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共42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规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常见的维权途径。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特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实现对环境破坏的修复和受损方的经济补偿。
其特点如下:1. 主体广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等受损方。
2. 追溯性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针对当前的环境损害提起,还可以追溯至过去的环境破坏行为。
3. 可赔偿性: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环境修复费用和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以实现对受损环境和个人或组织的双重补偿。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及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概念和特点如下:1. 保护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
2. 公益性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在于推动环境保护的进程。
3. 具有代表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团体等代表广大受损方向法院提起,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和代表性。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在目的、主体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中却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是环境法律保护的手段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论环境公益权--兼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之实体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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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2020年第5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朱谦,谌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我国环境法学界的多位学者亦以政府为自然资源的代表人说、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延伸说、政府掌握的诉讼资源丰富说、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不足说为论据,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
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及其司法实践,与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渠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初衷相违背,且存在边缘化与 虚置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风险。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符合风险预防原则,更有利于公众参与,故在寻求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时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适恰。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顺位关系[作者简介]朱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谌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6[中图分类号]D922.68;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20)05- 0035 -08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缘起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 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在试点改革的过程 中,出现了一个问题:针对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存在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 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两种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赔偿责任的 诉讼途径,且两诉在诉讼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导致两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撞车”的可能。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在2017年12月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两诉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①。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作者: 秦晓峰[1];陈宏光[1]
作者机构: [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出版物刊名: 湖湘论坛
页码: 44-47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5期
主题词: 环境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时效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环境侵权诉讼不断增加,司法机关面临着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诉讼。
但由于我国环境权救济机制和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协调,导致实践中大量牵涉环境民事公益的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立法与现实的冲突,使得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旨在从必要性、可行性、制度设计等方面论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具体建构,以期能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法治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论环境权的救济论

论环境权的救济摘要自上世纪以来,人类以聪明的才智和创造力,利用大_然赋予的充足资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各种需要,并以空前的速度改变着地球的而貌。
但是,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当我们环境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诸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等等,但归纳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
而对于国际环境侵权的纠纷,则通过司法方式、调解方式和仲裁方式来解决,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的不同作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和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使损害得到赔偿,权益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
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
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一、私法救济私法救济主要指民事救济。
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 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
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是以妨碍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
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采用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第42卷第2期2021年4月Vol.42,No.2Apr.2021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文章编号:2095-3046(2021)02-0024-05DOI:10.13265/ki.jxlgdxxb.2021.02.005引文格式:徐忠麟,夏虹.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42(2):24-28.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徐忠麟I,2,夏虹6(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彳!®。
;".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
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
在二元模式的大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协调中图分类号:D922.69文献标志码:A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侵害救济途径。
由此,我国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模式。
为避免两诉之间发生冲突,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两诉的“二元”运行模式,即两诉分别提起,分别审理+由于两诉在诉讼的、诉讼在审理、案件事等存在丨的联系,将二者完全肢解分的模式反利于案件的审理,利于,二者已为理论与的题+的十生态明的,新的环境法,,避免;环境案件事的,在两诉两者的,两诉的,上二者的关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在环境益的有,环境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