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上课)发送

(2)从保证的内容上,分为: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 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未来有 关事项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确认保证是要求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 作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 发展情况作保证。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引起保险损失 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 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 的近因作为要件的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 险赔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思考:诚信原则在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的意义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保险利益产生的历史背景:
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 交纳50元赔1000元 禁止赌博的需要: 在英国海上保险历史上
保险利益的概念与保险制度的产生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 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如:暴雨造成仓库被淹;地震造成厂房被 毁。
(一)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告知的含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 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所 作的陈述。
2、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章保险合同

【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人身保险第四章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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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分类方式 ❖ 1)按投保方式分类 ❖ 2)按保险金给付方式 ❖ 3)按被保险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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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普通人寿保险
死亡 保险
寿险附 加险
普通人 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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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 保险
两全 保险
一、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含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
确定年龄之前,且有等待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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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对于意外致死情况提供额外保障 额外保障通常与主险的保额成比例增长 要求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直接地、独立于
所有其他原因的意外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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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该特约一般附加在终身寿险 该特约往往为定期险,保额受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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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给付期限
定期年金
终身年金 最低保 证年金
确定年金
生存年金
纯终身给付
具有退还保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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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年度数 给付的金额
❖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 定额年金 ❖ 变额年金
思考: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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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金保险的分类
❖ 按缴费方法 ❖ 一次缴清保险费年金保险 ❖ 期缴费年金保险
❖ 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 ❖ 即期年金 ❖ 延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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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被保险人的不同 ❖ 个人年金(单身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 联合年金
❖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与联合年金的联系与区 别
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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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缴保险费特约
规定年龄之前,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时,可免缴所有保费
该特约一般可以附加在任何寿险保单上 保险费的免缴情况视条款具体而定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二篇)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保险人:_____法定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通讯地址:_____被保险人:_____法定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通讯地址:_____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元,最高为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保险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签订,
保险标的为乙方的人身保险。
2. 保险责任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身故、伤残等风险承担给付责任。
3.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XX年,保险金额为XX元。
第二部分:保险费用及给付
1. 保险费用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金给付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给付条款向乙方给付保险金。
第三部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变更
1.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双方如需继续保险需重新签订合同。
3.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
1. 保险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纠纷解决
保险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以上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范本,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 保险合同

•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 定资产损失60万元,原材料损失40万元,家具成品损失25 万元。事故后,国祥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 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 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造成损失确 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没有计入保险单,不属于 保险范围为由,仅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即固定资产的 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 部损失。 • 思考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以哪一个为 依据?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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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征 附合合同 诺成性合同
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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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一) 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 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 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 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 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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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单(Policy)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 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 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 付给投保人。
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事项(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 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 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
人身保险合同练习题 (4)

第四章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暂保单的法律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暂保单必须由保险人签发,方可有效B.暂保单一经签发,即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C.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凭暂保单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D.暂保单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过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知识点:P79答案:D. 暂保单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过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解析: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
暂保单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签发。
暂保单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9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以暂保合同的内容为准,持暂保单的投保人仅获得临时保障。
2.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多种文件,其内容若有不一致的时候,下列规则认定错误的是()。
A.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B.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C.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知识点:4.1 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 P79答案:C.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3.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人身保险合同模板(4篇)

人身保险合同模板全文兹拟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内容如下:投保单编号:|保险种类|||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情况|地址||邮编||电话|||被保险|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人情况|地址||邮编||电话||保险年期||保险份数||受益人||领取日期|||领取年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午12时止||基本保险金额|附加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附加险别|||意外身故保额||保额|||疾病伤残保额||费率|||疾病身故保额|||||满期保险金额|||||生存给付金||附加险别|||||保额|||费率||费率|||保险费|||保险本金|||缴费形式|一次性缴费□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其他:||付款方式||币种|||开户银行||帐号|||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1.目前尚在病假中□有□无||2.因病休或因病减轻劳动量□有□无||3.因患有其他慢性病而不能全勤工作或经常缺勤□有□无||4.有无严重病史□有□无||5.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硬化、性病等□有□无||投保人是否健康□是□否||投保声明:||1)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真实,可作为你公司签发保单的根据,并成为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如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单签发,你公司仍可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投保单方格内填列√者,即作为本投保人“同意”或“是”的答复。
||3)保户在投保时应填具确实年龄,保户年龄计算以身份证为根据,计算办法以保户在起保日最||后一个生日时的足岁年龄计算,如误将年龄报小,应随时申请更正,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否则在发||生给付时,其应得利益当按保户所付保费与实际年龄应付保费之比例计算。
||投保人(签章)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由保险公司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人(签章)公司章||保险单号码:签单人代码: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人身保险合同模板(二)甲方:农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丙方:为了保障丙方的意外伤害风险,减轻丙方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法还贷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甲方特为丙方办理了人身保险,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丙方与甲方下属单位:签署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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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4.3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误报年龄条款 受益人条款
4.4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 同的区别
对象不同(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能否以金钱能衡量不同(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 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4.1.1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 概念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客体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 险人的生、老、病、死、伤、残为保险 事故的保险合同。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大部分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质 多具储蓄性 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 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疾或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相比:
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 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健康保险合同相比: 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意外伤害”应满足的要件: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 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 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 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的死亡是疾病还是意外。 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 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孙某本人同意的,也就 是说,在手术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 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性不同(定值保险合同/定值或 不定值)
性质不同(给付型合同/补偿性合同)
是否享有代位权不同(不享有/享有)
4.5 几类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
4.5.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5.2 健康保险合同 4.5.3 人寿保险合同
4.5.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
案例:被保险人在手术中意外死 亡 意外保险是否赔偿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 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 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 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 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 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 要条件: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 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 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 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 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 任。
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在手 术过程中,孙某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医 生和孙某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 。
虽然如此,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 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在手术过程中有意外 ,但并不是意外伤害。所以,虽然被保险人死 亡了,但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负责的保 险责任。
➢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 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 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 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 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 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近因、诱因三种情况。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
4.2.1 受益人的有关问题
4.2.2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 权利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4.2.1 受益人的有关问题
第三人的约定和变更 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权的性质
4.2.2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 主要权利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健康保险的种类: 按继保条件分类 按给付范围分类 按承保对象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
4.5.3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 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
定期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养老保险
人寿保险的运作: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掌握受益人的概念、变更、指定和性质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了解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
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4.1.1 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责任的不同: ➢ 人寿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疾病(健康)保险
承保方式: ➢ 单独保险 ➢ 团体保险
保险产生的依据: ➢ 自愿保险 ➢ 强制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保险人 经营的利益分配
➢ 利益分配保险合同
➢ 无利益分配保险合同
保险金给付方法: ➢ 一次给付人身保险合同 ➢ 分期给付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来自4.5.2 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疾病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 及其所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 合同的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属于损失补偿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以一年期为原则 健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往往有核保的考虑 健康保险多属附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