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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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 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3、故意行为 •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 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 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 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定免责事由
•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强制 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 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 1、 违反告知义务。 • 2、 保险欺诈。 • 3、 故意行为。 • 4、 自杀行为。 • 5、 犯罪行为。
安行宝免除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 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 (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 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 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 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 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篇一:《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保险法》第04章在线测试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c(: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与投保人形成抚养关系并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邻居D、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朋友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为之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D、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驶而消灭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过哪些途径产生?()A、被保险人指定b、投保人指定c、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D、被保险人指定后征得投保人同意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以作为其遗产处理?()A、受益人为多人,份额不明且相互争诿b、没有指定受益人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5、张父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张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张父本人为受益人。

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需经张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设某年暑假张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再向张父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主行使追偿权c、设3年后张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篇二:保险判断题三、判断题9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A)9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张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张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

以下是针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2018年3月,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重伤,符合该罪的犯罪情节。

3.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严重。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六、案件启示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宽容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故意伤害法律案件分析(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一时冲动,持刀将乙刺伤。

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持刀将乙刺伤,导致乙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甲的行为具有故意。

甲在与乙发生争执时,一时冲动,持刀将乙刺伤,其行为表明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乙,但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死亡。

甲持刀将乙刺伤,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甲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刑事责任应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根据甲的犯罪情节,若甲在故意伤害乙的过程中,有恶劣情节,如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可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若甲在故意伤害乙的过程中,无恶劣情节,可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事实,甲在故意伤害乙的过程中,没有使用特别残忍手段,故应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车险重复理赔法律后果(3篇)

车险重复理赔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车险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车险重复理赔现象也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车险重复理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车险重复理赔的定义车险重复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索赔,且各保险公司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二、车险重复理赔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在车险理赔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重复理赔,则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返还已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险重复理赔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返还赔偿金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存在重复理赔行为。

3. 追偿损失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其重复理赔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重复理赔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赔偿。

4. 责任追究对于车险重复理赔行为,相关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信用记录受损车险重复理赔行为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被保险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保险欺诈及其防治

保险欺诈及其防治

保险欺诈及其防治【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

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本文试从保险诈骗对社会的危害,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作者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改)第138条和141条对保险欺诈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定性,足见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的重视程度,现就有关问题略述已见。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和危害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如虚假赔款,此外还包括第三人的欺诈,如冒充保单所有人进行索赔等,前者属保险法138条规定的情形,中者属141条规定的情形,后者在我国保险法尚未作专条规定,但亦属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的范畴。

保险欺诈,最早源自英国的人寿保险,到如今已演变成威胁世界保险业的头号公害。

据证实英国有3/4的健康险索赔中为保险欺诈,美国保险赔款总支出的10%至20%被欺诈者所得。

我国在保险业恢复初期,保险骗赔案发生较少,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危害十分巨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寿险案例分析1.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

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反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被害人,被依法逮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时。

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析。

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

与赵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刘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刘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答:保险公司不能承保。

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刘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2003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因此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

法律案例梳理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梳理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揭示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方向。

本报告选取了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案例分析进行梳理,以期对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案件事实张某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伤害程度、手段等因素。

张某某在邻里纠纷中持械伤害他人,主观故意明显,且造成他人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二: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事实李某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李某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某租金及滞纳金共计2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李某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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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果分析
【要点提示】
在保险合同中,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此问题,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本案笔者试就《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冲突问题予以分析。

【案情】
原告:范某、郭某。

被告:威海某保险公司。

被害人范某某系二原告之女。

XX年3月20日,范某某
的工作单位为其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XX年3月21日至XX年3月20日,保险费为240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一栏载明为“法定” : 投保单明示告知栏载明“法定受益人”:顺位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受益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同一顺位的受益人为多人,则由各受益人均分身故保险金;若不存在顺位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给付第二顺位受益人。

同时该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告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被告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时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的,被告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XX年7月19
日,范某某被其丈夫孙某杀害。

XX年1月10日,孙某被威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后二原告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被告以被保险人范某某系其丈夫孙某故意杀害致死,而孙某系该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故按照保险法第65条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应免除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向二原告支付保险金。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五条的冲突问题。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就在于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而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则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适用两条法律规定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何理解适用?此外,针对本案,还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当受益人为数个时,其中一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和伤残时,保险人是否还应当承担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于上述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清除受益人说”即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视为未指定受益人,当受益人为一人时,其法律后果为受益人未指定;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全部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享有。

德国采此说。

二是“受益人一人时的绝对免责说”即受益人为一人时,若丧失受益权,则保险人免责,若还有其他受益人时,保险人应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日本米此说。

二是“绝对免责说”即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即可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采此说。

四是“仅对受益人免责说”即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保险人仅对受益人免责,对其他权利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处的“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

这一点与“清除受益人”说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清除受益人说”,其他
受益人还是受益人,而本说则排除了所有的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米此说,即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于上述四种观点,笔者赞成种观点。

因为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之一的受益人的故意致害行为,应该谁行为,谁负责,而不应当株连到其他受益人;而且从探求被保险人自
治的真实意思来看,被保险人在设定多个受益人时,实际上对自己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了处分,虽然部分受益人丧失了受益权,但其他受益人对受益权的孚有,仍符合被保险人的最初的意思表小,法律无权取消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

《保
险法》第六十五条采用的“绝对免责说”,实际上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但从实际上来
来讲,迄今为止,没有研究成果表明保险人免责比保险人不免责更大程度上减少受益人的道德风险。

故从公平性角度考虑,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应采用“清除受益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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