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 经济 全 球 化 进 程 中 , 知 识 对 经 济 发展 所 起 的作 用 I t益 我 国现 有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无法 完全 覆 盖 这 些 高 新 技 术 层 面 面 造 成 了 国外 企 业钻 法 律 的 空 子 , 侵 害 我 国 方 显著 , 知 识 产 权 已经 成 为 国 际竞 争 的一 个重 要 因素 。越 是 发 临 的一 些 问题 , 达 国 家越 是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特别近年来 , 越 来 越 多 的发 面的 利益 。 达 国家 以和跨 国公 司 运用 知识 产 权 维护 自身 权 益 , 保 护本 国 立 法 是 国际 贸 易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重 要 方 式 , 执 法 也 是 国 际贸 易 知识 产权 保 护 的 重要 环 节 , 虽然 在 此环 节 不 断加 大 执 贸易 。 我 国加 入 W T O以来 , 贸 易 总额 连 年 增 长 , 贸 易地 位 持
、
国 际惯 例 、法 律 条 约 接轨 , 我 国进 行 重 大修 改 对 相 关 知识 产 知 识 产 权法 律 法规 , 但是 大量 企 业 的领 导 、经营 人 员 、管 理 权法律 , 但 与 国 际条 约 和 惯例 相 比仍 然 存在 很 大 差距 。特 别 人员 、科技 人 员对 知 识 产权 了解 较少 , 不 会 运用 法 律武 器 来 是 一些 高新 技 术 成 果 的保 护 上 存在 立 法 滞 后 和立 法 空 白 , 而
一
空文 。另 外 , 政 府 组 织 机 构 间 缺乏 相 互 协 作 沟 通 , 一 些 地 方 存 在腐 败 问题 和地 方 保护 主义 , 对 于知 识 产权 侵 权 问题 处 罚
我 国 国 际 贸 易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当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力 度 较 轻 , 而且 调 查 起 诉 环 节 复杂 、 门槛 较 高 , 使 我 国 国 际 题 贸易 知识 产权 保 护执 法环 节 力度 减 弱 。 ( 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不 完 善 。 执 法 力 度 不 够 ( 二) 企 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 薄 , 缺 乏 自主 创 新 意 识 1 9 8 0 年, 我 国加 入 保 护 知识 产 权 公 约 , 1 9 8 2 年 我 国颁 布 长期 受 到 计 划经 济 体 制 的 影响 , 没有 意 识 到无 形 资 产 知 《 商 标 法 、 1 9 8 4 年 颁 布 著 作权 法 》 、 1 9 9 0 年 颁 布 专 识 产 权 的重 要 性 。很 少将 知 识 产权 作 为企 业 财产 来 对 待 , 只 利 法 、 1 9 9 3 年 出台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此后 加入 保 护 重 视 保 护 有 形 财 产 , 忽 视 了 无 形财 产 如 : 技术 秘 密 、商 标 、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约 》 、 TRI PS 协定 ; 2 0 01 年后 , 为 了与 专利 等 知识 产 权 的保 护 。近 年 来 , 我 国 已陆 续颁 布 了一 系 列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凸显,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文化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强大的技术和创新优势,其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保护水平较高。
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相对滞后,面临着技术引进成本高昂、自主创新受到限制等问题。
这种不平衡不仅影响了全球贸易的公平性,也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这使得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和困难。
例如,在专利保护方面,有些国家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相对宽松。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制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不同的竞争环境和法律风险。
此外,跨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
侵权产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给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由于各国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的不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面临诸多障碍。
一些国家可能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和资源,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而在跨国执法合作方面,也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成果之一。
TRIPS 协定为各成员国规定了最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然而,TRIPS 协定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问题。
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

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拥有独特的专利技术或知名商标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获取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
例如,苹果公司凭借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多项专利技术,成为全球最具价值的企业之一。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
当创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投入研发,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再者,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鼓励各国在创新领域展开公平竞争,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和抄袭模仿行为。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水平上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存在障碍。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能不够完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容易成为侵权产品的产地和销售地。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隐蔽,跨境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仿冒商品屡禁不止。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技术转让和许可交易也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不清晰、技术秘密泄露等问题。
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在法律层面,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多边谈判,推动建立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为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
此外,企业自身也需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却屡见不鲜,给各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商标侵权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2、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等。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如电子、制药等,专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3、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常见于软件、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或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翻译等,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侵权者往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冒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低,而售价却能与正品相媲美,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存在差异,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跨国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4、技术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其中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创新、竞争力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创新者提供了激励和回报机制。
当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和创新时,如果其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确保在一定时期内独家享有相关的经济利益。
这不仅鼓励了企业继续投入创新,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济基础。
其次,知识产权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拥有独特的知识产权,如先进的技术专利或知名的品牌商标,能够使企业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空间。
再者,从国家层面来看,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吸引外国的投资和技术转移,促进本国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增长。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仿冒产品充斥市场,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的普及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例如,网络环境下的盗版软件、音乐和影视作品的传播难以控制。
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障碍。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这些市场上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这也引发了贸易摩擦和争端。
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需要共同努力。
一方面,各国应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为成员国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框架和要求。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条知 识产权争 端的解决 通道。当 然也有其 不利 的一面, 主要表现 为会使知 识产权贸 易的 不平衡性 和知识产 权市场竞 争日益加 剧, 影响出口 生产增长 ,同时与 知识产权
当代国 际贸易的 10大 趋势之一 是知识 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
现 实。同 时,《与 贸易有关 的知识 产权协 定》(以下简称《TRI PS协定》)是WTO规则 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
