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
服 务 性 收 费 是指 为 在 校 学 生 、
校外人员 和单位 提供 由 学生或其他服务对
象 自 愿选 择的 服 务所 收取 的 相 关费 用 。
五 (
)
代收 费 是 指为 方便 学 生学 习 和
生 活 , 在 学生 自 愿的 前 提下 , 统一代 收代
项 目 、 标 准及 资 金 管 理等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8 年第 1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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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收费项 目
第 五条 高 校 收 费 项 目 主要 包 括 学
费 、 住 宿 费 、 考 试考务 费 、 服务性 收 费 和
代 收费 等 。
按 国 家规定标准执 行 。
第 八条 高校 学费标准在年 生均教育
培养成本 的基础上 , 综合考虑 当地 经济发
展 水平和 居 民 经济 承 受能 力 等 因 素 确 定 。
鼓励髙 校利用 社会资源实行产教融合 和 专
业 共建 鼓励特色 高校及髙校优势学 科和 ,
特色 专业 发展 , 不 同 层次高校 和不 同 专业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用 于 山 东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各 级政府 、 国 有 企 业举 办 的 全 日 制 普
通髙 等学校
称高 校 ( 以 下 简
) 。
第 三 条 高 等 教 育 属 于 非 义 务 教 育 ,
实行 以 举办 者投人 为 主 、 受 教 育者 合 理分
付 费 的
用 。
第 三章 定价形式及收费标 准
第六 条 髙校收费 主要实 行政府 定价 或政府 指 导 价 。 除 中 外合作办 学 、 网 络教 育 、 成 人教育和非全 日 制 研究生教育 等学 费标准 由 高校 自 主确 定外 , 其他学 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 价 住宿 费标准 和考试 考务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收费项目的立项、收缴、核算、检查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四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学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区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三)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和区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培训费、租赁费等。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七条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如教材费等。
收取的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收费立项和审批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或调整、变更,由财务科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区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客观实际,提出收费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立项与审批(―)立项校内各部门需要设立收费项目时,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原因、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费方式、执行期限等。
同时提交有关收费依据(如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成本测算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64d6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3f.png)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84ce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64.png)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3•【字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构性调整民办高校学费标准(一)优化分类。
民办高校按办学层次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高校,学科门类分为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
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学科门类分别制定基准学费标准。
(二)设置基准学费标准。
文科类、理工科类、医学艺术类基准学费标准分别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每生每学年2.3万元、2.6万元、2.9万元,独立学院1.8万元、2.0万元、2.2万元,民办专科高校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详见附件)。
(三)实施收费支持政策。
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
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专业、省高水平专业群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
学校、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各民办高校可以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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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教财[2004]85号
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国家明令取消或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学校坚决不许收取。
二、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的设立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统一由市教委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重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本市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高等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高等学校应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六、高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
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
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性收费项目,对代收性费用的收取,应以公开、自愿为原则,按照实际支出收费。
收费时学校应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并实行专项管理,学年末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并告知学生,实行多退少补。
八、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有偿性经营服务项目,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收费时开具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高等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不得开具由成文厚购买的“三联收据”,更不能无票收费。
十、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对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