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构虽然不断完善,但在执行力度和效果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因为侵权成本低和制裁不力,导致侵权行为屡打不绝。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许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了长期诉讼,维权效果有限。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足,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经济业态中,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相关主体的保护意识更是薄弱。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创新动力和投入,也加剧了知识产权的流失和侵权现象。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法院和专业治理机构组成,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协作机制不顺畅,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协同性较差。
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案件中,由于涉及多个主体和多重利益,管理体制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缺乏。
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确权和认定不够清晰和权威,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不够高。
这种情况影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环境的建设。
试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较为模糊,对其重要性和价值缺乏足够的了解。
这导致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容易出现抄袭和侵权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增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其次,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一些企业缺乏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无法有效管理知识产权,从而无法充分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对此,企业可以通过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专业培训等方式来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我国仍然很普遍。
一方面,一些企业缺乏侵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不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用于商业活动;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剽窃和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此,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察和维权工作。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无法完全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第五,跨国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增多。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开放的逐步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涉及到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跨国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
对此,企业应加强对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自身的跨国纠纷解决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加强后期监管和维权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述评

关 于 知识 产权 保 护 与 技术 创 新 的关 家知识产权保护有利 于他们 吸引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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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学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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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状述评
文 /游 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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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

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创新、激发创新活力的作用。
然而,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述评,分析其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向。
影响因素分析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具体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相关法规的制定与修订相对滞后,不能及时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效应。
这些制度性问题直接导致了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发生。
2. 科研机构管理不规范科研机构是国家重要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持有者,但部分科研机构管理不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和有效的保护机制,部分科研成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转化过程中产生了知识产权流失的问题。
3. 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是国有知识产权保障的基础。
然而,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维权成本较高,包括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相对单一,很难满足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需求。
因此,这些问题限制了国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剧了流失问题的发生。
解决方向探讨针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找到解决的方向和突破口。
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首先,加快修订相关法规,使其能够及时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其次,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
2. 加强科研机构管理科研机构是国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源头,加强科研机构管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科研机构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评估,为重要成果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优秀8篇)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优秀8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篇一前不久,思科、华为案再次引起关注。
华为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提交答辩,否认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对思科提出的侵犯其5项专利的指控也一一否认,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电脑网络设备市场的目的,诋毁华为的公司形象。
此时这场貌似商业纠纷的贸易战争才真正打响。
此案折射出我国在产业布局上的疏漏问题,而知识产权的防御体系的建立更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共同营建的系统工程,举国上下都应该狠狠地补上这一课。
国内企业管理层没有法律专家面对知识产权的陷阱,首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企业。
国内律师普遍感觉到,“打官司”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概念还是“花钱消灾”,完全是事后处理的心态,没有预防的概念。
这往往给企业带来了隐患。
钟青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不是没有能力预见风险,而是心存侥幸,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远远就没有达到国际化的水平。
聘请法律专家出任公司高层,负责公司经济行为中的法律事务,在国外企业中是非常普遍的事。
而在中国企业的核心领导层惟独没有法律专家。
所以他们无法在日常运营中早早地预见到投资、技术研发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法律风险。
本次华为被诉的案件中,思科方面的发言人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副总裁。
在调查中发现,国内企业已组建法律部门的为数寥寥。
