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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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辨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公益为导向,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还有利于推动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达到一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标准;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三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法院受案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得以适用。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修复受损环境;三是通过案例的公开和宣传,推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形成环保共识;四是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

五、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才能提起诉讼,普通个人的参与度较低。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诉讼周期较长,影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不当行为 或违法行
部门 、 环保社 团和公民个人 等主体都可 以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为致 使环境受 到或 可能受 到污染和破坏 的情势下 , 为维 护环 境公共 利益不受损 害而依法 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这一 制度 最早 出现在美 国 17 90年的《 清洁空气法 》 后来 在欧 中,
护的功能得 到有效发挥 。 二、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合理性分析
以及 内容不 同而形成不 同类型的公益诉讼 , 即环境 民事公 益
收稿 日期 : 1 1 —1 2 1— 1 7 0
作者简介 : 邓蕊( 9 8一) , 17 女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 师 ,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经济 法研 究。

公益诉讼是相 对于私益诉讼 而言 的一种诉讼模式 , 早在 罗马时期 , 程 式 诉 讼 中就 有 了 公 益诉 讼 和私 益 诉 讼 之 其
分。2周相先生在《 马法 原论》中指 出 : 私益诉 讼是 保护 - 罗 “
个人权利的诉讼 , 仅特定 的个人才 能提起 , 益诉 讼则 是保 公
的情形却一再 出现 , 这充分表 明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制度在 中 国的成功移植任重而道远。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 ) 境公 益诉 讼 的 涵 义 一 环
传统 的诉讼法奉行 “ 接利 害关 系” 直 理论 , 将原 告限定 为与案件有直 接利 害关 系 的主 体。然而 , 环境侵 权案 件 在 中, 违法行为侵犯 的不仅仅 是某个 特定公 民的利益 , 而是对
目的不是维护个人利益 , 而是维 护公 共利益 , 院的裁判结 法 果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免受 侵害 , 这使得诉讼结果具有重大 的 社会意义 。公益诉讼 可以制止某些社会个体滥用权 利 , 保障 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 益得 以实现 ,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稳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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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

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法庭就是专门负责一审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的法庭。

贵阳中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以及按规定应当由贵阳中院一审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案件,同时对环境保护法庭进行工作指导。

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

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

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与此相呼应,近年来各大媒体开始报道环境形形色色的公益诉讼案件。

一时间,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及其识别标准开始成为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拟结合案例分析,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和特点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传统分类,以自然人和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环境犯罪人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刑事诉讼。

由于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所以一般刑事诉讼都列入公益诉讼之列,提起刑事诉讼的国家检察机关称为公诉人(一般不称为原告)。

所以在讨论环境公益诉讼时,一般将环境刑事诉讼除外。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享有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权利;可以直接感受、享受该环境公益,但不能独占该环境公益,也不能排除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直接感受、享受该环境公益。

因为环境公益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的利益,所以不特定多数人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侵犯环境公益权的个人、法人、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主要包括:污染破坏或可能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环境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个人、企业;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并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环境权的政府部门。

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般是判决被告停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治理或恢复受污染破坏的环境,也可以判决被告赔偿环境损失,但这种赔偿金一般不是交给原告私用,而是交给社会公共组织或公共环境基金用于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一般是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其环境职责、撤消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结果是:一方面使原告可以直接感受、享受该公益(即直接对自己有利),另一方面是可以使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直接感受、享受该公益(即可以搭便车、对他人有利)。

例如,在因大气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胜诉,不仅原告会直接感受、享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利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也会直接感受、享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是原告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为不特定多数人打官司,为不特定多数人谋利益。

对于传统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言,他们出于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时,是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的,他们宁愿等待别人提起诉讼,然后自己去搭便车。

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法律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很少;但是,即使法律鼓励公益诉讼,也不会因此造成诉累即出现公益诉讼案件大量出现的现象;正如虽然政府提倡和鼓励“学雷锋、做好事”,但不会出现“人人都争当雷锋,人人都做好事”的局面一样。

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主要诉讼方式,是对环境公益权的司法救济,是“以第三种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治理机制,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它的主要调整方法是治理governance)为主、充分发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强调公众参与,综合考虑行政调整、市场调整、社会三种调整机制的作用”的一种新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优点和作用如下:第一,可以经济有效地保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第二,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公权、个人私权和企业私权对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的无能为力和侵犯;第三,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权,弥补政府在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方面的不足。

第四,不仅直接维护原告的公益权,也直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权,是一种双赢甚至多赢的司法补救方式。

第五,有利于维护正义、公平、和谐、安全等社会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变革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但已有某些接近环境公益诉讼或包含环境公益诉讼因素的法律规定。

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可以解释或引伸为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3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但已经隐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思,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

在“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中,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认为: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不存在重复索赔的问题。

法院不仅支持了渔民们的索赔请求,也支持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局的请求。

在该案中,法院实际上是承认,后两者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八条有关“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也可以用于环境公益诉讼。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可以认为是环境行政性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支持。

一些省、市地方法院、检察院也有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8年)。

该规定第明确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所实施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三、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五项标准对于何谓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这也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迟迟未能被高层接受、未能在中国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中国法学界有些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像环境公益的概念一样难以明确界定,因而反对在中国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在法律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不同看法。

例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8年)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起诉:(一)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二)受害人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三)受害人有起诉意愿的。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如果单从某一个方面看,似乎难以界定,但如果从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则比较容易界定。

根据国内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通说和实践,可以将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或条件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一)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看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不是为了获得额外的私人利益。

这是一般标准、抽象标准。

(二)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原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求一般是:1.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或停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2.要求被告治理、恢复被其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3.要求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4.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求一般是:1.要求被告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要求依法追究被告的行政责任;4.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三)从法院受案范围分类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请求时,应该明确识别:1.该诉讼不属于刑事诉讼(包括环境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包括环境民事诉讼);2.该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该诉讼属于复合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附(或民事诉讼附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附带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附带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在受案审查时应该明确告知原告该诉讼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不能以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上述各种诉讼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四)从法院判决的种类看这里的法院判决(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被告停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停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2.被告建设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3.被告治理、恢复被其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或者或承担治理恢复费用;4.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但这种赔偿不是交接原告私用,而是作为公用(一般是将损害赔偿费纳入公共环境生态基金)。

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败诉,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驳回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责令被告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行政决定(在原行政决定显失公平时);4.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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