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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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一、案例介绍: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

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三)《保险法》第34条之看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可以体现出,我国在被保险 人同意的适用范围中并没有对人身保险合同用险种来加以分 类,而是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从保险种类划分 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合同这三种。而人寿保险合同 中的生存保险合同还可分为生存保险合同和死亡保险合同两 种。但是又有少数部分国家将需要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这一条 件的使用范围缩小到了死亡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两 种。他们把该合同这么进行细分的理由主要是依据每个险种的 主要特点来进行区分的,在健康保险合同中由于具有补偿性这 一功能,它是以损失来给付保险金的;而在生存保险合同中因 为具有给付这一功能,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有 关保险金额并写进保险合同的条款里面,而且前提条件是被保 险人已经死亡或者人身有损害、伤残,才有获得巨额保险金的 可能性。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将被保险人 的伤害也包括到前条件里面,就可以基本避免由于赌博危险与 道德危险的风险下投保人为了想得到保险金而进行的欺诈行 为。 (四)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利益告知和审查义务的不足 《保险法》第16条明确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作出询问的,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 务。从该条款可知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采用的是询问告知, 其中有不足之处是忽视了被保险人的重要程度,没有将主体扩 充至被保险人,使保险利益存在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为此,我 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有进一步地加以阐 释,其明确指出即使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依据保 险人的请求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体检,但仍未免去投 保人的告知义务。如此做,为的是促进双方之间的最大诚信;若 保险人知悉体检结果依然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弃权,即失去 以对方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很大程度完善了告知义 务,但还有几点不能明确,其一医疗机构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 结果但保险人不知道体检结果这是否能视为保险人知道体检 结果,其二是否包括知悉投保人有无据实告知的情形。 所谓的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可以说是某些人对保险利益 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的责任,但是谁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审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事儿。

老张啊,这人都快到中年了,突然意识到自己该有点保障了。

就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那是说得天花乱坠,老张一听,觉得特别划算,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保费。

过了几年,老张倒霉催的,真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

这时候他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开始调查老张的病史。

结果发现,老张在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老张心里还觉得委屈呢,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交了钱,保险公司就该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想,保险公司说:“您这没如实告知您之前的病情啊,这违反了合同里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呢,法院也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老张这才后悔莫及啊,当初要是如实告知了,说不定还有别的办法,要么加费承保,要么保险公司直接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拿不到钱。

这个案例告诉咱啊,在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那个如实告知义务可千万不能忘,就像咱做人得诚实一样,你要是藏着掖着,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个年轻人小李,那阵子可能是受了点打击,心情极度低落。

他在这种情况下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而且保额还不低呢。

过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小李自杀身亡的消息。

小李的家人呢,悲痛之余就想到他之前买的那份保险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这个理赔要求后,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合同条款。

原来啊,这份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小李的家人觉得不合理啊,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人都不在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杀来骗取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选择,那时候就会赔。

由于小李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就按照条款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案例1: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文件后,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

案例2:乙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并以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仍然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违反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其权利的描述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其权利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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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咱来说说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的那些事儿哈。

首先呢,啥是受益人?简单说,就是那个能拿到保险金的人。

这受益人可不是随便定的,得在合同里写清楚喽。

一般情况下,你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好几个受益人。

比如说,你指定你老婆是受益人,那要是出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儿,保险金就给你老婆啦。

要是你指定了好几个,像你老婆、孩子还有你爸妈都是受益人,那这保险金可能就会按照你设定的比例分给他们。

这比例你可以自己定,比如说老婆拿50%,孩子拿30%,爸妈拿20%啥的,就看你咋想的啦。

要是你没有指定受益人呢?那这保险金可就麻烦了,可能就会被当作你的遗产来处理。

这遗产的处理可就按照继承法的那一套来了,什么法定继承人啊之类的,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纠纷,因为大家都觉得自己该多分点或者咋的。

还有哦,这受益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你要是后来想换个人当受益人,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你就可以去改。

比如说你一开始指定的朋友当受益人,后来你们关系不好了,你就可以把受益人改成你的家人啥的。

另外呢,这受益人得有受益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出事儿了。

如果被保险人啥事没有,那受益人就只能等着啦,这保险金也不会到他手里。

反正呢,在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这块儿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大家都得想好了再定,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事儿呢。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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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分析2
并且,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 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 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 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 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 的继母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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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070703339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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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 某 , 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 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 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 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 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 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 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 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 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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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看法
观点一: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 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 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 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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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 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 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 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 她的亲生儿子。根据 《 婚 姻法 》 第 29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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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 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 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 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 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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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经过讨论,认为张某的理由比较充分, 于是决定将这笔保险金给付给张某。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2: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1998年2月1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1日,丁某与余某结婚,11月15日,丁母病故•1999年3月22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5个月身孕。

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发生了纠纷。

•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为其母,是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归受益人丁母,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

•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力。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死亡后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及腹中胎儿对保险金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是作为正常保险赔偿金还是作为遗产?•丁某在投保时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为丁母,但丁母已先于其死亡,且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人的受益人。

丁妻和丁父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父和丁妻分别是被保险人的父亲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丁妻和丁父都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

•此外,丁妻腹中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丁妻腹中的胎儿无论是男是女,均是丁某的子女,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

因此,丁某的6万元保险金应由丁父、丁妻及其胎儿等额继承,其中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应由丁妻代为管理。

近因原则的案例8——连续的原因•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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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一、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一)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

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二)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二、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一)案情介绍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

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

”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一)案情介绍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

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

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一)案情介绍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

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

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

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

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五、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一)案情介绍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

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

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

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

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

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

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

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

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

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由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二)问题思考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六、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一)案情介绍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

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

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

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

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

一审判决N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窦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

N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

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二)问题思考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对恶意投保并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规定“丧失受益权”的同时,其他受益人是否也应被剥夺受益权?3.你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付而他杀(指为受益人杀害)不给付的有关规定有什么看法?乙就本案的判决,请你指出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哪些条款的不完善或滞后?谈谈你对条款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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