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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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0 Z≯工0勺 ≯ 一 H 0ZH Z 0富. C I 2
}宁 安司 管 干 院 报 辽 公 法 理 部学 学
(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作者:陈凤吴迪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01期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

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关键词:诉讼法;环境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法律救济近年来,我国环境危机愈加严重化,环境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化、扩散化趋势,环境侵权行为对个人利益以及社会公益都带来巨大危害。

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至2019年12月,根据中国法院网的统计数据得知,全国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经达到5184件,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330件,占比6.36%;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为4854件,占比93.63%①。

近5年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相较于2015年之前年均8件的状况有了大幅度增长。

环境污染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包括大气、土壤、野生生物、海洋、森林、人文遗迹以及自然保护区等,涉及领域扩展至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生态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渠道。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改革是必由之路。

相较于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呈放宽趋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上仍然采取严格限制政策,公民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诉讼能力和资格依旧被排除在制度之外,严重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建设进程。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概论(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最早理论来源是经济学。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葛君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10期摘要:新环保法背景下,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完善。

随着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宣布,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制度,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该案胜诉后呈现出若干实务问题。

本文力图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剖析,总结出在诉讼实施方面的问题,并在目前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改进性的意见,来改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难的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42-02得益于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日趋重视,以及实施、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保法》,还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的探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摸索,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不过可以说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中,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的一些经典案例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①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就是司法实践案例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典型。

一、案情的基本介绍2015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以谢知锦等四人为被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诉讼一经曝出,社会上便一片哗然,而且这也是我国新《环境法》实施以来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四被告在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采矿的范围擅自扩大,并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的后果。

2014年,四被告因其违法行为分别被判处刑罚。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构想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构想

单位 和个 人进行 检 举 和控 告 。 从 条 文 本 身看 来 , ” 有 模糊 地公益 诉讼 的意 味 , 并 没有相 关 配套措施 , 但 不 能单凭 此项 法条 就得 到法 院的支 持 。因此 第 6条看
似有相 关 的规 定 , 其 实 是 属 于 “ 有 权 利 实 际 上 但 赋
3 0
山 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学 院学 报
第 2 4卷
1 环境 权 理 论 。2 . 0世 纪 7 0年 代 初 , 国学 者 美
( 关键 词 ] 环境 公 益诉讼 ; 环境 权 ; 环保 组织 [ 中图分 类号 ]D 4 8 [ 献标识 码 ]A [ F6 文 文章 编号 ]17 1 0 (0 1 0 0 2 0 6 2— 5 0 2 1 )2— 0 9— 3


环境 公 益诉讼 的概 念及 其发 展状 况
没有 权利 ” 的情 况 。 目前 , 国对于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问 题 已引 起 了 我
可 以对实施 侵 害人 提起 停 止侵 权 、 偿 受 害人 损 失 赔 的 民事诉 讼 。社 会 团 体 在 得 到 受 害人 授 权 的情 况
察 官都 可提起诉 讼 。同 时加 拿 大 、 国等 国都进 行 德
下 , 可 以提起 公益诉 讼 。 也有 的学 者认 为 《 洋 也 海
环境 保护法 》 9 第 0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对 破 坏 海 洋 生 “ 态 、 洋水产 资 源 、 洋 保 护 区 , 国家造 成 重 大 损 海 海 给
为 意义重 大。我 国 目前 尚未 明确确 立 环 境公 益 诉 讼 制度 , 当前环 境 保 护 的一 大缺 憾 。环 境 权作 是
为公 民的 一项基 本权 利 写入 宪法 , 有助 于提 高主体 的 环境保 护 意识 , 环 境保 护 裁判 获得 直 接 的 将 使

