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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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论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滥诉防范

环境 公 益 诉 讼取 得 的 良好 效 果 为 国 外 司法 实 践 所 证 实 ,无 论 英 美 原 告 起 诉 资格 的要 求 。 该 案 中地 球 之友 等 三 个 民 间环 保 社 团起 诉
法 系 国 家 还 是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都 认 可 民 间 环 保 社 团 在 这 方 面 的 贡 危 险 废 物 处理 者 雷 德 劳 环境 服 务 公 司 向河 流 排 放废 水 。被 告抗 辩 献 ,美 国 、 德 国 、意 大利 等 国 的 法 律都 允 许 民 间 环 保社 团提 起 环 原 告 缺 乏 实 际损 害 ,因 而不 具 有 宪 法要 求 的 起 诉 资格 。 但 法院 的 境 公 益 诉讼 ; 另一 方 面 ,我 国 民间 环保 社 团发 展 迟 缓和 可 能 滥 诉 判决重新赋予 了没有遭 受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以起诉资格 , 的担 忧 又 困扰 着 学 者 和立 法 者 。 是 否赋 予 我 国 民 间 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原告 资 格 ,其发 展 现 状 能 否承 担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重 任 , “ 明 了 近 十 年 来 , 私 人 实 施 联 邦 环 境 法 律 趋 于 消逝 的 一 种 转 表
经i 斋与 i 去
论 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 公益诉 讼中的原告资格 及滥诉 防范
一 张榆青 阎 蓉 中国矿 业大学文法学院
[ 要 ] 民间环保 社 团能 否成 为环境 公益诉 讼 的原 告是我 国理 论界 讨论 的一 个重 点 问题 。本 文通 过介 绍 美 国、德 国、意 大利的 环境 摘 公益 诉讼 制度 ,分析 我 国民 间环保社 团发 展状 况 ,得 出应 当赋 予我 国民 间环 保社 团原告资格 的 结论 ,并提 出从 主体 资格 、案件 范 围和起 诉 程序 三 方面借鉴 外 国经验 ,预 防滥诉 风 险。 [ 关键 词 ] 民间环保 社 团 环境 公益诉 讼 原 告资 格 预 防滥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在 国 内的 热 烈讨 论 已经 进 行 了相 当一 段 时 危物 种 法 》的 新解 释 ,仅 要 求联 邦 机 构 就 发生 在 美 国 和公 海 上 的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梳理一、公益诉讼的起源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的美国。

当时,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民间组织和公民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被称为公益诉讼的雏形。

二、公益诉讼在国际上的发展20世纪上半叶,一些国际组织开始注意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并在其领域内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例如,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倡导使用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也开始将公益诉讼纳入其法律制度中,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开始逐步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198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并规定了环保组织和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和程序。

此后,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四、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成果自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中国的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通过公益诉讼,一些公民和民间组织成功维护了环境权益、消费者权益等。

此外,公益诉讼也起到了促进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作用,引导企业和公民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等领域。

五、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和展望尽管公益诉讼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公益诉讼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

未来,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并推动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提升,以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

“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

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优。

一、检察机关1.学界观点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2.笔者观点如果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又是庭审活动的监督者,原告利益与法律监督相互排斥和对抗,不仅不能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中立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天然地会更多考虑国家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一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1 、 公 民个 人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适宜 的机关 , 并建议《 环境保护法》 在修改过 程中应 当进一步明确肯定其作为适格原告 的主体地位。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 正案在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时
只是确认 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的原告资格 , 在条文 中并为规定公 民的原告资格 问题。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普通公 民不宜成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主要 的理 由在 于, 公 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实际诉讼难度很大 。这是 因为 环 境公 益诉讼很 多都涉及 到 比较复杂的技术 问题 , 取证时需要
主 管部 门 : 环境 保 护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个 人
将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纳入环 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 围已成
为一种共识 , 但是 至于哪些组织适 宜提起 民事诉 讼 , 却需要制 定相关的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 政策法规 司副司长别 涛 即建议 , 正 在研究修改 的《 环境保护法》 应 当在《 民事诉讼法》 基础上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 依法登记l 的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 对 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可以提起诉讼 。”
鹅 蜘 L e g a  ̄ S t i e d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酌 原 告 资格 问 题 之浅 见
口 张 新 欣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要】 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在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制度话题 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中认 为 . 除 了检 察 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与环 境保护组 织也 是适格的原告 类型。作 为普 通公 民的我 们. 由于受到 实际诉讼 能力等 因素 的限制 . 并不适 宜作 为环境 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 民在生活 中发现 了环境侵权 案件 时 , 可以向检察 院、 环境保 护行政主 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 护 组 织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渐加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环境公益诉讼暂行条例》,并从此开启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之路。

此后,我国连续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也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截至目前,我国各地区已经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各个方面,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环境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环境物质、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个方面;原告可以是绿色环保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我国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涌现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对北京某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检察院起诉的判决,要求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极大地震慑了不法企业,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对于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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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逐渐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大获全胜!”1月10日,我国第一例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在贵州宣判后,原告代理人马勇通过电话向《法制日报》记者报喜,言语中尽是兴奋。

年,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检察机关有权且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是近两年来主流观点之一。

2011年,全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尝试了环境公益诉讼。

记者,
2011年达3件,均被立案受理。

马勇注意到,去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这是国内首例由草根环保组织提起得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

看到更多公益诉讼主体被法院认可,“原告队伍”
持续壮大,他表示由衷地高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赵卫民审理过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在他看来,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司法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能动应对,为消
6起
2011年7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首次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大主体,包括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们第一次感受到:公益诉讼有法可依,近在咫尺。


遗憾。

“赋予公民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是国外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贯做法,也是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可以有效地补充公权力机关执法存在的不足。

”贾方义说。

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确立诉讼主体,并非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部。

如何制定配套措施,保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顺利提起,是各地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精力,
年一年的筹备,无锡将在今年建立环保公益基金。

事实上,公益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有先例。

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起诉贵阳市一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向贵阳市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污水检测费申请,基金会根据法庭意见先行垫付。

2011年,基金资助制度逐渐形成。

3月,贵阳中院出台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9月,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决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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