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三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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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

第34卷第1期2022年1月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SOCIALSCIENCESJOURNALOFUNIVERSITIESINSHANXI Vol.34No.1Jan.2022 收稿日期:2021-07-21基金项目:2021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础研究课题)“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路径选择问题研究”(2021YJ057)作者简介:高美艳(1981—),女,山西昔阳人,太原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段中强(1996—),男,河南南召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生,从事司法法务研究。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EB/OL].(2019-06-05).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2322.html.引文格式:高美艳,段中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2,34(1):70-7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定反思高美艳,段中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摘 要:为真正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严格落实“损害者担责”原则,更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我国于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于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但由于该制度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致使理论与实务层面冲突不断。

《若干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两诉”衔接的空白,但衔接机制尚不尽完善。

文章从当下现存问题出发,指出应当通过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核心立法、明晰其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厘清起诉顺位、以一审辩论是否终结为节点补足中止条款等四方面,对当前“两诉”的衔接机制进行优化,以期发挥出“两诉”的最大合力。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不当行为 或违法行
部门 、 环保社 团和公民个人 等主体都可 以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为致 使环境受 到或 可能受 到污染和破坏 的情势下 , 为维 护环 境公共 利益不受损 害而依法 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这一 制度 最早 出现在美 国 17 90年的《 清洁空气法 》 后来 在欧 中,
护的功能得 到有效发挥 。 二、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合理性分析
以及 内容不 同而形成不 同类型的公益诉讼 , 即环境 民事公 益
收稿 日期 : 1 1 —1 2 1— 1 7 0
作者简介 : 邓蕊( 9 8一) , 17 女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 师 ,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经济 法研 究。

公益诉讼是相 对于私益诉讼 而言 的一种诉讼模式 , 早在 罗马时期 , 程 式 诉 讼 中就 有 了 公 益诉 讼 和私 益 诉 讼 之 其
分。2周相先生在《 马法 原论》中指 出 : 私益诉 讼是 保护 - 罗 “
个人权利的诉讼 , 仅特定 的个人才 能提起 , 益诉 讼则 是保 公
的情形却一再 出现 , 这充分表 明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制度在 中 国的成功移植任重而道远。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 ) 境公 益诉 讼 的 涵 义 一 环
传统 的诉讼法奉行 “ 接利 害关 系” 直 理论 , 将原 告限定 为与案件有直 接利 害关 系 的主 体。然而 , 环境侵 权案 件 在 中, 违法行为侵犯 的不仅仅 是某个 特定公 民的利益 , 而是对
目的不是维护个人利益 , 而是维 护公 共利益 , 院的裁判结 法 果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免受 侵害 , 这使得诉讼结果具有重大 的 社会意义 。公益诉讼 可以制止某些社会个体滥用权 利 , 保障 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 益得 以实现 ,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稳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

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及局限性分析民法作为部门法,从传统上,在调整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民法是以私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强调对于每一个权利主体以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在权利主体受到环境污染侵害时,民法通过其规范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同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施加民事制裁,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和污染环境行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十分有利的。

但民法调整环境问题的本身不足在于,民法只能从私人权利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环境侵害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少数个体,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权益体系,利用侵权行为理论调节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权的概念是其出发点。

但在对环境权进行界定时,各种法学理论、立法现状对因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而侵害、损害他人利益的这一现象称谓各有不同,环境权的范畴也很模糊,因此有关环境侵权的权利范围、保护手段都有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必要。

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要明确环境侵权的概念,首先应探讨侵权行为的概念,因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于侵权行为,各国民法都通过不同的语言对其进行表示,英语为“tort”,拉丁语为“delictum”,德语为“unerlaubtehandlung”,法语为“delit”,这些语言表明,侵权行为是一种社会所不容许的行为(杨立新,2003)。

“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存在着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狭义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以过错为核心确立,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

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两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学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

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一、引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法律层面推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并恢复受损环境。

为了保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诉前程序的完善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二、诉前程序的意义和目的诉前程序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起始阶段,包括收集、调查、取证和调解等环节。

诉前程序的存在和规范可以有效地提升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效率,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首先,诉前程序有助于准确定位环境问题,确定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环境问题种类繁多,需要通过诉前程序的调查和调解,确认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其次,诉前程序有助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为后续的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巨额赔偿和生态修复的需求,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诉前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机会,以便从事故现场查勘、证人调查、取证保全等形式,收集证据。

再次,诉前程序有利于强制保护措施的采取。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能涉及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资源。

诉前程序可以赋予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及时而有效地进行环境保护。

最后,诉前程序有助于调解。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争议性和耗时成本高的特点,通过诉前程序的调查和调解,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机会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减轻诉讼负担。

三、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诉前程序比较简单和单一。

当前的诉前程序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调查和取证,相对而言缺乏约束力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诉前程序的保障水平,应当完善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主体。