而近几年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招聘中,除了销售、技术和财务人才外,还出现了合同管理员这样的职位。
他们的职责就是从法律角度审订、维护和管理合同,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发出预警。
而且,国内企业还普遍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注重短期利益。
宁肯花上百万元去打广告,也不愿意拿出一分钱请法律专家坐下来帮助企业搞清楚知识产权的细节问题。
“标准”背后也有陷阱移动通信、摄像、录像、DVD、互联网以及银行信用卡等新经济领域中,基本上没有传统的技术。
我国在这些产业领域一般都没有自己的技术标准,大都是引进国际的标准。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侵权惩罚力度及法律体系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依法保护不力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受到足够的制裁,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明显;一些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导致了保护之路艰辛。
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直接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削弱了我国整体的创新活力。
我国在侵权惩罚力度方面还有待加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律依然存在一定的宽大处理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虽然已明显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但仍仅受到轻微处罚,导致侵权惩罚力度偏轻。
这种情况显然会对侵权者形成一定的宽容心理,降低了对知识产权的敬畏之心,也会对其他潜在侵权者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我们有必要在侵权惩罚力度上做出一些改变,让侵权者付出更大的代价,以达到震慑潜在侵权者的目的。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方面还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和短板。
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显得相对薄弱,一些新兴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审理程序也需要更加明确和规范,以保证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依法维权,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途径。
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我们才能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一些特殊领域和新兴产业进行法律补充和修订,保障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维权;《著作权法》1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
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
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
据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
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
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
由于中国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
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
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
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
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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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首先指出了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严重性和对其进行研究的迫切性,然后综述了我国学者就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形式、原因及其治理对策等方面所进行的研究,最后指出了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中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国有资产知识产权流失近10多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相当严重。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与测算,自1982年到1992年的10年时间里,我国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量达500多亿元人民币.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是呈快速增长态势,据估计每年达800~1000亿元人民币 .因而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
人们纷纷从经济、管理和法律等不同的角度,探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成因和治理对策,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3~10].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也就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逐步做到有章可循。
然而,无论是上述研究成果还是上述有关法规,尽管有的也提到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但总体上讲针对的主要是国有有形资产的流失,对遏制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缺乏力度。
事实上,国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样令人触目惊心,仅以中外合资中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为例,1993年底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达1635万家,然而只有其中的60家在合资时除计入了中方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无形资产外,还计入了中方的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而计入的这些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值达166亿元人民币[11].若按参加合资的中方单位中50%为国有单位,中外双方各占一半股份、流失的知识产权占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流失总量的一半来考虑,据此粗略推算,仅在兴办这1635万家中外合资方面,我国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高达5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即使按该数据的20%来考虑,也在千亿元之上。
何况在股份制改造、人才流动等方面也伴随着严重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
面对如此严重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情况,我国的一批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陆续投入了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研究。
本文拟在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形式、成因和治理对策等方面缩述我国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看法。
1 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形式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四个方面。
相应地,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形式也分别从这四个方面来讨论。
国有专利权的流失形式国有专利权的流失形式主要有:①因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了发明创造内容而丧失了取得专利保护的机会,或者根本就没想到申请专利保护 [12];②因专利权被侵犯而未采取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造成损失[12];③因国有专利权未充分有效地利用甚至闲置造成损失[12];④因只申请本国专利而在外国得不到保护形成的流失[13];⑤取得的专利权中途被大量放弃[13];⑥人员流动带走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并申请了非职务专利[14];⑦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以其个人或其亲朋好友的名义申请了非职务专利[14],有的甚至与单位负责人串通将此专利高价转让给本单位[15];⑧合作或委托研究开发中关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不当约定或无约定而造成流失[16];⑨因管理不善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或被视为放弃专利权 [17];⑩在专利技术入股、转让、合资及许可使用中,未将专利技术作价或过低评估其价值造成损失[17];国有参加资产重组或在破产清算时遗漏了专利资产[18].国有商标权的流失形式国有商标权的流失形式主要包括:①保护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19];②闲置引起商标权益流失[20];③中外合资中中方的国有商标权被无偿使用或被压价收购或被打入冷宫[21];④国有股份制改造中的国有商标权未入账折股或低估价值入账折股[22];⑤兼并、破产中国有商标权未与有形资产一并列入进行清算[23];⑥在以商标权投资入股、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变动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造成的流失[24];⑦长期使用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因属于禁用标志被禁止使用造成损失[25][26];⑧注册商标延伸使用不当造成商标价值贬损[27];⑨资产评估中漏评或低评国有商标权价值[28][29].国有著作权的流失形式著作权流失对经济的影响不如专利权流失、商标权流失那样直接、明显,因而专门提及国有著作权流失的研究成果较少。
