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受偿权
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

引言《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也有限承认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文章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
构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基础,因此有必要修改法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基本理论1.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从字面意思看,受,是接受的意思。
益,意思即利益,因此,受益人就是有权接受利益的人。
在金融学上,受益人又指“受益权人”“实际受益人”“最终受益人”,意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的人。
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制度在《保险法》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这项制度本身不存在争议,理论界大多在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1.2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之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由于《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没有规定,而且在《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受益人概念时,在范围上又明确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应当存在受益人有较大争议。
大体上有两类观点,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即所谓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以郑玉波为代表,支持肯定说的还有袁宗蔚、陈顾远等。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样,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可以自己,也可以被保险人享有合同权利,也可以把合同权利让与第三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除了保险标的不同之外,其他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人身保险合同设置什么样的关系人,财产保险合同也应当有。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在本保险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 "房屋抵押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因房屋抵押贷款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在房屋抵押贷款中,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当事人。
4.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5.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保险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未能按期还款而造成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2)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3)因被保险人未能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1. 投保人应当是被保险人在房屋抵押贷款中的担保人或者借款人本人。
2. 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3.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4.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的义务,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故意拖欠或者违约。
四、保险责任开始与结束1. 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被保险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结束。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一直存在。
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则保险责任终止。
4.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

房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保险规定一、引言房产抵押合同是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就房产抵押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房产作抵押向抵押权人借款的法律凭证。
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降低风险,确保抵押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种类1.财产一切险:抵押物应投保财产一切险,并按照不低于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至30%)投保。
2.火灾险:对于以砖石、混凝土等非木质结构的财产,应考虑投保火灾险。
3.盗抢险:对于易被盗窃或易被抢劫的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应考虑投保盗抢险。
三、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相同。
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一次到期还本”,则只需在办理抵押物入押的同时购买短期险,并约定续保日期;如果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偿还本金”,则在第一次还本时,短期险也随之到期,随后每次续保的短期险到期日应与上一期续保的短期险的到期日相同。
2.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四、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应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相等。
2.赔偿处理:a.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时进行赔偿。
b.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受偿。
如赔偿金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应继续清偿。
五、承保风险管理1.承保前调查:在接受抵押物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有恶意骗取保险金或潜逃、逃跑等不良企图。
2.承保中管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对抵押物的安全及动态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沟通,同时应加强对抵押物的现场检查。
3.核保后处理:如发生赔案,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承保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事项1.抵押权人应对保险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2.如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或停业等情况,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变更或转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
整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03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 同签订流程
投保申请与审核
1 2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包括被保险人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抵押财 产等信息。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
