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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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滥用关系研究

企业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滥用关系研究

战 , 以 技 术 创 新 、 理 创 新 为 主 的 知 识 密 集 型 走 管 改 革 的 决 定 》 19 、 9 9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 于 加 关 道 路 已 成 为 必 然 。 2 0 年 2 月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0 6 强 技 术 创 新 , 展 高 科 技 , 现 产 业 化 的 决 定 》 发 实 、 学 与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0 6… 20 2 2 年 ) 0 0 》 2 0 年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与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0 6 提 出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奋 斗 目标 , 2 2 年 使 到 0 0 (0 6 2 2 年 ) 都 明 确 要 求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20 — 00 》 我 国 进 入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行 列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体 的 创 新 体 系 。企 业 自主 创 新 是 企 业 在 面 对 激 的 核 心 在 于 增 强 自主 创 新 的 能 力 。 自主 创 新 是 烈 的市 场竞 争 中 , 了保 持 较 高 的竞 争 力 , 过 为 通 指 依 靠 自身 的 核 心 技 术 能 力 产 生 技 术 突 破 或 排 自身 努 力 , 破 技 术 难 关 , 成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成 攻 形 除 技 术 障 碍 , 完 成 整 个 创 新 活 动 的一 种 技 术 并 果 或 权 利 , 而 投 入 生 产 , 得 利 益 的 活 动 。 从 从 获 创新 形 式 。或 者 更 简 洁 的说 , 主创 新 是 依 靠 自 企 业 自身 的 角 度 来 讲 , 业 自 主 创 新 是 企 业 在 企 自 身 核 心 技 术 能 力 完 成 的 技 术 创 新 。 主 创 新 [自 1 追 逐利 益 最 大 化 的过 程 中 所 做 出 的积 极 努 力 。 主要 有 三种 类 型 : 一 , 始创 新 是 指 重 大科 学 第 原 企 业 自主 创 新 的 目标 是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 得 技 取 发 现 、 术 发 明 、 理 性 主 导技 术 等 原 始 性 创新 技 原 术 突破 , 获 得 知 识 产 权 。知识 产 权 是 一 种 合 而 活 动 。原 始 创 新 意 味 着 在 研 究 开 发 方 面 , 别 特 法 的垄 断性 权利 , 够 提 高 企业 竞 争 力 , 企 业 能 使 是 在 基 础研 究 和 高技 术研 究 领 域 取 得 独 有 的发 获 得更 高 的 商业 利 益 。从 国家 的 角 度 来 讲 , 企 现和 发 明 , 有 首 创 性 、 破 性 、 动 性 等 特 征 , 具 突 带 业 自 主 创 新 具 有 国 家 战 略 意 义 , 业 自 主 创 新 企 是 最 根 本 的 创 新 。 第 二 , 成 创 新 是 利 用 各 种 集 是 国 家 创 新 的 关 键 , 提 高 综 合 国 力 的 重 要 力 是 信 息 技 术 、 理 技 术 与 工 具 等 , 各 个 创 新 要 素 管 对 量 。企 业 自主 创 新 能 够 促 进 工 业 发 展 模 式 的 转 和 创 新 内容 进 行 选 择 、 成 和 优 化 , 成 优 势 互 集 形 型 , 快产业 结 构 的升 级 , 速 可 持续 发 展 的进 加 加 补 的有 机整 体 的动态 创 新 过 程 。将 各 种 创新 要 程 。企 业 自主 创 新 所 产 生 的 技 术 成 果 属 于 社 会

我国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研究——以专利权滥用为中心

我国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研究——以专利权滥用为中心
的 限 制 ,造 成 损 失 高 达 1 0亿 美 元 。 7
( 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 三) 专利权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目的 , D VD案 中,专利权人就对我国企业每
技司调查 ,02年 , 20 我国 7%的出 口企 行了反垄断法适用豁免 , 1 但是豁免的条 故意收取不合理 的专利许可费 。如在
专利联营、 交叉许可是指各专利权 文专业 版在我 国的售 价是 8 6 元 , 7 0 在
其成长壮大后再挥舞“ 知识产权 ” 大棒 人将它们 的专利权或委托代理权集 中 美国仅为 30 0 美元 ; 微软给中国电脑厂
打击 围剿。如 DV D专利许可 、 数字 电 在一个专 门的法人实体或组织, 通过该 商 OE 预装软件也存在价格歧视, M 给 视制式之争 、 数码相机 、G移动通讯 标 法人实体或组织向其成员或他人授予 IM 不到 1 美元 , 中国企业 的价格 3 B 0 给 准, 或者思科诉华为以及欧盟针对温州 许可。专利联营、 交叉许可并不必然的 是 6 0元。 9 打火机的 C R法案等 , 中国企业面临严 形成垄断 ,但当这种联营为限制竞争 , 峻的考验 ,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 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控制相关市场, 就 ( 乱发专利侵权警告 五) 专利权人如果乱发专利侵权指控
反 垄 断法 要 规 制 的 是 滥 用知 识 产 台征 收 1— 0 元 的 高 价 ,而 国 际市 52 美
2 0 年美 国借 3 7 03 3 条款起诉的案件在 权, 因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妨碍技术进 场每 台 D D 的售价 已经跌 至 3 — 0 V 0 4 全球范围内一共 1 例 , 8 其中中国就 占 步和经济发展, 是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 美元,我国企业仅有 1 美元的利润 , 面 到7 , 例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的中 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世界各国都 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额的专利许可 国出 口企业损失 已经超过了反倾销 , 中 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根 费 , 我国企业不得不停止生产和出口。 ( 垄断定价、 四) 价格歧视 国出 口企 业遭遇 技 术壁 垒最 严重 的 据各国的执法经验, 反垄断法规制的滥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摘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借助知识产权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

