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诉的活动。
它旨在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利益,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及其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损害赔偿、停止行政行为、行政措施或者确认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的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1. 公众参与性: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公众的参与,旨在维护公众利益。
在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中,不仅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
2. 政府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行使权力,采取合理的行政行为来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3. 法律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依托法律进行,法律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工具。
环境公益诉讼着重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1. 制止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惩罚那些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通过公开审理和判决,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警示,起到警戒作用,促使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 修复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中,可以要求环境违法者进行环境修复。
通过环境修复,可以减少环境破坏造成的影响,恢复生态平衡。
3. 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政府环境管理工作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众通过诉讼可以迫使政府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监管机制,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4. 提升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引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行动能力。
这种诉讼方式可以通过舆论的传播,让更多人了解环境问题,并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1. 中国绿色和平组织就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并进行环境修复。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显,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作用、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环境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为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危险和满足环境公共利益等目的的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违法者承担责任,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1. 维护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保障受害者的权益,确保环境的良好生态环境。
2. 推动环境治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迫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环境治理的进展。
司法的力量可以使违法行为者感到对环境损害的后果,从而形成对环境的尊重和依法行为的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3.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通过司法程序治理违法行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解决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还可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保护后代子孙的生态环境。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1. 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
环境公益诉讼以全社会的环境利益为出发点,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2. 条件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条件的公民、环境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 社会监督:环境公益诉讼将环境问题纳入司法程序,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揭示环境问题的真相,推动法律的公正执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的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引入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市大气污染治理案件该案例发生在XX市,该市的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一组市民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减少排放量、改善治理设施等。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改善治理设施,并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处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2. 案例二:XX省水体污染治理案件在XX省,水体污染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当地环保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法院判决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并对无证排污企业进行取缔。
这个案例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水体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事人以社会公益为目标进行诉讼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相关企业或个人改善治理设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治理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3. 强化法治观念: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且影响深远。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阶段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制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就像是在火灾尚未蔓延时,及时扑灭了最初的火苗,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如,当某个企业计划在生态保护区附近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工厂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从而有可能阻止这个项目的实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旦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会遭受声誉上的损失,影响其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
这种潜在的风险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审理,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
这有助于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例如,一些地区的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成功阻止了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这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让更多的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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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
它是允许与环境侵害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环境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
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阻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总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上还处于空白状态。
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需一定的时间。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共环境权益特征制度完善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便产生了,例如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
于是乎,有些热心肠的公民为了人类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便希望那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企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由环境污染带来的问题并没有直接影响这些公民日常生活,他们只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问题能得到合理解决。
它与传统的诉讼类型不同,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类型,我们称它为环境公益诉讼。
它对于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有着重要作用。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允许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出于公益的目的和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在环境可能受到破坏、正在受到破坏或者已经受到破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要求法院通过审判对相关的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予与阻止或者制裁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
对于这种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的称呼不同,如公民环境诉讼、环境民众诉讼等。
这种诉讼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The Clean Air Act)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解决民事主体和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使社会大众不能享受大自然优美的环境的问题。
目前,这项制度广泛适用于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中。
总起来说,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环境侵害的直接受害者。
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指允许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到司法救济,这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原告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
它突破了传统“诉的利益”的观念,不将原告仅仅局限于直接的受害人,也赋予某些希望保护环境权益的公民和非政府组织以诉讼资格。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功能,同时也有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的功能,是指只要有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公共环境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便可以提起诉讼。
它和传统诉讼的事后被动性有很大不同,这种未雨绸缪的防范功能能使环境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也是根据环境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的特征,而允许公众通过司法途径事前遏制环境侵害的发生,以达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果环境真的已经被破坏了,环境公益诉讼还具有和传统的诉讼一样的补救功能,能使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得到一定的补救。
由于环境破坏后,难以恢复,因此这种补救功能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小,环境公益诉讼关键还是在使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破坏前遏制环境侵害的发生。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不是独立的诉讼领域,它依附于传统的诉讼中。
由于环境诉讼的提起既可以是环境行政机关的违反行为,也可以是公民或者企业对环境的侵害。
因此,如果被诉的对象是环境行政机关,则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同理,如果被诉的对象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则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2.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为了公共的环境利益向法院起诉的其他公民和社会团体。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即使是直接受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侵害的公民提起诉讼也是为了自己和其他不特定人的共同环境权益。
这与传统诉讼的诉讼目的——为了个人的利益向法院寻求事后的救济,有显著的区别。
3.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
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诉讼尚处于空白状况,因此我国出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多半是参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进行的。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禁止令,即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的命令。
禁止令包括停止污染行为和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有关措施来制止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二、民事处罚。
它是指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者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出的请求,依法判罚被告向国库而非原告支付一定的金钱。
美国联邦环保局有关民事处罚政策规定,民事处罚的罚款依据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以及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判断。
在科处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者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偿付能力守法情况等等因素。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对被告判处民事处罚。
第三、和解,即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人在没有将违法人诉诸法院之前,而在私下与违法者达成和解的方式,这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一个特色的救济方式。
为了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罚款需上缴国库,不应该由起诉人获得。
因此采用诉外和解的方式,既可以使原告获得一定的利益,也可以使被告只用向原告支付小于法院判决数额的金钱就可以使其免于法律在追究。
这是美国法律的一个漏洞。
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可行性4.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对原告的诉讼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这个“支持”概念模糊,现实生活中起不到什么作用。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法律也没有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几乎是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
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院都是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类案件。
在这种法律不完备的状况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多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以主体不适格或者没有管辖权被裁定不予受理,使很多污染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环境得到保护。
4.2.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上的经济利益,结果导致我国的环境恶化,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急剧下降。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而且还可以惩罚环境违法者、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产生、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公民的环保责任感。
另外,随着跨国企业越来越多,也必将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有着重要作用。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七)项指出“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这是国务院首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可见由于社会的需求,政府开始注重这方面的发展。
另外,学者们都在尽自己的最大力量去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制度,也提出了自己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方案。
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和法律规范指日可待。
5.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设想为了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一份微薄之力,我根据所学的知识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第一、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将公益引入到诉讼中,突破了以往诉讼中要求原告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诉讼资格的确立。
只有放宽了诉讼资格,才能使环境公益诉讼发生。
扩大原告的范围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任何公民都是环境的享有者和保护者。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被告人无力提起诉讼,就很容易使侵权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环境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如初,如果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权,相信会很好地保护环境,也能使环境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值。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首先就要放宽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资格。
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举。
这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业,也可以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疏于管理义务的环境行政机关。
比如美国《清洁空气法》第304 条a款就明文规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美国将政府、政府机关以及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列入被诉对象的范围。
在日本,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公民以日本行政厅对产生公害的事业活动控制不力而可能导致公害损害或者行政厅因违法在环境上采取措施致使国民遭受损害为由,对行政厅提起诉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为了使权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快向法院寻求救济和节省司法资源,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诉讼时效,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法院救济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它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 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而规定,而环境公益诉讼也具有这样的目的性。
因此,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只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第四、诉讼费用的承担。
2010年12月30日我国首例环保资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
这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诉讼,”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虽然近年来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地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但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