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 费率。
保险公司通知投保人审核结果
3
告知是否同意承保以及保险费金额。
保险费用支付与合同生效
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通知的保 险费金额支付保险费:可以通 过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等方式
02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 同要素
合同主体与客体
合同主体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申请住房抵押 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是贷款发放机构,保险人是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受益人是贷款发放机构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合同客体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保险公 司将负责赔偿贷款发放机构的损失。
保险期限与续保
保险期限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 相同,即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全部还 清之日止。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借款人无 法按期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
续保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要继续购买住 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提 出续保申请。在续保期间,保险公司将重 新评估风险并确定保费,但通常会给予一 定的优惠条件。
争议焦点
合同中关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二
01 02
案件背景
某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借款人的 贷款提供担保。后借款人违约,某银行依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保险合同中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一
、
对个 人住 房贷 款抵 押物保 险合 同银 行作 为优 先 受益 人持 反对 意 见的 观点
观点之一 。 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认为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 有关抵押物保险合 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 约定 。 事先没有征得购房人同意 , 属霸王条款 , 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消法》 。 )观点之二 ,个 《 人住房借款合同》 有关抵押物保险合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 的约定 , 违反 了《 合同法》 的平等 自愿原则和公平
一
旦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银行指定账户。
二 、 反对 意见 的两 种观 点的 分析 对
两种观点均不能成立,个人住房借款合 同》关于抵押物保险合同银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约定既没有违 《 反《 消法》也没有违反《 , 合同法》 规定 的平等 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理由是 : (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受《 一) 消法》 调整。《 消法》 第二条规定 :消费 “
发放 贷 款虽然 要 收 回本金 和利息 。 贷款 利息 和“ 但 收费 ” 是两 个性 质 完全 不 同的概 念 , 因而银 行 发放贷 款 的行
为 也非 一种提 供 服务 的行 为 。 同时 , 购房人 和银 行之 间还 有 一个 因购 房人 以房 屋作 为抵 押物 向 银行提 供担 保 而 形成 的担保 法律 关 系 。 个法 律关 系显 然受 《 这 担保 法》 调整 , 不是 “ 也 消法 ” 整 的 内容 。 实上 , 调 事 在相 关 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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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金融》o 6年第 l 20 2期
个 人住房贷 抵押 物保险台 中 银 衙 作 优 鲞 人 律 析 与 恳 卷
抵押物的保险与损失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与损失赔偿在贷款或借款过程中,很多人会将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以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物的保险和损失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保险的定义、种类以及损失赔偿的程序和权益。
第一节:抵押物保险的定义和种类1. 抵押物保险的定义抵押物保险是借贷双方在抵押贷款过程中为了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而进行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该保险旨在对抵押物进行风险评估和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风险。
2. 抵押物保险的种类抵押物保险有多种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抵押物财产保险和抵押物人身保险。
- 抵押物财产保险:主要用于房屋、车辆、土地等实物质押的情况。
这种保险的目标是确保财产在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中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
- 抵押物人身保险:适用于以借款人的身体作为质押物的情况,如借款人出现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偿还借款时,此保险将给予借款人相应的赔偿。
这种保险能为借款人提供一种保障,减轻其负债带来的经济压力。
第二节:抵押物损失赔偿的程序1. 损失的评估当抵押物发生损失时,首先必须进行损失评估,以确定损失的程度和价值。
这可以通过聘请专业评估人员来完成,他们会检查抵押物的现状,并根据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核算。
2. 合同约定在借贷双方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应有明确的约定。
合同中应包含保险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3.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一旦损失的程度和价值被评估出来,借款人或贷款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索赔过程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与保险合同的相关性。
4. 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保险公司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验证损失的合法性后进行理赔处理。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就损失进行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三节:抵押物保险的权益和责任1. 借款人的权益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者,享有其保险所带来的保障和权益。
抵押物保险合同上担保物权的竞合——以按揭住房保险为视角

物上 其他权利 形态的效力顺序 关 系的 内在法理逻辑 。
关键词 : 抵押 物保险 ; 担保物权 竞合 ; 一般债权质押 ;物上代位
。
中图分类号 : F5 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住房 按揭 贷款 中常有 银行 要 求 按 揭 购 房人 设 定
抵 押住 房保 险 , 在 保 险 合 同 中约 定 银 行 为 第 一 受 并
收稿 日 : 0 0 — 5 期 2 6— 7 2 0 作者简介: 陶丽琴 , , 女 中国计景 学院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
险种 。本文 主题不涉 及房贷 履约保 证保 险的 问题 . 文中房贷 险概 念
