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规定中关于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但该条的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合同中的关系人。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投保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投保人可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二是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诚然,在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时,投保人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这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与此同时,在《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中又同时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乂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乂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探究的,欢迎阅读借鉴。
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2019年保险资格考试试题(三)

2014年保险资格考试试题(三)1、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担,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事还要另外加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属于()。
A.一般可保意外伤害B.不可保意外伤害C.特约保意外伤害D.固定可保意外伤害答案:C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委托人不同。
其中,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是()。
A.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答案:B3、()不是人寿保险失效率假设要考虑的因素。
A.退保费用B.年龄C.保险金额大小D.性别答案:A4、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A.宪法B.保险法C.合同法D.刑法答案:B5、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属于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
A.专业胜任B.守法遵规C.诚实信用D.公平竞争答案:B6、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彩的赔偿方式是()。
A.比例赔偿B.附加赔偿C.给付赔偿D.所有赔偿答案:A7、在财产保险的承保中,如果保险标的低于承保标准,但又并非不可保时,保险人通常选择的承保方式是()。
A.正常承保B.优惠承保C.提高的保险费率D.拒保答案:C8、在财产保险的核保过程中,对于保险标的物所处环境的审查不包括()。
A.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所使用的材料等B.检验其所处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C.房屋是否属于高层建筑,周围是否通畅,消防车能否靠近等D.附近有无诸如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救火水源如何以及与消防队的距离远近答案:A9、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生效的条件是()。
A.投保人欠费时自动生效B.必须经保险人同意C.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D.必须经受益人同意答案:C10、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取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B.比例赔偿方式C.限额责任制D.顺序责任制答案:B1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泥石流而发生部分损失,造成房屋建筑损失为5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 50万元,汽车损失50万元,不计残值。
保险基础知识考试题题库

第一套考试题1, 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是(A )。
A, 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B, 仅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C, 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D, 包括从事非商品经营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 将年金保险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的分类标准是(B)。
A, 保费额是否变动B, 给付额是否变动C, 利息额是否变动D, 费用额是否变动3,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形式包括( C )。
A, 明示权利和保证权力B, 明示权利和确认权利C, 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D, 明示权利和公示权利4,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符合:( C )A, 国际最新标准的要求B, 消费者特性化的要求C, 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的要求D, 低价格, 高质量的要求5, 国内水路, 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包括(A)等。
A, 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遇雨淋所致的损失B,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C, 在转载时,因遭遇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D, 战争或军事行动造成货物的散失6, 依据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是。
( A )A,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争B,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 因清偿债务, 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产品D, 季节性降价7,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 D )。
A, 竞争者的监督B, 主管部门的监督C, 行业协会的检查D, 消费者的监督8,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部分残疾给付的计算公式是(B )。
A,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B,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C,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D,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9, 在责任保险中,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作为承保基础确定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是(B)。
人身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探讨