对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如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具体表现为垄断行为,需对其行使必要的、合理的规制,因此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

1.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为规制借助知识产权滥用而实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合法行使,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1.1适用反垄断法依据的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为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利于实际操作。

首先,根据该规定的意思,只要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即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知识产权,也有可能产生严重限制、阻碍竞争的行为。

如不适用反垄断法,则违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其次,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具体判断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需要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该行为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据此得出,滥用知识产权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与实际结论相悖。

在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首先是有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使行为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应有的权能,造成了排除、限制了竞争的结果;然后才是适用反垄断法,认定是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行为,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不足以导致我们否定该规定作为对知识产权行使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依据以及立法者的良好的立法意图。

1.2具体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适用依据上模糊性之外,我国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

作者: 高兰英
作者机构: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出版物刊名: 湖南社会科学
页码: 79-8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主题词: 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跨国公司在带领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同时,也在中国实施了一系列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原则性地厘清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界限,并为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所涉及条文简单、缺乏明确界定、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应继续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或制订配套规定,统一执法机构和加强执法的力度,培养执法人才和创新执法方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法庭并建立知识产权滥用公益诉讼制度。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科技成果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已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商品,并不间断地为社会提供着大量的技术成果。

但与此同时,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促进国家经济技术进步并保障本国企业利益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挥的作用和问题,并浅谈由此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技术转让已经逐渐成为了国际竞争中的关键,同时也成为了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环节。

技术转让是使技术落后的企业和国家实现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不可或缺的途径,而在高新技术领域内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具有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专利权覆盖,因此,如何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成为了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转让的促进保护并不等同于阻碍,相反,在技术转让中适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转让的进行,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体现:(一)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隐性知识的转移由于大量有用的技术信息其实是技术秘密,并不受专利保护,因此作为隐性知识的技术秘密的转让并不能轻易实现。

但是,如果通过简单和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就可以成功地实现技术秘密的转移,即将技术秘密的转让与专利技术的转让结合起来的方案。

将两者相结合,远比单独转让其中单个技术更具有价值,因为二者对于一个产品的生产是缺一不可的。

若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一并转让,对于技术许可方来说,若受让方在技术秘密转让后拒绝支付使用费,就可以撤销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撤销专利技术的转让。

而对于技术受让方来说,如果支付技术使用费后许可方不向自己提供有关技术秘密,也可以因此而解除技术转让合同,这样就减少了许可方不想自己转移有关技术秘密的风险。

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转移的担保,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秘密的转移。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及其反垄断规制
企 业 规避 和抵 制这个屏 蔽 的费 用 ,或通 过 强制 性 一

