
5所三级蒙医中医综合及专科医院(名单见附件1)。
三、内容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内卫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6〕3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收受药品回扣行为,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收受药品回扣行为,遏制临床不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根据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的要求,对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合理用药公示制度。
二、三级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每个月对单价为10元以上、使用总量在医院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这些医生使用公示药品的处方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
医院也可参照以上公示内容,结合医院实际,适当扩大公示的内容和范围。
三、各三级医院要在每个月末将公示结果报卫生厅医政处和各盟市卫生局备案。
自治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情况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公示两次。
四、三级医院开展合理用药公示的主要形式:医院内部公示以医院内通报为主;需要时也可在医疗机构内部门急诊就诊区域,住院病区,借助院内专栏、电子滚屏、电子触屏以及院内印发的各种指南、告知书公示相关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示主要以部门通报为主,必要时可以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1【实施日期】2015.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就我区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优化,探索构建以医联体为基础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
完善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运行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改健康有序深化。
二、工作目标医联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组成的具有共同利益和负有共同责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
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
本着就近和需求的原则,可将旗县级医院纳入医联体管理。
旗县级医院已建立对口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的,可在相关政策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在农村牧区,可继续推行以旗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县乡村一体化服务管理模式。
2015年底前,启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初步建立起医联体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2016年底前,医联体建设试点扩大至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2017年12月底前,自治区全面推开医联体建设,逐步提高规范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一)落实功能定位,统筹发展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27
•【字号】2015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5.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年第2号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103年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27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专家组,于2015年1月间,对赤峰市宁城县蒙医中医综合医院、巴林左旗蒙医中医综合医院、阿鲁科尔沁旗中医综合医院进行了三级中医医院评审。
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等四家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予以公示的批复》要求,现将评审结论予以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起7个工作日,即2015年3月30日~4月8日。
如有异议,请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
我局将对反馈意见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医政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
邮编:010055
联系人:高欣荣
电联系话:0471—6944929(传)
电子信箱:********************
附件:三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公示名单
2015年3月27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计规范[2015]1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障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发〔2014〕5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自治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障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发〔2014〕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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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三级医
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计监察字[2015]66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区三级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
况进行评价的通知
(内卫计监察字〔2015〕662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全区各三级医院:
为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全区三级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不断完
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原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