其次,诉前程序与其他刑事、民事诉讼的衔接不紧密。

环境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诉讼的案件有时相互关联,但目前诉前程序与其他程序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逐渐崭露头角,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意义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且影响深远。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

在环境损害尚未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阶段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及时制止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就像是在火灾尚未蔓延时,及时扑灭了最初的火苗,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例如,当某个企业计划在生态保护区附近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工厂时,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环境影响,从而有可能阻止这个项目的实施,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一旦企业被诉,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会遭受声誉上的损失,影响其市场形象和经济效益。

这种潜在的风险会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曝光和审理,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人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紧迫性。

这有助于激发公众的环保热情,促使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来。

例如,一些地区的居民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成功阻止了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这不仅保护了当地的环境,也让更多的居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保护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尽管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监管漏洞。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模式探索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模式探索

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模式探索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显突出。

而现实的尴尬却是,侵权行为已然发生,污染结果实际产生,但相关的救济手段却无法弥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这是我们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本文以国内外几起污染案为切入点,剖析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模式的不足,探索重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模式。

关键词:环境侵权救济模式公益诉讼引言环境权,是指人人都能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法律之力。

①环境侵权行为则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者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②环境侵权这一概念现在基本为各国所接受。

我国现行立法从《民法通则》到《环境保护法》再到《侵权责任法》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所规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体系,但何以在环境侵权法网之下,环境污染事故依然频发,环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这不得不发人深思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模式是否完备?一、案件回放:国内外环境侵权救济之别(一)厦门集美”毒土”案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王清秋等四人分别对灌口镇上塘村林尾社村道边一荒地进行开荒,并在该土地上分别种植了一片龙眼树。

2007年9月,被告林仕聪未经许可擅自将污泥运到原告开荒的该土地上进行倾倒,从而导致该土地被严重污染,并造成原告种植的龙眼树枯死及该区域的地下水严重污染。

经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灌口中队等相关调查,该污泥来源于被告中环公司。

该污泥由中环公司通过签订合同书承包给被告顺贤公司处理。

顺贤公司通过被告林仕聪的引进,将该污泥运输到原告种植的龙眼林里进行倾倒,并由被告王三民实际实施倾倒行为。

四位村民将污水处理公司、运输公司及林某、王某等两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龙眼树损失及废土的清理费、土地污染治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2010年8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污水处理公司等四个被告连带赔偿龙眼树损失43920元,同时支付污泥清理费5376元。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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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三个问题的探讨
——法学1402班林芷苓1110314216——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1.概念
(1)环境公益诉讼
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
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
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环境侵权诉讼
环境侵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
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环境侵权实
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为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2.联系
二者都是我国有效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有效方法,都具有保护环境和防止环境侵害
发生的作用。
在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上,都有排除妨害和回复原状等。在举证责任上,都是举证
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鉴定方式上,都采用推定制。
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的补充,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侵害发生的作
用。
3.区别
(1)原告资格不同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人。法律明文规定允许“任何人”针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
而环境侵权诉讼的发起者必须是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遵循“无利益
则无诉讼”的传统私益诉讼原则。此时原告是环境的直接受害人。
(2)目的不同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
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
展。
而环境侵权诉讼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即受到侵害影响的少数人的环境论利益。
(3)救济方式不同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
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
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环境侵权诉讼是基于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并且必须有损害事实发
生作为提起侵权诉讼的支撑点,属于事后救济。
(4)对象不同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而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社会性,其侵害的对象常常是相当地区范围内
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总体来说,一般针对的是民事主体。

二、当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诉讼相交叉的时候如何处理?并分析公共利益与国家利
益的关系
环境侵权诉讼的盲区是确实存在的,无侵害无诉讼,而且很多时候还出现发生了
侵害却没有原告的情况,使得环境保护一直是一种“事后救济”。但是相对的,环境公
益诉讼则是对环境侵权诉讼很好的一种补充,不需要一定有侵害事实的发生。
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目前,我国的通常作法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
措施:一是停止侵害、予以修复;二是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
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征收相关的费用。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让污染环
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付出代价的目的。
对一个不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还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存在多个社会组
织对该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故有必要对多主体各自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进行科学划分,对其合并或分别审理。
在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上,首先,要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关
系。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不涉及环境私益诉讼。依据2014年6月23日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
障的意见》第4部分第11条中的规定,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损害公共利
益也损害其他主体民事合法权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
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而分别提起的环境公益和私益诉讼,实际上是同一为
行为所引起的多个结果(即一因多果)。而我国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却没
有因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的出台而有所改变,还有可能使得国家诉讼资源因过于侧
重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分而浪费。要科学、合理地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
境私益诉讼的关系,不仅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紧密的联系性,也要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异。
基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不特定性,也不排除一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
存在同时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环境权益以及私人环境权益的现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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