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作者:田俊业来源:《商情》2013年第2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环境恶化、生态危机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是一项逐步发展完善的制度,原告诉讼主体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以及进行诉讼实务操作层次上不甚完善,以此为基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环境权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概念及特征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有关机关和社会成员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面对公司、企业、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行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它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的范围广泛包括公民、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广泛。
此类诉讼一般涉及的人数众多,地域广泛,不但个人私益受到损害而且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也较大。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具有预防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已经不仅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采取救济措施,还具有指向未来,防止或减轻环境公益损害结果发生的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从公益诉讼的历史来看,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在古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设定的诉讼,只能由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起。
公益诉讼乃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可依法提起。
源自罗马法的“公共信托”也表明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不得滥用权力;公民有权借助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必要手段监督政府机关的环境管理行为,当政府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环境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即可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
环境权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我国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在宪法和环保基本法中都对此有体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众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过程、意义和影响。
某市的检察机关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某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于是,该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整个案件的进展如下:1. 调查取证检察机关首先展开对该企业的调查取证工作。
他们派遣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影响范围调查报告、公众投诉和上访情况等。
通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进一步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程度。
2. 提起诉讼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主要包括要求该企业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除了直接向企业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案件的重要性,鼓励更多受影响的人参与诉讼,共同维护环境权益。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众及相关权益机构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最终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客观的审理。
通过法院审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判决执行最终,法院作出了对该企业的判决,要求其停止违法排放、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受影响的公众。
检察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一直跟踪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在这一案例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代表公众维护了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不能再随意违法排放,从根本上保护了周边环境的净化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纠纷起诉状范本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和赔偿损失

环境保护纠纷起诉状范本要求停止污染行为和赔偿损失诉状原告:【原告名称】被告:【被告名称】案号:【案号】法院:【法院名称】原告以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就被告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向贵庭提起起诉,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污染行为,赔偿原告的损失。
现将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详细陈述如下:一、案件缘由与事实自【具体时间】起,被告在其位于【被告地址】的工厂内,进行大规模生产活动。
然而,被告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环境破坏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1. 大量废水排放:被告在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其中含有有害物质,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和地下水中,对水环境造成了重大威胁。
2. 污染废气排放:被告使用过时、低效的设备,废气排放量较大,其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风险。
3. 外排垃圾囤积: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大量垃圾在工厂周边堆积,不仅引发臭味、果蝇等卫生问题,还对土壤和空气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据调查,被告的污染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具体时长】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健康状况。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诉讼请求鉴于被告的环境破坏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侵犯了原告及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贵庭做出以下判决: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污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并恢复受损环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清理和治理受污染的水源、土壤、空气所产生的费用;(2)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因追究环境破坏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精神损害抚慰金。
3.其他应由被告承担的合理赔偿责任。
四、证据目录1. 被告工厂现场照片2. 相关过程记录和生产日志3. 环境监测报告4. 相关物品取证记录和鉴定报告等五、案件陈述与辩护被告将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答辩状,并在庭审期间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周华颖 赵艳艳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保护环境利益的新兴制度,自2001年出现类似性表达到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专家学者对此多有探讨研究。
初期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期主要围绕原告主体资格题展开研究;2015年之后研究重点从制度架构过渡到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
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划分;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
在研究方法上,目前大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有效回应现实困境。
而《民法典》出台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一定影响,其中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激起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的探讨。
另一方面,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纳入《民法典》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归入民法典的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成为公益诉讼请求权?这一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80-03一、引言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似性表达首次出现于2001年,直接研究成果则出现于2004年。
通过归纳分析自2004年以来有关国内研究文献①,发现其经历了从开始关注、较多关注到成为热点的过程,研究视角从国外先进制度借鉴到国内本土化制度设计,研究方向从论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转向完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研究领域从环境法走向诉讼法,研究成果愈发丰硕。
二、研究现状(一)研究阶段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可以按照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时间节点,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2009年。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以叶勇飞、詹建红、张旭东、吕忠梅等学者为代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期探索,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常见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这两种诉讼形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本文将围绕环境污染案件,探讨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概念、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环境污染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促使环境污染行为的停止和修复。