我 国 《 险法 》 6 保 第 0条 明 确 规 定 : 身 保 险 的 受 益 人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可 可 见 ,保 险 法 》 于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人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 对 只 能 是 被 保 险 人 及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虽 然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其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健 康 为 标 的 , 此 为 了 自身 的 利 益 , 被 保 因 由 险 人 对 受 益 人 的道 德 品 质 进 行 考 察 ,再 指 定 其 最 信 赖 的人 为 受 益 人 , 防 范 道德 风 险 。 于 投保 人 的指 定 权 以 对 进 行 限 制 ,是 为 了防 止 投 保 人 利用 他 人 的 生 命 进 行 投 机 , 因 此 若 投 保 人 的 指 定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 将 导致 指定 无 效 。 则
度 , 范实践操作。 规 [ 关键词 】 指定 受益人 变更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806 F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0 3 (0 7 0 — 0 2 0 10 - 3 9 20 )4 04 — 3
受 益 人 作 为 人 身 保 险合 同履 行 后 的最 终 利 益 获 得 者 , 重 要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因此 , 定 受 益 人 对 实 现 其 确 保 险 合 同 目标 至 关 重 要 , 保 险 合 同 价 值 体 现 的 根 本 。 是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咱来说说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的那些事儿哈。
首先呢,啥是受益人?简单说,就是那个能拿到保险金的人。
这受益人可不是随便定的,得在合同里写清楚喽。
一般情况下,你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好几个受益人。
比如说,你指定你老婆是受益人,那要是出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儿,保险金就给你老婆啦。
要是你指定了好几个,像你老婆、孩子还有你爸妈都是受益人,那这保险金可能就会按照你设定的比例分给他们。
这比例你可以自己定,比如说老婆拿50%,孩子拿30%,爸妈拿20%啥的,就看你咋想的啦。
要是你没有指定受益人呢?那这保险金可就麻烦了,可能就会被当作你的遗产来处理。
这遗产的处理可就按照继承法的那一套来了,什么法定继承人啊之类的,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纠纷,因为大家都觉得自己该多分点或者咋的。
还有哦,这受益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你要是后来想换个人当受益人,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你就可以去改。
比如说你一开始指定的朋友当受益人,后来你们关系不好了,你就可以把受益人改成你的家人啥的。
另外呢,这受益人得有受益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出事儿了。
如果被保险人啥事没有,那受益人就只能等着啦,这保险金也不会到他手里。
反正呢,在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这块儿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大家都得想好了再定,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事儿呢。
保险代理人考试真题十三-保险代理人试卷与试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真题十三-保险代理人试卷与试题一、单选题1. 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以某企业的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并以甲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险保单,其中乙保险公司承保了500万元的财产损失保险,这一保险方式属于()。
A. 原保险B. 再保险C. 共同保险D. 重复保险答案:C2. 在寿险核保中,由于弱体风险类别的人在健康和其他方面存在缺陷,致使他们的预期寿命低于正常的人,保险人对他们所采取的承保方式是()。
A. 拒保B. 按照标准费率承保C. 按照高于标准的费率予以承保D. 按照低于标准的费率予以承保答案:C3.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制造商对因其制造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基于此保险利益制造商可以投保的险种是()。
A. 产品质量保险B. 财产损失保险C. 职业责任保险D. 产品责任保险答案:D4.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员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 提示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B. 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C. 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D. 向客户说明分红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答案:C5.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给付的保险金为()。
A. 保险金额的100%B. 保险金额的50%C. 保险金额的20%D. 保险金额的10%6. 在分红保险中,当采用固定死亡率时,其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的收支项目包括()。
A. 佣金支出B. 附加保费收入C. 死亡保费收入D. 管理费用支出答案:C7. 在保险活动中,常见的重复保险.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不会出现在()。
A. 财产保险中B. 机动车辆保险中C. 人寿保险中D. 海上保险中答案:C8.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之研究
量有 关受 益权 的纠纷 。为 澄清人 们对受 益人 指定
中的一些 错误认 识 , 少受 益权 纠纷 , 而维 护 当 减 从
律 又如 何规定 的呢?我 国《 险法 》 受益 人 的规 保 对
定 共有 四条 , 内容 分别 是 : 益人 的指定 、 定 的 受 指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文拟 对 受益 人 指 定 中的一 些 本 问题做 些探讨 。
求权 。当投 保人 以 自己为被 保 险人 而投 保 时 , 受
益人 则为 他人 ; 投保 人 以 他人 为被 保 险人 而 投 当 保时 , 则受益 人很 有可 能是投 保人 本人 , 有 可能 也
是 第三 人 。“ 一般 而言 , 被保 险人投 保死亡 保 险是
为 了保 证 其 亲属 在 其 死 亡 后 的经 济 需 要 的。 可 ” 见 , 根结 蒂 , 身保 险合 同是为 了受益人 的利 益 归 人
而订立 的 。
既 然人身 保 险合 同是 为 了受 益 人 而 订立 的 , 而且合 同利 益最 终 指 向受益 人 。因此 , 人 身保 在 险合 同中受益 人 是 不 可或 缺 的。“ 保险 合 同应 当
口 前 , 保险 实务 中对受 益 人 的指定 尚未 引 起 在 H 足 够 的重视 , 够 正确 指 定 受益 人 的人 身 保 能 险合 同少之 又少 。大 多数人 身保 险合 同受 益人 填 写为“ 法定” 法 定 受 益人 ” 有 些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或“ ;
见 , 引“ 援 法定 ” 的话 只能 是“ 险金作 为被 保险人 保
在保 险实务 中 , 保 人 或被 保 险 人有 时往 往 投 以身 份来标 明受 益 人 , 保 单 受益 人 一 栏 只填 写 在 称谓 , 妻 子” “ 如“ 、配偶 ” “ 女” 、子 等等 。在学界 , 也
保险代理人真题二(含答案)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真试题真题2以下答案为参考答案,仅供参考一、单选题(共90题,每小题1分,共90分。
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1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个人回扣,其行为属于(D ) A.受贿 B.诱骗 C.欺诈 D.行贿2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D )等。
A.向客户出示展业证B.向客户说明保险合同中退保规定C.向客户说明分红保险等新型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D.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3 "按照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是( B )。
A.文义解释 B.意图解释 C.专业解释 D.立法解释"4 "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对投保人所投保的房屋,要检验说出的环境是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
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 C )。
A. 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B. 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C. 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D. 投保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5 "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中房屋与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与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毁,损失2万元。
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室内装潢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 C )。
A.2万元B. 3万元 C.4万元 D. 5万元"6 "在财产保险中,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 D )。
A.一年或者一年以内B.承保风险的时间限制C. 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D.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7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称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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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
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
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
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
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
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
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
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
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加以变更。
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
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可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
《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
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三、受益人的法定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
《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
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
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白: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
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
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
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
保险人须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
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
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
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认定。
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故受益权应归于消灭。
应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
因过错分“故意”和“过失”,只有故意,才能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
如某人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儿子,因其是过失犯罪,故仍享有对其子投保的“学生保险”的受益权。
3、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谓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4、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5、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即发生死亡,则该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因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时,受益人便已享有了受益权,当受益人死亡时,该保险金即成为了受益人的遗产。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由于关系人泛指所有与法律关系有关之人,应为当事人和主体之上位概念。
因此,将受益人定义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概念上存在逻辑性错误、在性质上混淆了当事人、主体与关系人之间的区别,因此是不准确的。
而受益人法律地位之确定,目的在于明确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因此,本人以为应当根据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实际功能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界定。
鉴于“关系人”范围过大,难以表明受益人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可简单而笼统的界定为保险合同之关系人,而应该更为具体。
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的行为主体,但其享有保险合同之主要利益——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权利之主体。
同时,在保险金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受益人得依法律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诉权,得为诉讼之当事人。
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受益人尽管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享有合同权利,并非合同主体也非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索赔阶段是保险合同之权利主体,而在保险理赔诉讼阶段则是保险关系之当事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特殊法律地位,正是保险合同有别于其它合同之所在。
从受益权的法律特性上看,受益权具有债权之特征,即①受益权为请求权,受益人依此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②受益权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向保险人主张;③受益权具有期限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金受益权的存续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④受益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即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任意指定,法律并未设置禁止性规定;⑤受益权没有排他性,法律明确规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者数人;⑥受益权具有平等性,存在多个受益权时,各受益人在其受益金额范围内具有平等请求权。
受益权因受益人被依法指定而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受益权的行使条件尚未成就,故此时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的债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直接向保险人提起,故此时受益权为现实的债权。
受益人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