知 识产 权 滥 用 的 危 害
目前 , 知识 产权 滥 用行 为 在我 国已经产 生 和蔓 延 。我 国知识 产权滥 用 问题 的特点 在 于 :一是 发 达 国家在 国际 贸易 中充分 利用 知 识产 权 壁垒 , 缚 了 束
收 稿 日期 : 0 0— 4一l 21 0 3
在科 技 竞 争 中处 于 不 利 地 位 ,影 响 技 术 进 步 和 创
新 ,大大 降低 了我 国知 识产 权 制度 的积 极作 用 。知
基 金 项 目 :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我 国 企 业技 术 创 新 与 知识 产 权 战 略 融 合 的 法 律 运 行 机 制研 究 (8 F 0 1 国 0BX7) 作 者 简 介 : 雄 文 (9 0一) 杨 17 ,男 ,副教 授 ,博 士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法 哲 学 研 究 。 主
民族 经济 的发展 带来 了严 重 的制 约 ,而且 知识产 权
在 国际上 已从 纯 粹 的 法 律 问 题 演 变成 与 法 律 、经
济 、政 治 和外交 等 密切 相 关 的 问题 。 同时 ,我 国法
律 的 规 定 是 零 散 而 且 不 系 统 的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面 对这样 的严 峻形 势 , 国迫 切需要 从 国家 我 战略 的高度来 认识 知识 产权 的滥 用 问题 。
进 步 。当前 , 用知 识 产权 的行 为 已 给 中国企 业 和 滥
创新 的可能 性 已经大 为缩小 。一 项新 技术 的实 践与
成熟 在 大多数 情况 下有赖 于 多个 企业 在不 同 的领 域 和层 次 上循 序渐进 的创 造和 积累 。这 种新 的发 明和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简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中图 分 类 号 : F2 D 5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 3 2 0 )5— 02—0 10 2 9 《0 9 0 0 6 4
禁止权利滥用既是现代社会 一 种普遍的、 基本的 作用 , 是知识 经济时代最重要 的产权 , 因此在现代社
法律观 念 , 也是现 代各 国法 律 乃 至宪 法所 普 遍 规定 的 会 , 无论是 知识 产权被 滥 用 的可 能 性还 是被 滥 用后 造 基本法 律原则 。而 “ 利 滥 用 ” 权 的实质 在 于权 利 人 以 成 的后果 , 会 大 大 增 加 。实 际上 , 论 是 在 国 内还 都 无 不公平 、 不适 当 的方 式 行 使 其 权 利 , 适 当地 扩 张 了 是在国外 , 不 滥用知识产权 的例子都不鲜见。例如, 近
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 的权利就忽视 、 甚至否认其 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和谐统一。历史经验与现实环境 也有滥 用 的问题 。知识 产 权 所 具 有 的重 要 的 经 济 意 无不 昭示 , 营者都 具有 追 求 自身利 益最 大化 的强 烈 经 义, 使得它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 以利用, 破坏正 动机与欲望 , 而其担负的社 会责任却往往被忽视 。要 常 的市场竞 争 。例 如 , 知 识 产 权 行 使 的过 程 中 , 达 到利益最 大化 的 目的 , 在 权 必须 首 先使 权 利最 大化 和 优 利人往往利用许可( 授权) 方式 , 扩张其所享有 的知识 势地位最大化。然而 , 在这个 “ 大化” 最 过程 中, 权利 产权, 或者 说 , 权利 人往往 利 用许 可合 同 的规 定 , 限制 资源和优 势地位 滥用 的 现象 往 往是 不 可避 免 的 , 是 于 被授权人 所可 以正 当从事 的行 为 。 知识产权 也就极 有 可能被 异化 为 “ 知识 霸权 ” 成 为排 , 由于知识产权 在现代 社会 中具 有越来 越重要 的 斥和限制竞争 、 攫取暴利的工具 。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与应对思考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进入新世纪,国际经贸格局从“创新之战”演变为“规则之战”,全世界出现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潮流。

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呼唤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以适应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之需。

关键词:新形势;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引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历史发展新时期。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带来了新机遇,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

因此,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

1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足1.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很严重。

2016年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披露,网络视频盗版引发的直接损失为21亿元,间接损失高达130.3亿元,合计151.3亿元。

盗版引发的损失已超过行业市场规模的35%,其数额超过“广告+视频增值”收入的50%。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虽有大幅增长,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判赔力度仍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率不高。

当前技术更新换代加快,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高的时效性。

但由于执法监管手段不足、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执法监管条件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执法监管效率的提升。

1.2知识产权开放与合作需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通过“301条款”等单边制裁来处理双边知识产权争端,希望通过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中国企业海外发展。