一般认为国有著作权有以下流失形式:①国有单位视为作者的单位作品其著作权被执笔者个人非法占有[17];②职务作品被非职务化[14],或本是著作权属于单位的职务作品非法转化为著作权归作者个人的职务作品[17];③委托或者合作创作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不当约定或无约定造成国有著作权流失[16];④国有著作权在兼并、破产中未被列入清算[23];⑤国有著作权在入股、许可使用、转让中未作价或被低估其价值[17].国有商业秘密的流失形式国有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流失:①国有单位在管理方面的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其商业秘密在公众中的公开[30];②国有单位中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擅自离职,本单位其他人员中又没有掌握该商业秘密的[31];③离职(包括退休、下岗、“跳槽”等)的国有单位人员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32];④国有单位的职工或与国有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国有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国有单位商业秘密[33];⑤国有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34].2 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不同种类的国有知识产权、不同的流失形式,流失的原因也不同。
一般认为,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国有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6][35];②受传统科技政策的影响,科技成果评价中偏重鉴定、奖励、发表论文,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36];③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17],如认为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经实验验证,不知道注册商标续展要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等;④人才大流动引起国有知识产权大流失[37];⑤职务发明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偏低,与其发明创造的价值不相符[38];⑥对于恶意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的,法律上无相应的惩罚规定[];⑦专利保护成本偏高,致使许多发明创造未申请专利保护或被迫中途放弃专利权[40];⑧国有经营者实行任期目标制,由于考核指标中无知识产权保值增值的内容,往往只顾及短期利益,致使国有知识产权流失[21];⑨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未严格执法,对国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13];⑩国有单位在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资产重组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运作,如过低评估或漏评国有知识产权价值[28];国有单位缺乏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没有合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16].3 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治理对策根据上述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形式和原因,提出的相应治理对策主要有: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国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17];②健全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14],包括知识产权领域有关信息查询制度、申请注册及维护制度、档案管理与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制度等;③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④改变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13];⑤规范人才流动制度[41],将人才流动制度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结合起来;⑥允许发明人分享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42];⑦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惩罚力度[40];⑧强化国有单位负责人在国有知识产权保值增值方面的责任[21];⑨规范国有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28].4 关于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现状的思考对于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研究,曾经热过一阵,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讲研究工作不够深入,缺乏有力度、有较大影响的成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对有关基本问题缺乏研究对国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缺乏界定这包括三方面的问题:①什么是国有知识产权?有的研究者指出,国有知识产权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43].从字面上理解这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国有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他人非法申请了非职务专利,并不能称之为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因为在该国有单位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批准之前还未形成国有知识产权(国有专利权),从而谈不上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显然,这与大多数研究者的理解不符,也与我们研究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宗旨不符。
潜在的国有知识产权因过失或故意行为而未能形成现实的国有知识产权,应视为广义上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
②如何界定国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全民所有制单位即国有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疑属于国有知识产权,而国家占有一定股份(控股或未控股)的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可列入国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呢?如果对此不作一明确界定,则有关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一些讨论就失去了基础。
③国有知识产权是如何取得的?关于国有资产取得的一个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44],但是这个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国有知识产权的取得。
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在许多情况下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45].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缺乏界定目前,尚未见到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进行界定。
而对此不作界定,则有关的讨论就没有共同的基准。
因此,为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进行科学界定。
笔者认为,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应包括这样几个层次;①国有知识产权及其权益、收益被非法转移为非国家所有,这是其最基本的含义;②因主观原因致使国有知识产权被闲置浪费;③国有知识产权不当使用造成价值贬损;④未依法维护造成国有知识产权灭失;⑤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单位失去机会取得本应获得的知识产权。
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长期缺位,造成似乎人人有责,但又人人不负责任的现象[46].这实际上也是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其表现甚至更为明显。
比如,作为国有知识产权的国有高等院校持有的专利权,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其转让须经该高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然而,该专利权的放弃,往往是既不要经过该高校的同意,也不用经过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实际上只是由发明人根据其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因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是由发明人或其所在课题组支付的。
对这种任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却无人承担责任。
现有研究成果中对这类导致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