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
明确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和顺序,既要赋予更多的主体诉权,又要防止诉权被滥用;既要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又要防止司法资源被浪费。
文章分析各种原告主体资格的优劣及顺序,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建立多元启动模式,同时设计一个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程序,保证各启动主体之间协调统一,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顺序选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西方国家保护生态环境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监督公民、企业等污染源自觉守法,督促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执法,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功能。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探索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必要且可行的一条路径。
然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环境公益诉讼由谁启动问题。
是由监察机关单独启动,还是由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等共同启动?这些启动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还是有先后顺序?这就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选择问题,对此学术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实务界也有不同做法。
综合起来看,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到启动主体和启动顺序两大问题。
一、公益诉讼的渊源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公益诉讼制度(actions publicae populares)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是相对私益诉讼(actions privatae)而言的。
当时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称为公法,保护私人或个人利益的法称为私法。
相对应而言,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为公益诉讼,为了私人或个人利益提起的诉讼称为私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典型代表和体现。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在我国同样存在多种表述和理解。
但普遍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有关的侵权主体或行政单位提起的诉讼。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一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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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作者:陈凤吴迪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01期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关键词:诉讼法;环境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环境危机愈加严重化,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化、扩散化趋势,环境侵权行为对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都带来巨大危害。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9年12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统计数据得知,全国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184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330件,占比6.36%;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4854件,占比93.63%①。
近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的状况有了大幅度增长。
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包括大气、土壤、野生生物、海洋、森林、人文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涉及领域扩展至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渠道。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改革是必由之路。
相较于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呈放宽趋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上仍然采取严格限制政策,公民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诉讼能力和资格依旧被排除在制度之外,严重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建设进程。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概论(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最早理论来源是经济学。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摘
要: 随着社会 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 环境污染不断加剧 , 这 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 巨大的挑战。 为此 , 但
2 0 1 2年新 民诉法修 改增加 了环境公益诉讼 的 内容 , 但其 中对诉讼 主体 只做 出了泛泛的规定。逐步 阐明“ 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之含义 , 并通过现行 立法和 司法 实践 阐释 实践 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 围, 分别从检察机 关、 公 民、 行政机 关、 其他 组织 4类主体进行深入理论探 究, 并对未来关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做 出合理性建议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公益诉讼 的性质可将 其分 为行政公益诉讼 、 民事公 益诉讼
和宪法公益诉讼 ,三者核 心的区别在 于起诉对象之不 同; 依 部门法角度来划分 , 公 益诉讼可分 为宪法公益诉讼 、 行 政公 益诉讼 、 民事公益诉讼 、 经济公益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等 。本
文 所 提 出 的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即在 行 为 违 反 环 境 法 部 门 法
白也使得 司法实践面 临极大 的困境 ,一度造成 了全 国 7 7个
环保法庭零案件的窘境。 2 0 0 5年颁布《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 的决定》 一定程度上推动 了地方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规范 的进
程。云南 、 重庆 、 贵州等地建立了环境 法庭 的试点 , 很 多地方 司法机关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 了规定 。例如 , 贵阳市 人大通过的《 贵州市促 进生态文 明建设条例 》 第 二十 五条 规定“ 检察机关 、 环境资源管理 机关 、 环保公益 组织 、 生 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 ” 为诉讼 主体 。 昆 明市 出台的《 关于 建立 环保执法协调机制 的实施意见》 和海南省司法机关发布 的《 关 于开 展环境资源 民事公益诉讼试 点 的实施 意见》 都规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等等。
⽆论⾃然⼈、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的优势和劣势。
因此,建⽴⼀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那么针对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哪些1、⼈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是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的职责所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很⼤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化当作⾸要⽬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个⼈有权⼒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种动员、沟通、教育的⽅式,通过这些⽅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或者称个体,⼀般指⼀个⼈或是⼀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个⼈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认为的。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破坏⽣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可以⽀持起诉。
⼆、公益诉讼的分类1、按照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不同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政公诉,后者称为⼀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
在诉讼案件中,有一种特殊情形的诉讼不为自己个人的利益,为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为公共利益诉讼,这类案件可以称之为公益诉讼。
那么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哪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
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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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
“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
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
优。
一、检察机关
1.学界观点
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2.笔者观点
如果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又是庭审活动的监督者,原告利益与法律监督相互排斥和对抗,不仅不能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中立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天然地会更多考虑国家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一致”。
因此笔者不赞同将检查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二、环境主管行政部门
1.学界观点
由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配有环境执法方面的软性资源和先进的硬件设备:如众多环境执法人员、掌握较为全面的环境监管信息、先进的环境监管设施、完备的分析测验器材等。
所以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一贯被认为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较优的候选原告之一。
2.笔者观点
环境行政主观部门已有行政执法权,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来保护环境,若又赋予其公益诉讼的权力,会导致环境主管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国家公权力交叉,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
所以笔者认为公益环境诉讼是原告不能很好地得到行政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另外原告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可以列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第三人,追究其行政行为的失职。
三、公民个人
1.学界观点
赋予公民个人原告主体资格与我国的宪法规定是相符的;公民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生活在社会的每一角落,能及时发现身边的环境侵权行为;赋予公民个人原告主体资格是对检察机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等原告的补充,可以弥补检察机关不作为,社会团体不愿起诉时诉讼程序无法启动的问题,达到切实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外国有许多个人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成功案例可以用来借鉴。
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个人在团体面前,永远是弱势,除非个人实力可以超越当地的权力架构,冲击当地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很难实现;另外中国公民缺乏民告官的勇气和信心,以及后顾之忧,权利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空白,使得中国的国民不到迫不得已,不会起诉,这与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中国国民尚缺少起诉的安全保障和外在的体制激励。
2.笔者观点
当下,公民个体利益的分散,可能会导致其难以达成公益诉讼的共识;另外,公民个人资源的有限性,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都会对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目前我国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如果赋予广大公民个人原告主体资格,可能导致他们随意行使手中的诉讼权,引起法律公共资源的浪费。
但是可以鼓励公民个人通过行使结社权,参加社团如参加民间环保组织尤其是政府发起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以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原告
1.学界观点
环保组织可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以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它可以弥补公权力的公益诉讼的不足,特别是在中国这个大背景下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本地的经济实力,会对公权力施加压力而阻碍公权力的介入,而非政府环境组织可以减少这方面的顾虑。
但是环保团体的能力和素质差别甚大,把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力交给它们会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威胁;环保团体容易受到其出资人的影响,受其左右;环保团体的利益偏向明显,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取向相差很大,只能代表个别阶层、社区、社团、人群的利益。
2.笔者观点
环保公益社会团体,一方面其热衷于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他们中间可能会有一些诸如熟悉法律、懂得诉讼技术的环保、法律方面
的专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
另外,社会团体是将零散的个人集合到一起,人多力量大,使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更能重视它们得活动,进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
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
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同时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制度的特性,发展、完善多项配套法律制度,逐步地、有条件地实现公民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理论设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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