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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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和背景
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向法院申请起诉的行为。

公益诉讼起源于国外,如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20世纪初就已经比较完善,而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但近年来已有了一定的进展。

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
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

范围主要涵盖了我国各级法院、公益组织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

三、调研结果
1. 公益诉讼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然较为不完善,公益组织起诉的案件数量较少,很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2. 公益诉讼的难点:公益诉讼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包括证据收集困难、赔偿机制不完善、对于公益组织起诉的支持不足等问题。

3. 发展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和难点,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支持和培训、建立公益诉讼的专门机构等。

四、结论和展望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研,能够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呼吁各界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繁荣。

公益诉讼浅析

公益诉讼浅析

公益诉讼浅析【摘要】: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

文章拟从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和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公益诉讼; 必要性; 构建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和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

遗憾的是,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仍是一片盲区,司法实践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长了一些违背公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私以为,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持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分别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原告与被诉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均无权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

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组织或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环境生态、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公益诉讼的调查研究,总结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我们进行了对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案例的梳理。

在我国,公益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目前,公益诉讼的实践案例主要集中在环境领域,包括对污染企业的起诉、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等。

此外,一些公益性组织也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充当起公益诉讼的原告。

然后,我们进行了对公益诉讼的调查研究。

通过访谈了解到,公益诉讼的起诉方主要是公益性组织,但也存在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及个人参与其中。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难题,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各地法院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二是案件证据难题,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需要涉及大量专业方面的证据,但证据获取难度大,制约了案件的办理进度;三是诉讼成本较高,公益组织通常经济实力较弱,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四是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度不高。

最后,根据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和规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二是加强公益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在公益诉讼中的能力和影响力;三是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四是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为公益组织提供经费支持,降低其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

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我们相信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环境生态、推动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益诉讼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而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最主要的起诉方。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含义、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展开研究,并以最近发生的三个案例为例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

一、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诉讼行为。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人民的权益,而不是单个个体的权益。

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法定组织或者其他特定主体提起,如公益组织、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著作权协会等。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1.具有条件和权限: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授权和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2.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必须具备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即某种行为已经或可能侵犯了公共利益。

3.群众的权益受到影响:公益诉讼要求检察机关代表人民群众声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必须具备或可能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风险。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1.立案:检察机关有了法律依据,经过审查确认,认为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要求法院受理。

2.实行调查:检察机关、法院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对犯罪、违法事实进行查明。

法院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搜集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3.提出起诉书:调查完毕后,检察机关出具起诉书,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申请,说明证据和起诉理由。

4.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将会就案件进行辩论,出示证据。

5.判决:经过法院的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保护公益诉讼的利益。

下面将举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北京检察机关对卫生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因为一些医疗卫生机构过度推荐、使用抗生素,并非常规情况下使用,导致人类药物对抗细菌严重失效,公共卫生得到威胁,北京市检察院在2014年将此诉至法院。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允许一些特定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的诉讼。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社会矛盾、治理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让环境保护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环境诉讼,但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环境责任认定难度大、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担责和修复难以有效实现。

此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与环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对案件程序的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一些公共利益受损较大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真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出现失职渎职的情况。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制度,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往往是由相关机构和法官来处理。

这导致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容易被个别利益团体操纵和利用。

因此,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支持。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

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律规定缺失或政策支持不足而无法进行。

例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国有资产流失诉讼问题研究

国有资产流失诉讼问题研究

国有资产流失诉讼问题研究作者:刘德明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研究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极为重要元素,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它的流失早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现实情况却是法律的瑕疵和诉讼制度的缺限,使国有资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为了有效遏制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制度。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就诉讼保护而言,企业自身或者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自身提起诉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方式,但国有资产的监管者,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参与诉讼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起诉1.起诉的条件。

国有资产流失的起诉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种类。

纵观国有流失的案件分为四类:一类是渎职失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私分、贪污、挪用等刑事案件,一类是造成种种原因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还有一类是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案,最后一类是执行、追缴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执法案。

3.诉讼的主体。

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国有资产流失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

在国有资产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

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公益诉讼 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  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二、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性:公益诉讼是由特定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而非个人权益。

2. 公共利益导向: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权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3. 治本功能:公益诉讼不仅追求对具体案件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解决或防止公共问题,具有治本功能。

