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法律允许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或检察院代表社会利益,对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环境即将陷入危险的污染者提出公益诉讼,以此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使污染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是我国追寻生态法制建设的通道。
能够看到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我国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自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迄今已四年有余,新法的颁布和实施给环保公益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但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还要借鉴国外一些优秀的理论,取其精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成功之路。
2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制定较晚,欧美国家起步较早且比较完善,在这里主要研究美国的诉讼制度,而同样起步较晚的印度,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也有闪光点,希望通过对这些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制度建设有所启示和帮助。
2.1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2.1.1美国当今世界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备,其制度赋予公民极大的诉讼权利。
早在上世纪70年代的《清洁空气法》中便体现了这一特色:为了保护环境不受侵害,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环境保护诉讼。
美国在赋予公民类似检察官一样的起诉权的同时也采取了一定措施来防治公民滥用起诉权。
在实体法规定原告主体适格的同时,美国也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美国的举证责任与我国不太相同,美国的原告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而我国对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两国之间最大的不同。
其他方面,美国也独特地规定了当原告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后,法院会给予被告(环境污染者)一定时间进行自我修复和消除污染,如果被告在法院给予的宽限期内未及时履行消除污染的义务,法院将会依法审理此案。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论文摘要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显得过于笼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常模糊粗糙。
因此,探索相关对策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上正式通过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一定程度上尚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公民加以努力改进。
一、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尚且不够完善。
虽然截至2014年,全国已在多个省份设立了百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相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类型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是单纯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纠纷少,而是指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遭受了法院的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决定。
故公益诉讼加速破冰,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靠的是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尽快完善当前尚有缺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势严峻(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被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与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标准规定仍然很不明确。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执行环节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执行措施不完善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不健全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使得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跨地区协调。
然而,目前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需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导致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三)优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措施,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存问题及其对策

汇报人:日期:目录•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状•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存问题•对策建议•案例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国家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0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诉讼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02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包括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
03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
0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Array Array则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02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03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现状案件分布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领域,涉及大气、水、土壤、森林等多个方面。
案件数量近年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拓展案源,主动提起诉讼。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与分布0102参与主体检察机关是主要的提起主体,同时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参与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与其他主体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主体与方式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按照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举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法律依据程序规定问题主要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比如需要达到一定的损害程度、涉及特定的责任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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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8-11-02T17:23:45.5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2月上作者:赵倩
[导读]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省贵阳市 550000)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持保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手段,既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是我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发展的象征,对于坚决贯彻执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且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及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的若干特别程序规则进行了陈述。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诉讼程序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侵权诉讼作为调整对象,包括环境共益诉讼和环境众益诉讼,而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则仅着眼于保护环境利益本身的环境众益诉讼。
环境众益诉讼的私益诉讼属性决定其诉讼请求仅能保护原告自身的直接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不因为享有私益性诉讼实施权而当然享有提起纯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环境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常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者通过明文规定授予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而遭受人格权和或财产权损害的民事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按照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框定的公益诉讼原则,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其他主体则统统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但这并不否认对自然人等进行学理探索的价值。
(一)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为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埋下伏笔,司法实践中也已有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的案例,但立法机关尚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的考量,笔者主张赋予环保行政机关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环保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不等于排斥其他适格主体针对其违法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次,环保行政机关怠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必然导致环境公益无法获得救济,环保团体、检察机关乃至普通民众等享有诉讼实施权的适格主体可以有效解决环保行政机关怠于诉讼的问题。
最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
(二)自然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鉴于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具有常发性、随机性以及隐蔽性,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进行充分的监督,而居住在特定环境中的自然人通常是监督损害环境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督者。
为此,美国《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等16部环境法律中都包含了授权自然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不仅局限于听证,而且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更积极地介入环境法律的执行,从而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法律的实施,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
尽管存在少数反对声音,但多数学者倡导赋予自然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行政执法严重不足以及其他公益诉讼主体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或者经济利益影响的情形下,赋予自然人以补充性公益诉讼实施权对完善环境公益保护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进行了限定:一是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大多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严苛,实质上排除了大量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
自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2015年底,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中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9家提起了近百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45件。
这种现状对于环保事业的开展非常不利。
因此,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再做审慎考虑,是否应当根据实践的需求在适当放宽对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限制的同时,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激励。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诉讼法》是以私益诉讼为中心制定的,而在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立法供给严重不足。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系以实体法规范为主要内容,难以为环境公益诉讼指定详尽的特殊程序规则。
因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特则只能综合运用包括目的解释在内的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予以明确,并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解释效力加以强化。
(一)诉讼模式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当对传统民事诉讼所贯彻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社会公共利益因原告的不妥当诉讼行为遭受损害或者得不到保护。
处分原则的限制适用主要表现为: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请求、和解等诉讼行为进行严格限制,限制被告反诉,限制法院调解;法院裁判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
辩论主义的限制适用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不主张的事实,如果事关公共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审理;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范围;法院对双方自认的事实也要进行审查。
(二)举证与证明规则的特则
鉴于国家机关的证据收集能力并不亚于被告,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采取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标准,以免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
对于环保团体与自然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考虑到其举证能力弱、距离证据较远、收集证据手段的匮乏等因素,建议采用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等方法认定被告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难以证明的要件事实。
(三)、诉讼费用与诉讼成本的特则
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利他性,如果需要提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预交甚或承担案件受理费以及包括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其他合理诉讼费用,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权主体将缺乏诉讼动力。
对此,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作出很好的尝试,笔者在其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1.原告起诉时法院缓收案件受理费,原告败诉时免收原告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和其他诉讼成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
原告胜诉的,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2.原告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免收保全费用,并可以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杨朝霞.论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和起诉顺位[J].法学论坛,2013.3.
[2]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3.12.
[3]汪志球.贵阳环保法庭频频‘亮剑’[N].人民法院报,2013-5-18日(10).
[4]乔刚.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J].政法论丛,2013.5.
[5]黄晓云.清镇:污染‘逼’出来的环保法庭[J].中国审判,2013.6.
[6]李静云.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N].中国环境报,2013-7-4(3).
作者简介:赵倩(1993—),女,汉族,山西省介休市人,现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