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 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 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企业最终获胜的根本。来自浙江的中国通领 科技集团面对巨大压力,坚持在美国本土依 法维权,终于获得胜诉判决,国内媒体称之
为中美知识产权胜诉第一案。美国当地时间 7 月1 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判 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 产品,不侵
犯莱伏顿公司第6 24 6 55 8号美国专利(以下 简称“5 5 8”专利)。业内人士认为,该案 例对中国企业海外依法维权具有重要启示。 据介绍,2 0 04 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
或无体 财产,但 是它与那 种属于物 理的产 物的无 体财产( 如电气 ) 、 与那种属 于权利 的无形 财产( 如商标权 ) 不 同,它是 人的智 力活动的直接产物。
( 2) 权 利主 体对 智力 成 果为 独占 的排 他的利 用,在这 一点,有 似于物权 中的所 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 3) 权 利人 从知 识产 权 取得 的利 益既 有经济 性质的, 也有非经 济性的。 这两方 面结合 在一起, 不可分。 因此,知 识产权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激励创新。
企业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研发和创造,如果其成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被他人轻易抄袭或模仿,那么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将会受到严重打击。
其次,知识产权有助于提升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
具有独特知识产权的产品往往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价格和竞争优势。
再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的传播和交流。
在合法的框架下,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使得先进技术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这就为跨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或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技术转让和合作也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例如合同条款不清晰、技术价值评估不准确等问题。
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需要共同努力。
从国际层面来看,应建立和完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但仍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国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不仅要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法规,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于企业而言,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意味着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专利保护可以确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独家享有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利益,激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发创新。
商标则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象征,具有独特的识别性和价值,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客户忠诚度。
著作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如影视、音乐、软件等至关重要,保障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商业秘密则保护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防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获取和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导致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侵权行为会削弱创新企业的积极性。
当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研发的成果被轻易抄袭和模仿,其创新动力必然受到打击,这将阻碍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引发贸易摩擦。
各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执法力度存在差异,这容易导致贸易伙伴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认为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漏洞,从而采取贸易制裁等措施,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和经济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侵权手段日益复杂多样。
互联网的普及让知识产权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同时也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难以追溯性。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在跨国贸易中难以形成统一的保护标准和执法机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或执法能力不足,无法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涉及到跨境执法合作的难题,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侵权者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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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
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冲突法律和谐一、引言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
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
,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
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
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
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
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
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
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意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特殊保护而特殊对待。
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如果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
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
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允许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
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
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
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
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
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
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
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
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
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
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
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
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
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
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
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
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
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
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
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如果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
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
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兴趣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
如果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遇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
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
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
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
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如果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当然会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当然是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但会造成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对进口国市场的垄断,将促使人为价格安排及其它形式的价格限制,不利于公共社会,而且如果不允许平行进口,必然会造成世界市场的分割,这种人为市场分割显然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利于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与世界经济的合作与发展,这些都与世界贸易的基本准则——自由竞争贸易原则相违背。
因此,对商标权保护与货物自由流动的冲突,使商标平行进口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
五、我国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法律调整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