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一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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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安司 管 干 院 报 辽 公 法 理 部学 学
(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探究

性 分 析
环保N G O 作 为环 境公益诉 讼 主体 在 国际 上 已得 到 许 多 国家 的立法 支持 。美 国作 为环境 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 创始国, 早在1 9 7 0 年修 订 的 《 清 洁 空气 法 》 中就 规 定 了 公 民诉讼 条款 .在 随后 的1 4 部 环境保 护 法律 中也都 有
环保N G O即E N G O(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n o n — g o v e mm e n t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是指 环 境保 护 非 政府 组织 。 环境保 护 部 《 关 于培 育 引导环 保社 会组 织有 序发 展 的指导 意见 》 指 出: “ 环保 社 会组 织 是 以人 与环 境 的和 谐 发展 为 宗 旨 . 从 事 各类 环境 保 护活 动 。为社会 提供 环境 公益 服务 的
的 相 关 制 度
关 键
词 :环保 N G 0;环 境 公 益 诉讼 ; 主体 资格 ;制 度保 障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3 )0 3 — 0 0 6 5 - 0 5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5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2 — 2 7
益诉 讼 。 环保 N G O 与其 他 组织相 比 . 具 有 提起 环境公 益
诉 讼 的明显 优势 。如 何确 立环保 N G O的诉 讼 主体地 位 以及 如何 建 立相 应 的法律 制度来 保 障环保 N G O 对环 境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知识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通过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损害、恢复生态平衡,并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即具有公益性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具有诉讼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权益的保护原则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责任,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1.环境污染事件: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2.环境破坏事件:如滥伐森林、非法采矿等。
3.生态保护事件:如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的地位和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体制上属于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延伸和补充,其目的是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实现环境公正和社会公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要求1.具有公益性质:诉讼目的不能仅为维护个人权益,而是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主体可以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政府机构等。
3.具有诉讼权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权益,即与环境损害事件直接相关的利益。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点1.诉讼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公益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经过立案、举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2.证据要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与环境损害事件相关的证据,如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调查数据等,以证明环境损害和责任单位的关系。
3.法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可能包括赔偿损害、修复环境、停止侵害行为等。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作 者简介 : 简汕汕 、 殷娜, 天津 工业 大学 2 0 1 1 级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0 8 - 0 2
请 求赔偿 的 的诉讼 权利 。
( 二) 环境公 益 诉讼
提 供了可 选择 的路径 , 也 就是说 环境权 的实现 需要完 善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提供 坚实 的后 盾 。而 目前我 国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尚 未形成 , 使得环 境权 的实 现遇 上 了巨大 的障碍 , 这无 论 是对 国家
而 近些年 来 , 在 美 国环境 公益诉 讼开 展得 如火 如荼 , 为公 民 度称 为 中国环境 保护 的“ 最后 希望 ” 的人来 说 , 具有 极大 的诱 惑 ,
在追求 舒适环 境 中所 享有 的正当权利 , 其设 置的 目的并非 只是 为 参与环保 事业做 出了巨大 的贡献 , 这 对于把 引进环 境公 益诉讼 制
足, 由此 在程序 方面 要切 实 的保 护 和实现 环境 权就 更为 重要 。 程 损 害环境 的行为得 不到有 效及 时地预防 和纠 正, 对于 环境保 护工
度 上环境权 所 应包括 的权利 : ( 1 ) 公众 知情权 , 是公众 实现环 境权 作的 开展极 为不利 。
的前提 和基 础 : ( 2 ) 公众 参与权 , 作 为环 境权 的重要 内容 , 是 公众 了保 护某 一具体 公众 的个 人利 益 , 而 是实现 社会 人类 公众利 益 。
{ 鼻 I 】 占聋 ▲ 金
◆ 司 法 天 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环保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环保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环保案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1. 民事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
然而,部分当事人可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例如,部分社会组织因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诉讼的合法性。
2. 行政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主体资格存疑。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确保行政主体资格的正当性。
二、环保案件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种类环保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类型来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笔录、监测报告、专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认定环保案件中的证据认定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真实性问题:部分当事人可能提供虚假证据,以逃避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关联性问题:部分证据可能与其他案件或事实存在关联,需要综合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充分性问题:环保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环保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1. 环境侵权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破坏赔偿责任、恢复治理责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2. 环境刑事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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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如果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不仅侵害了环境所在地居民的利益,更是侵害了全社会人民的环境利益,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并且需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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