仅指住 房财产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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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丽琴 : 押物保险合 同上担保物权的竞合—— 以按揭住房保险为视角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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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权存 并情 形 的法 理探 讨 , 及 到 一 般 债权 质 押 、 涉 物 上 代 位和 担保 物 权 竞 合 等 担 保 法 诸 多 敏 感 问 题 , 对
我 国担保 物权 制度 在 当前 物 权 法立 法 完 善 和 消费 信 贷 立 法均很 有 理 论 参 考 意 义 , 解 决 金 融 实 践 中 的 对 法 律 疑惑 亦具 有相 应 的理论 指 导意 义 。
识 , 民法典物 权法 草案 》 《 两个 专家 建议稿 ¨ ] 承 ②都 认 一 般债权 为 动 产权 利 质 押 物 的 一 种 , 设 定 了相 并
应 的规 则 。“ 稿 ” 3 5条虽 未 直接 规定 一 般 债权 梁 第 8 为权 利质权 的范 围 , 其立 法 解 释 中认 为 , 以转 让 但 可
与其 本人 或他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混 同 , 押 权 人 请 求 返 抵
抵押物的保险与法律要求

抵押物的保险与法律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行业的进步,抵押贷款已成为许多人实现购房、创业或其他资金需求的常用手段。
在进行抵押贷款时,保险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的保险性质,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要求。
一、抵押物保险的定义抵押物保险是指借款人为其抵押给贷款机构的资产(也称为抵押物)购买的保险。
这种保险的目的是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障贷款机构的权益,同时也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抵押物保险的种类1. 建筑物保险:对于借款人通过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建筑物保险是必需的。
借款人需要购买房屋保险,以保障房屋本身的安全。
在购买建筑物保险时,借款人通常会偿付保费,保险合同也会将贷款机构列为受益人。
2. 财产损失险:贷款机构也可能要求借款人购买财产损失险。
这种保险涵盖了抵押物的所有损失,不仅包括意外情况,还包括窃盗、火灾等风险。
贷款机构借此保障其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其资产不受太大损失。
3. 责任保险:在一些特定的贷款情况下,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借款人购买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主要是对借款人可能引起的第三方损失进行赔偿,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得到保障。
三、抵押物保险的法律要求1. 依法购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抵押物保险是法律要求的。
这项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时购买适当的抵押物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范围:法律要求抵押物保险应涵盖贷款机构所需要的风险和责任范围。
具体责任范围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金受益人:法律要求将贷款机构列为保险金受益人,以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贷款机构能够优先获得保险赔偿款。
4. 保险金赔偿:法律规定如果抵押物发生损失,贷款机构有权利获得保险金来弥补贷款损失。
四、抵押物保险的好处1. 保护贷款机构的权益:抵押物保险确保贷款机构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能够保障自身利益。
一旦抵押物发生不可预测的损失,贷款机构可以通过保险来获取相应的赔偿。
2. 保障借款人利益:借款人也从抵押物保险中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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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受偿权有关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否是强制保险的争论尚未平息,日前,复旦大学俞老师状告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再掀波澜。
俞老师认为:华泰保险公司在房屋预售期间收取了一年的保险费,而未交房华泰保险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又一次性收取三十年的保险费,无偿占有了三十年的利息收入。
由此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合同的不合理之处的关注。
笔者手头有一份2001年初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了一个章,内容是:“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而在财产保险中设定受益人,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何在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无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一、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依此批注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或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请求支付保险金,都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当然,保单中第一受益人的提法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创意,而是源于1992年9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在当时的情况下,无可厚非,因为,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才公布的。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便没有第一受益人的提法了。
而在20001年保单中仍将第一受益人列入,多少反映了保险公司对于国家政策、法律变化的反应迟钝。
既然第一受益人这种规则不能成立,那么,一旦保险标的,即抵押的住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款该如何处理才能使银行规避风险的初衷得以实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依法寻找出一个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抵押住房贷款保险,既要适用《保险法》,又要适用《担保法》。
因为,抵押本身是担保的一种方式。
那么,担保法律规范对抵押物发生灭失等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虽然担保法规定了抵押物灭失所得之赔偿金为抵押财产,但没有明言,当住房这个不动产变为赔偿金这个货币时,要不要移转占有。
抵押财产是不移转占有的,本来住房在抵押人(借款人)的占管下,银行仍感到很安全,不动产借款人搬不走。
而货币如果也在借款人的占管之下,银行自然忧心忡忡了。
因此,保单上出现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文字,是否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原因。
不过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界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上述规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情况下,抵押权人行使权利规定的不足,明确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再结合抵押贷款合同研究这条规定,可以考虑完善相关的保险条款:一、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一般是一个长期合同,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三十年。
因此,它的偿还期限较长。
二、由于偿还期长,而在贷款偿还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金,如果已界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即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但从银行优先受偿权来看,他不是依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而是依据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因此,贷款合同中要有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约定。