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主动应对能力不足,在建立区域性国际协商对话机制,协调区域性知识产权事务,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事务合作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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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 状 和 不 足 进 行 简 要 的 分 析 , 讨 如 何 进 行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 探
中图分 类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222 ..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0 -2 70 1 7- 18 2 l ) 70 3-2
经 济 上 : 权 领 域 的极 端 利 益 境 , 进 民族 工 业 的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通 过 探 究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根 源 , 对 我 国 当前 立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促 并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 识 产 权 滥 用 ; 识 产 权 滥 用规 制 ; 垄 断 法 知 知 知 反
在 国 内还 是 在 国外 ,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例 子 都 不 鲜 见 。例 如 , 滥 用 问 题 规 制 的 进 程 。 滥 近 几 年 来 在 美 国 闹 得 沸 沸 扬 扬 的 微 软 垄 断 案 以 及 微 软 在 欧 2 4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利 弊 比 较 . 盟 、 国 台 湾 地 区 等 地 方 受 到 的 违 反 竞 争 法 或 公 平 交 易 法 我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拥 有 国 获 得 一 的指 控 , 涉 及 微 软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问 题 。 而 在 今 年 初 定 的 利 益 , 而 却 严 重 影 响 到 该 国 经 济 的 合 法 有 序 的 进 行 。 都 然 美 国 思 科 公 司 起 诉 中 国 华 为 公 司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的 背 后 , 该 行 为 的 弊绝 对 大 于其 利 。 一 国采 取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行 为 也存 在思科 滥用其 知识产权 的深层次 问题 。 所 获得的利益 要远 远 小 于世 界 经 济整 体 为 其付 出的代 价 。 2 2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根 源 . 而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主要 是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用 于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要 : 识 产 权 对 知 识 产 权 事 业 的 繁 荣 发 展 , 全 球 化 经 济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推 动 作 用 。 在 知 识 产 权 日益 受 到 重 视 知 对
的 同时 ,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问 题 也 随之 产 生 。知 识 产 权 在 本 质 上 是 法律 赋 予 的 一 种 合 法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一 旦 被 滥 用 , 会 知 但 就 阻碍 社 会 竞 争 。 因此 , 们 必 须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进 行 规 制 ,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以反 垄 断 为 核 心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我 国创 造 我 建
行 为 的规 制 不 等 于 对 知 识 产 权 法 定 范 围 内 的垄 断 的 否 定 和 经 济 全 球 化 下 的 利 益 格 局 , 一 步 巩 固 其 国 际 政 治 上 的 大 进 排 除 。 当 一 个 国 家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是 以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利 国 地 位 。相 反 , 展 中 国家 和 不 发 达 国 家 , 往 迫 于 大 国 压 发 往 益 为 代 价 时 , 国就 一 定 程 度 上 属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 重 该 严 力 , 纷 将 本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与 “ 际 ” 轨 , 予 发 纷 国 接 给 影 响 到 世 界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因 此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是 达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过 度 的 法 律 保 护 , 缺 少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而 适 应 经 济 全 球 化 发 展 的需 要 , 适 应 时 代 的 主 题 。 是 的规制 , 本 国陷于被动地位 。 使
2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问 题 的 概 述
2 1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定 义 .
2 3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手 段 .

些 国家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的 许 可 方 式 , 大 其 知 识 产 权 , 扩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 指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人 在 利 用 其 权 是 利 时 超 过 了 法 律 的 限 制 , 致 对 该 权 利 的 不 正 当 利 用 , 害 导 损
巩 固其 经 济 地 位 ; 些 利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被 授 权 人 一 限
从 事 正 当行 为 ; 些 推 行 霸 权 主 义 和 强 权 政 治 的 国 家 , 一 一 对 他 人 利 益 或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形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行 为 其 实 些 弱 小 的 国家 施 加 压 力 , 使 他 们 无 条 件 接 受 , 些 发 达 国 迫 一 是 一 种 非 法 垄 断 行 为 , 此 需 要 加 以 规 制 。 实 际 上 , 论 是 家 发 表 所 谓 的 “ 胁 论 ” 限 制 或 阻 碍 发 展 中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因 无 威 ,
NO.7, 011 2
现代商 贸工业 Mo en B s es rd n ut d r u i s T aeId s y n r
2 1 年第 7 01 期
国 际 贸 易中 知 识 产 权 滥 用规 制 问题 研 究
王 艳
( 苏益淮律 师事务 所 , 苏 淮安 230 ) 江 江 2 0 1
法 垄 断 , 制 其 他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的 使 用 。 而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限
滥 直 知识产 权的拥 有上处 于劣势 , 由于 市场经 济 的不 完 善 , 且 导 理 由 , 用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经 济 干 涉 , 至 对 其 不 构 成 威 胁 。
.. 构 致 缺 乏 在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 世 界 经 济 中 , 往 处 于 不 利 地 2 2 3 政 治 上 : 建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价 值 取 向异 化 在 往 当今 世 界 , 达 国 家 在 经 济 竞 争 中 占 有 绝 对 的 优 势 。 发 位 。 因此 需 要 加 强 对 该 问 题 的 规 制 。然 而 对 知 识 产 权 垄 断 在 推 进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过 程 中 , 们 往 往 按 自 己 的 意 愿 划 定 他
l 引言
在经 济全球 化的世 界 , 识产 权 的保护 会推 动 竞争 , 知 然
而 一 些 国 家 或 企 业 为 了 保 护 自身 利 益 , 行 知 识 产 权 的 非 进
世 贸 组 织 的 各 成 员 国 中 , 其 是 发 达 国 家 , 往 以 利 益 尤 往 至 上 为 价 值 取 向 , 了维 护其 经 济 优 势 , 高 标 准 保 护 知 识 为 以 产 权 为 手 段 改 变 本 国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不 利 的 地 位 , 过 各 种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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