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 词 环 境公 益诉讼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环境 法 市 民社会 理论
道德 失 范
法律教 义学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0.4 .2 10 .5220 )1 50 0
但正足这种做法 , 在我国建设法制 国家时, 中国走入了一个误 区:
即先有立法 , 再形成法制 。也就是说 : 中国法律都 是从上 至下 的强制 型的 ; 中国的法大都是从外国 引进 的, 以中国的法逻 辑是从上到 而 所
诉讼 制度 的概 念 、 特点入 手概括 了环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基础 知识 , 然后 从 市民社会 理论 方面 、 道德 失 范 角度 和 法律教 义 学方
面 着手 , 究 了我 国在 本土上如 何 更经 济、 率的解 决 环境 纠纷 , 研 效 以期在 立足 于本 土资 源, 陈就新 , 以开 拓一 个新 点来研 弃 可 究 如何 完善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
点。关注少数人 的声音, 则就是社会 中出现越来越 多的该现象后 , 国 家就会发现这方面 的缺陷 。公众也可 以有 公益 诉讼代表人 向社会提
起 国 家应 当关 注 该 方 面 的 问题 。 国家 在 关 注 该方 面 问题 时 , 不要 当 先 急着 引进 外 国 的成 熟 规 定 , 当先 顺 应 本 土 化 资源 的前 提 下 , 沿 本 应 顺
下 的 , 实这 种 逻 辑 是 反 法 律 生 长 逻 辑 的 。综 上 , 国在 立 法 上 完 善 其 我
文献 标识 码 : A

概 述
所谓环境 公益诉讼 , 就是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环境公 益遭受侵害或 有侵害之虞时, 对侵害环境公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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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
【摘要】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当今,各国的环境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而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外,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原告资格
环境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具有社会稳定风险,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环境立法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敏感期共存,环境风险高发期与环境意识升级期叠加的严峻形势,妥善应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新挑战,并有所创新,积极探寻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新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通过合法程序,化解重大环境纷争的有效途径,应予大力推进。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2011年8月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建议稿,建议确定环保专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并提供了论证材料。

环境保护部的建议为:因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环资委研究认为,公益诉讼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统一考虑。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各方面关注的
热点问题之一,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大量认真调研,并通过专家座谈会、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也收到大量反馈,法工委还专门听取过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表决通过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二、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
公益诉讼制度原告主体范围先后经历了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团体”,再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推敲和演进。

现根据上述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界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既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范的依据,又有诉讼担当理论等法理的支撑。

因此,面对公共利益严重受到侵害却无人提起诉讼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不但名正言顺而且责无旁贷。

其次,“法律规定的机关”在规则的内容方面暗含着极强的准用性。

换言之,何种行政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将完全依赖于相关实体法的特别规定。

然而,即使在公益诉讼多发的环境保护领域,现行《环境保护法》仅有如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
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显然,该法是否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并未明晰。

即使是明确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其既有的规则也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存在冲突。

最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从“社会团体”延伸至“有关组织”,似乎意味着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将被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的范畴。

据此,“自然之友”“绿家园”等环保组织都将有权以公益组织的身份亮相于环境诉讼之舞台。

根据2011 年民政部门的统计,我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多达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约占25万个,这些组织将成为弥补社会转型期间政府职能设置重叠或缺位等结构性缺陷的重要力量,也将使民事诉讼制度不辱使命地承担起更为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

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完善
由上文可知,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却始终没有给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缺陷,有待完善。

1.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合理性,表现在:首先,公民个人是环境公益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次,公民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再次,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机对其公正性产生巨大影响。

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有时会屈服于领导者的意见和建
议,其公正性不能保证。

2.对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建议,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强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第二,确立专门审查机关。

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在最大限度地维护个人利益和环境公益的同时,也可能产生滥诉等问题。

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环境公益诉讼中滥诉问题的发生,大大增强了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建立公民个人诉讼优惠制度。

针对公民个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遇到的资金不足、精力不够、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等问题,笔者认为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建立公民个人诉讼优惠制度。

最后,加强公民个人有关机关和组织三类原告的联系和合作。

参考文献:
[1]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2]曲乔乔.浅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为视角.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尚睿.昆明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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