保险合同中,抵押人应有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所得之保险金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承诺。
三、也正是由于贷款偿还期长,若未界清偿期而要通过银行诉请人民法院长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悖情理之处,因为保全是一个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仍未解决保险金归属的实体问题,而保全保险金要长达五年十年则是难以想像的。
笔者认为,可以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加以约定:1、如果抵押物——住房损坏,保险金用于恢复,则不影响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应当允许被保险人用保险金再次购买住房,并用新购住宅再抵押给银行,以作为原贷款担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而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拟再购住房,可允许他另择住房变更抵押物;若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择住房作为抵押物,则保险金应用于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这些约定,应当体现在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若已界清偿期,保险人可依保险合同,由银行优先受偿;而未界清偿期,若银行认为一旦保险金被抵押人获得可能风险太大,则可以依据担保法和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请求按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保险的唯一职能是经济补偿,保险合同不能越俎代庖,来解决抵押贷款中的一切风险。
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又有一个相当严峻的问题,如果住房灭失,被保险人流离失所,其所依托的保险金,被银行强行作为提前收回贷款之用,那么,保险公司和银行,是否会有另一种道德风险呢?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y/ld/1157647.html∙申请劳动仲裁必须有请求吗_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诉请求/y/ld/1157646.html∙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_哪些情形不能终止劳动合同/y/ld/1157645.html∙单位能不能克扣工资_个体老板不开工资怎么办/y/ld/1157644.html∙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况_应如何终止劳动合同/y/ld/1157643.html∙如何防范签订劳动合同纠纷_应该怎么约定试用期/y/ld/1157642.html∙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2018)_工伤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支付/y/ld/1157641.html∙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y/ld/1157640.html∙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_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怎样认定/y/ld/1157639.html∙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工伤待遇_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y/ld/1157638.html∙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_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索赔吗/y/ld/1157637.html∙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y/ld/1157636.html ∙保密协议应如何签订_保密协议如何解除/y/ld/1157635.html∙工伤赔偿是怎样计算的_工伤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y/ld/1157634.html∙如何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_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工资/y/ld/1157633.html∙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_工伤索赔由谁来举证/y/ld/1157632.html∙复退军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y/ld/1157631.html∙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y/ld/1157630.html∙劳动者该怎么申请劳动仲裁_过了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办/y/ld/1157629.html∙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_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y/ld/1157628.html∙怎么计算年休假工资_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y/ld/1157627.html∙劳动合同要怎么续签_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处理/y/ld/1157626.html∙调岗调薪算不算劳动合同变更_劳动合同变更需注意什么/y/ld/1157625.html∙加班工资能以调休代替吗_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y/ld/1157624.html∙涉外劳务与境内劳动派遣区别/y/ld/1157623.html∙如何办理工伤鉴定_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y/ld/1157622.html∙事实劳动关系之探究/y/ld/1157621.html∙服务期该如何约定_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怎么办/y/ld/1157620.html∙劳动合同的订立 /y/ld/1157619.html ∙节假日加班受伤是工伤吗_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y/ld/1157618.html∙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_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y/ld/1157617.html∙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续延至三期满/y/ld/1157616.html∙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y/ld/1157615.html∙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_女职工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y/ld/1157614.html∙非法辞退员工怎么支付经济补偿_这时是否支付代通知金/y/ld/1157613.html∙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_劳动报酬应该怎么支付/y/ld/1157612.html∙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供哪些资料_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y/ld/1157611.html∙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y/ld/1157610.html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_打了工资条不给钱怎么办/y/ld/1157609.html∙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什么义务/y/ld/1157608.html∙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由谁缴纳_如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y/ld/1157607.html∙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_该鉴定结论的作出要多久/y/ld/1157606.html∙