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司法考试.doc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一、案例介绍: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
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财产损失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我国,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法律规定、受益人资格、受益人变更、受益人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定义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财产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同,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而受益人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的人。
三、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财产保险受益人资格1. 受益人资格要求财产保险受益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合理的利益关系;(3)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 受益人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财产保险受益人;(2)受益人不得与被保险人存在利益冲突,如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等;(3)受益人不得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五、财产保险受益人变更1. 变更条件(1)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变更程序(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2)保险人审核变更申请,确认变更符合法律规定;(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变更协议,并通知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保障手段,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在保险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围绕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指定或法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受益人的设立有助于保障保险金的顺利支付,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定1.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保险受益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未违反公序良俗。
”3.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予以确认。
”4. 保险受益人的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其保险金请求权。
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5. 保险受益人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一保险合同中,存在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分配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归其他受益人所有;(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6. 保险受益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一)如实告知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领取保险金;(三)不得利用保险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篇一:浅议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浅议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以财产为抵押物的借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为了转嫁抵押物遭受意外而贬值或毁灭的风险,通常要求抵押人为财产购买保险,为了保障自己的受偿顺序,在财产保险的保单中通常还会约定自己为第一受益人,如大家所熟知的按揭买房、买车贷款,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人在办理房屋、车辆的抵押手续外,另外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在作为保险标的房屋、车辆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这一约定在实务执行中却要面临法律不支持的尴尬。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
我国《保险法》中的受益人仅仅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受益人的范围被限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对财产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不得作出有关受益人的约定。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保人和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致愿意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私权自治的原则,法律应不予干涉,该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关于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赋予其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张三的父亲李四,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益人为张三本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李四不幸去世。
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但保险公司以受益人已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三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为合法的保险受益人?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三是否为合法的保险受益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张三为受益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张三为合法的保险受益人。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1)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如果张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放弃受益权,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2)受益人死亡:如果张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死亡,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3)受益人放弃赔偿请求权:如果张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三未放弃受益权,也未放弃赔偿请求权,且受益人未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受益人的认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受益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2. 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死亡或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三未违反上述条件,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3.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张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结论本案中,张三作为合法的保险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无权以受益人已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该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受益人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指定受益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保险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涉及到保险金权益的归属问题,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保险指定受益人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保险指定受益人的概念保险指定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受益人,也可以不指定受益人。
三、保险指定受益人的法律规定1. 指定受益人的条件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亲属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或其他合法利益关系;(3)愿意接受保险金的请求权。
2. 指定受益人的方式(1)书面指定: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
书面指定可以是单独的文件,也可以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口头指定: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口头指定受益人。
但口头指定的受益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保险人申报,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3. 指定受益人的变更(1)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注明。
(2)受益人变更后,原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原受益人仍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保险金将在变更后的受益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4. 指定受益人的效力(1)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 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1)指定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doc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对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之效力争议。
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有: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的说法,当事人就此所作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2、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付出代价而直接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所确定的补偿损失、禁止得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3、当事人对受益人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4、从担保法的角度来看,抵押物作为保险标的灭失的,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依法应当认定为抵押物的替代物。
因此,即使贷款银行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也并不因此影响其抵押权。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承认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指定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金,但否定设立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必要性。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有财产上的损害,对于保险人即产生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倘若被保险人事先将该权利约定由第三人行使,只不过是一种债权之让与,因此,并不需要另设保险受益人。
持肯定观点的理由是:受益人之制定遵循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保险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保险合同为契约之一种,同样适用契约法之契约自由原则,故被保险人当然可以指定他人为保险受益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即不应干涉,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

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一、问题的提出――投保容易理赔难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
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
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碰到的案件,两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实质都指向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问题,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存在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关系。
理论界与审判实务中对此问题均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行保险法仅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问题。
代表性的观点为:“于财产保险,享受保险契约利益之人为被保险人。
要保人若和被保险人系同一人,则系为自己利益保险,若不同一,则系为他人利益保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险;因此,若契约无特别之约定,则受益人即指被保险人,无特别指定受益人之必要而于人身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
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i];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从受益人的字面意思作简单认定,受益人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专有名词,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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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
受益人-司法考试
【案情】
2009年11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18万元的贷款,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以赣F17208货车(该车系黄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车公司购买)对上述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2009年11月17日,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8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A)并约定原告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
2010年1月6日凌晨3时11分许,由黄某驾驶的赣F17208货车运载货物行至某高速公路下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均遭到被告拒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且财产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本案原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告作为该车的第一受益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我国
《保险法》
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受益人的说法,笔者不能认同。
笔者认为这是对保险法片面的理解。
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
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
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
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
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
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
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行为,并未发生额外的得利。
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对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变通的损害补偿。
因为实践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常具有某种利益联系。
本案中所述的银行与黄某,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银行,以确保在损害发生后能履行债务,这也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一种填补,只是这种方式突破了保险合同“谁投保、谁受损、谁受益”的传统经营规则,将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结合实际需求灵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体上,也顺应当今更为多样化的投保需求。
再次,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言。
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即生效。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在填写保单时一致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诚实的告知、解释、提醒等义务,如果在订立过程中默示了受益人的存在,而在履行过程中不予承认,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该汽车公司与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对受益人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保险理赔阶段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赔偿受益人保险金,意味着否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双方的合意,这是对合同诚信原则的违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为指导市场经济的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在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处分的自由。
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保险标的是财产权利非人身权利只要存在被保险人就只能以自己为受益人,不允许他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这其实是对其权利的限制或侵犯
,是违反民法基本精神的。
最后,“受益人”作为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主体的规定。
本案中,该行作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赣F17208货车的第一受益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某银行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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