三、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总体来说还比较薄弱,存在一些问题:1. 参与主体不足:目前能够主动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相对较少,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2. 条件限制较多:公益诉讼的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限制,对于一些公益组织或环保人士来说,诉讼条件过于苛刻。

3. 效果不佳:由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案件的审理周期长、成本高,加之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效果不佳,很难真正起到预防和惩治的作用。

四、改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为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应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改进:1. 降低诉讼门槛:合理放宽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提高参与主体数量。

2. 健全诉讼程序:建立规范的公益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成本。

3. 加强执行力度:提高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的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

五、结论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推动法治进程,保护公众的权益。

国有财产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文|方圆记者 郭洪平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联手保护包括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财产方面,将变得更加顺畅检察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护国有财产。

自2017年7月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全国全面推行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这“4+1”法定领域的检察实践中,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稳步推进、初见成效,拓展空间广阔,但目前办案手段还比较单一,破解监督难题迫切需要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实践引领和推动制度完善。

继全国17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关决定之后,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也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于7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专门强调“行政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明确要求“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对于行政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存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需要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可以预见,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联手保护包括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财产方面,将变得更加顺畅。

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是2020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国有财产去向屡被提及国有财产是全体国民的宝贵财富,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财产是以国家利益形式表现的公共利益。

随着信息公开和公民监督意识的进步,对国有财产流失现象的质疑和批判往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国内一家权威媒体曾刊文连发十问,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把向公民征收的各类行政性事业收费和政府基金的去向清楚地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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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穆昌亮摘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围、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含义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情况下,形形色色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手段不断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构建首先要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为前提。

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

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如下:(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2)主体必须对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和扩展,对其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

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

国家行政机关如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出现,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

被告可以是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被诉的行为。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由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此类活动的关键,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二、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以德国为例,存在多种形式的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将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团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而形成的”。

另外。

德国宪法中还规定有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害时,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的一种诉讼制度。

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护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无论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起诉讼。

德国的违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利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

虽然没有专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可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融合在各种不同的诉讼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现为团体诉讼和宪法诉讼,因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然损害德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本文所论及的问题已经非常接近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

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围标准”。

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在宪法中增设国有资产保护权。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些保护一定围国有资产的职责,还没有确认国有资产保护权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

其次,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可考虑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对国有资产的含义、围、法律保护途径等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

要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消除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互矛盾和真空现象,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创造合理的法律保障。

应当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确定较宽松的受案围。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主要归结为两大类型,即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

行政主管机关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做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变相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畴,但这一规定正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因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执行,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围,是符合法治发展目标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中的其他主体包括除原告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我们不能片面地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都是行政主管机关引起的,被告的围也应扩大化,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

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并不都是政府所为,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针对这些行为,普通公民同样可以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二)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大通病就是权力监控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这是我国目前权力监控体系乏力的重要原因。

司法监督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

现实中,人们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往往因为他们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人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难以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司法部门未能对此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检察院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加强司法部门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新闻舆论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报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具体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言,新闻舆论可以使公众树立国有资产所有者意识,通过舆论的渠道引导公众关心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鼓励和支持公众对危害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于媒体揭露和群众检举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依法查处,要依法保障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对国有资产流失状况的客观报道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职能作用,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和重视国有资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确定合理可行的审查制度应严格立案审查程序。

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切实把好立案关,在正式受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增加预审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应实行合议制。

在诉讼时效上,应借鉴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可规定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即未经授权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保证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原则上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包括权限审查、容审查和程序审查等。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认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还应及时把发现的行为报送国家权力机关或通知涉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从而逐渐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维护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应建立合理的举证制度。

国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力量是均衡的,在收集证据方面两者难易程度相当,因此,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应平等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原告、被告承担的风险大致均衡,即适用“谁主,谁举证”的原则。

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原告方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

完善行政前置制度。

如果行为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职责围,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在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其举报、控告,由其先行查处。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时,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方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如果某种行为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围,则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查明者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判令者赔偿。

应明确损失的围,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机会损失以及恢复环境的费用。

国有资产流失所造成的后果,往往具有潜伏性的特点,因此对于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收益机会、恢复所需费用等也应当予以赔偿。

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审判组织。

为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有必要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由国有资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如果涉及管辖争议,则由其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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