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y/ld/1157605.html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_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y/ld/1157604.html∙国际劳务派遣机构分类/y/ld/1157603.html∙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_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y/ld/1157602.html∙加班费的保护时效是多久_劳动者如何打赢加班费官司/y/ld/1157601.html∙如何约定服务期_约定了服务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y/ld/1157600.html∙推行绩效工资重在科学建立评估机制/y/ld/1157599.html∙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_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y/ld/1157598.html∙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应对/y/ld/1157597.html∙违反保密协议如何赔偿_员工如何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y/ld/1157596.html∙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_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y/ld/1157595.html∙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怎么支付_单位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y/ld/1157594.html∙加班工资应该怎么支付_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怎么办/y/ld/1157593.html∙2018探亲假最新规定/y/ld/1157592.html∙劳动者享有什么基本权利/y/ld/1157591.html∙保密协议应具备的条款_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y/ld/1157590.html∙怎么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时间_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咋办/y/ld/1157589.html∙单位辞退员工的方式_单位能辞退哺乳期女工吗/y/ld/1157588.html∙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_追讨加班费有时间限制吗/y/ld/1157587.html∙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员工吗_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y/ld/1157586.html∙协议脱产实习时我应享有什么权利/y/ld/1157585.html∙终止合同的条件 /y/ld/1157584.html ∙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2018)是怎样的_非工伤死亡怎么赔偿/y/ld/1157583.html∙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多久_工伤认定申请过时限怎么办/y/ld/1157582.html∙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_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y/ld/1157581.html∙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y/ld/1157580.html∙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_加班的证据有哪些/y/ld/1157579.html∙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_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怎么办/y/ld/1157578.html∙有哪些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_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怎么算/y/ld/1157577.html∙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_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y/ld/1157576.html∙婚假有多少天 /y/ld/1157575.html∙员工患病能否变更劳动合同_员工患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y/ld/1157574.html∙单位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_单位克扣工资怎么办/y/ld/1157573.html∙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_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注意什么/y/ld/1157572.html∙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_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有哪些/y/ld/1157571.html∙单位拖欠工资应怎么赔偿_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拖欠工资/y/ld/1157570.html∙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2018最新/y/ld/1157569.html∙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y/ld/1157568.html∙怎样认定事实劳动关系_劳动者应保存哪些劳动关系证明/y/ld/1157567.html∙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_职工应去哪儿申请劳动仲裁/y/ld/1157566.html∙经济补偿金应当怎么计算/y/ld/1157565.html∙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哪些_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算/y/ld/1157564.html∙劳动争议的处理 /y/ld/1157563.html ∙工伤职工要如何申请工伤鉴定_工伤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y/ld/1157562.html∙学生打工被欠工资可受劳动法保护吗/y/ld/1157561.html∙怎样认定不能胜任工作_不能胜任工作如何解除劳动合同/y/ld/1157560.html∙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_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怎么办/y/ld/1157559.html∙最低工资标准如何适用_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哪些项目/y/ld/1157558.html∙竞业限制有没有补偿_如何应对竞业限制纠纷/y/ld/1157557.html∙公司的试用和实习一样吗/y/ld/1157556.html∙工伤鉴定应如何进行_工伤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承担/y/ld/1157555.html∙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_女职工如何休产假/y/ld/1157554.html∙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_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y/ld/1157553.html∙集体协商的原则和内容/y/ld/1157552.html∙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_签订保密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y/ld/1157551.html∙试用期的期限是多久_单位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吗/y/ld/1157550.html∙如何申请劳动仲裁_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风险/y/ld/1157549.html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_应该如何约定工资/y/ld/1157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