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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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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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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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n te F u d t no u sa t eRihso d pigLt a o f u l e . eo n i n n s o o n a o fS b tn v g t fA o t ig t n o bi W B r fE vr me t o h i i n i i P c a o W ANG U YAN n qu Yu - i
( in t nvr t intn Hu a 1 5 Xa g nU i sy aga n n 4 1 ) a e i X 10 AbtatI ni n e ta , eit at nbtent a r gt a dp w r h hh v o be l ie . r n mead src:nev om n w t e ci e e en te o r s n o e i aen t enc ridf l gt r l h nr o w h u fh i wc a f o ao i n i a e uc f e s fut emae ni n n o t lako et es p r s nb wS esol ieadf io eie t i d q ayo a sc ksevr met nr c f f c v u p si yl . w hudgv e nt nt t a sn m n oj i o c ol e i e o a o i i oh d o er t o u l ef eo ni n e t dm k ao a l a oai fr t n dp w r db i igt no yt o u l f i s fpbi w lr f v o m n aer sn be l ct no g  ̄a o e u dl a o f s m f b c h h t g c a e r n a e l o i h n a l t i i s e p i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环境权的司法救济途径--兼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利 。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 的是公益 诉讼制度 在环境资源 法领 域 的 实 现 —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及 其 相 关 问 题 , 以
期 对 我 国 的环 境 资 源 立 法 与 实践 有 所 启 示 。


环 境权 的 法律涵 义及 其法律 实践
环 境 权 是 环 境 资 源 法 的 核 心 问题 ,是 环 境 资 源 立 法 、
光 权 、安 宁权 、清 洁 水 权 、清 洁 空 气权 等 ,而 程 序 意 义 的 环 境 权 包 括 知 情 权 、参 与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此 外 , 由
于 环 境 侵 权 在损 害 私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又损 害 其 他 多数 人 的
益 的诉 讼 都 建 立 了相 应 的诉 讼 机 制 ,其 中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该 突 破 “ 家 — — 行 政 权 力— — 社 会 公 益 ;公 民— — 司 国 法途 径 — — 私 人 利 益 ” 这 一 旧 的权 力 架 构 ,授 予 每 个 公 民个 人 基 于 环 境 权 对 社 会 公 益 的损 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 权
获 得 其 在 社 区 的 环 境 资料 ,并 应 有 机 会 参 与 各 项 决 策 进
又 占有 重 要 地 位 。当 前 , 日益 严 重 的 环 境 危 机 已 成 为 威
共 同权 益 ,因 此 环 境 权 既 是 个 体 权 利 ,也 是 集 体 权 利①, 属 于 一 种 “ 会 ” 权 利 , 明 显 不 同 于人 格 权 、财 产 权 等 社 典 型 的 “ 人 ” 权 利 。 19 私 9 2年 《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里 对 程 序 意 义 上 的 环 境 权 进 行 了 界 定 ,即 “ 境 问题 应 在 环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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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指令附件Ⅱ《环境损害救济》(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第1.1.3条所指出
环境损害补救的赔偿是为了补偿自然资源及其服务丧失造成的过渡期内的可 能的损害。赔偿由自然栖息地保护、物种保护或水体的额外改善措施组成, 无论其发生在被损害的地点或者其替代地点。但不包括作为公众成员的(个 人——笔者加注)财产赔偿。
2002年的“塔斯曼海”(Tasman Sea)油轮油污损害赔偿案
2002年11月23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Infinity Shipping Co. Ltd.)所属的马耳他籍油轮Tasman Sea
与中国籍“凯旋1号”货轮发生在我国天津大沽口东部海 域发生碰撞,前者右舷第3舱破损,至其所载205.924吨 轻质原油泄漏入海,造成近海海域污染。
对这类新型损害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若不加以研究解决,未来也许会不断 重演“塔斯曼海轮”案的悲剧?
受损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Haven油污损害赔偿案
这艘塞浦路斯籍的油轮发生火灾后爆炸,并沉没在意大利Genoa,事故 对意大利、法国和摩洛哥造成了污染。意大利政府、Liguria地区、两个 省和十四个村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环境损害赔偿主张。
其一审判决获赔数额仅占10起关联案件一审判决获赔总额的22.9% 再审调解后,最终获赔数额在扣除其已经支付的相关鉴定、检测费用
后,及可能不足以支付为进行被污染海域的生态修复须开展的生物治 理研究费用 而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实施费用最终恐怕只能由污染者以外的全体中 国纳税人负担了!!!
这不可谓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
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 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 重退化。
“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 的数量,再乘以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 4.5—6倍的下限 4.5倍,判决常隆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 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 41,014,333.18元、施 美康公司承担 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 26,455,307.56元、富安公司承担 1,705,189.32元、臻 庆公司承担 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 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 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 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 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第23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 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 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 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 ,予以合理确定。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出现了 生态利益损害
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 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 、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 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海洋油污所直接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即生态损害(原告天津海 洋局——53%);
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 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
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 7个案件的渔民——37%)。
故在立法起草时尚未能考虑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
于是,当十数年后遇到类似“塔斯曼海”轮油污案中的生态损害赔偿救济 的新课题时,寄希望于扩大解释当初尚未考量此等因素的原有法律规定, 必然收效胜微
环境公益诉讼举步艰难!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吉林石化爆炸 事故发生后,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试图代表松花江起 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 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 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 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很明显,不同于 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请,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 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态损 害赔偿诉讼,且具有环境公益私诉的性质,可惜法院没有予以 受理。
(4)资源的自然生态化恢复损害,其中,海洋资源—— 591,364,000,000里拉、大气——6,029,000, 000里拉;
(5)海洋和大气无法恢复的损害(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 行估算);
(6)通货膨胀和利息损失
国际经验借鉴
当今环境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发达的欧盟尚且在经历近15年的漫长立法研 究和争辩后于2004年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制定了针对生态(环 境)本身损害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 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 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 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 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1994年6月,意大利政府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环境损害 的计算方法,包括:
(1)43公顷显花植物(phanerogams)的恢复费用—— 266,042,000,000里拉;
(2)由于显花植物损害造成海岸腐蚀的影响损失(由法院 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
(3)残骸清除费用——20,000,000,000里拉;
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
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 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 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 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论文结构
引言 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 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 四、结论
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
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
2012年 12月,江苏泰兴 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 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 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 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 家化工企业赔偿 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 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nvironment per se) 联系
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可能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损害 也可能使生态或环境本身遭受损害,如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
非自然退化等
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 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一旦受 到危害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生态损害,若缺失了有效的生态损害预防和求 偿机制的保障,将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的损害,最终 将影响到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人享受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的权 益
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理论辨析
传统环境侵权
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damage through the eco-system or environment),并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
生态(环境)本身损害
这类损害则直接指向生态或环境本身(damage to the eco-system or
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
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 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 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 复费用,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 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第Ⅰ版)》(环发[ 2011]60号)就此类情 况推荐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 理该案所涉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 6家公 司每吨副产酸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 的虚拟治理成本。
天津市海洋局将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其保险人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被告,告 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
(1)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 600万元(人民币); (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 (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 614万元; (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 306万元; (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 (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38.09万元; (7)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用等579.830 7万元。总计9 838.930 7万元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 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 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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