相比个人起诉,公益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 整合资源:公益诉讼可以借助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增加诉讼的影响力和话语权;2.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团体,更能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3. 惩罚力度:公益诉讼可以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对侵权企业予以制裁,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4. 修复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都有所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加强公益诉讼组织者的培训和法律援助,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二、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指同一性质的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合并起诉,共同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方式。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集体诉讼共同维权、实现正当赔偿。
集体诉讼的特点如下:1. 维权效率高:集体诉讼可以减少重复诉讼,提高维权效率,节约时间和成本;2. 提升赔偿力度:集体诉讼有助于集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升赔偿和补偿的力度;3. 统一规范:集体诉讼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4. 促进企业行为改变:集体诉讼可以通过对侵权企业的法律制裁,促使其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集体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维权主体难以组织、诉讼费用负担过重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升集体诉讼的效力和可行性。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
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明确了原告主体资格后,才有适合的当事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通过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得出环境公益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分类出发,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并分析了环境公益诉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适用条件,主体资格主题内容: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公众环境权的维护和保全,主要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在其他主体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环境权或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时,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其中,环境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
二、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1.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公益必然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与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是传统的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机制,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这种机制已经显现出难以弥补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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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研究
【内容摘要】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是原告诉讼目标的载体和实现途径,原告在诉讼中对诉讼请求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突破了普通诉讼中“原告必须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资格限制,如何管理与处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直接关系到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效果。
因此,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管理与处分效果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3年1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尽管内容有限,但已开启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破冰之旅。
相较于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广泛关注,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问题却少有人问津,然而,无论环境公益诉讼最终由谁提起,诉讼请求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的研究就极具现实意义。
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具体实体权利主张,根据诉讼请求内容和所欲达到判决效果的不同,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对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研究亦以此展开。
一、确认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
确认之诉是德国普通法末期扩大化司法权的产物,通过确认判决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做出权威性确定,发挥着排除将来纠纷的预防性司法作用。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行为后果联系的非直接性,确认之诉的使用相对较少,但是,由于确认之诉具有预决性和阻止性的特点,原告可以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向法院请求确认一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以便为将来可能发生之事件进行预案救济或纠纷排查。
当然,这一方面需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具有深刻的权利责任意识和极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使用的协调性和优化性。
二、给付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给付既可以是物的给付,也可以是行为的给付。
给付之诉的使用率较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给付为内容的诉讼请求也占多数。
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损害尚未发生,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阻却危害环境之行为的发生,因此,一旦原告提起以停止侵害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即可阻却危害环境之行
为的继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在救济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是多种请求并存,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
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为内容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效果往往具有普适性,一旦对方履行了该请求,环境利益的所有享有者均可获得,从而实现环境
利益上的救济。
损害赔偿是给付之诉的重要内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是主张损害赔偿还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更有益于环境损害的救济呢,则需要审慎考虑、理性配置。
环境损害具有时间跨度大,空间范围广,受害主体广泛,损害隐蔽、持续,救济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等特点,往往无法通过金钱上的赔偿得到充分补济,此外,环境污染的损害通常也很难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即使能够计算出损失的具体金额,赔偿金的分配、管理与利用也是一个常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如果没有良好的赔偿金管理机制和系统环境修复和救济措施,主张以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原状等内容为主的诉讼请求可能更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救济。
(三)形成之诉中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请求的管理与处分
形成之诉,是原告依法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一定自己与被告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形成之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利用法院判决将现有的法律关系加以变更,一旦原告胜诉,判决在生效之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无需强制执行。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原告与被告行为后果关系的非直接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形成之诉应用的情形相对较少。
但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消灭他人之间形成的将对或者
已经对环境产生损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而这种形成之诉的提起有时又会同给付之诉中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相重叠,如何选择,则要充分发挥权利主体的自主性。
而在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上,有必要在现有行政监管之外开辟环境公益诉讼形成之诉的运行空间,使其成为行政机关环境监管之外的有力补充。
除了上诉讨论之外,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的优化与配置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实现,如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
对于提起、诉之变更、撤诉、不出席法院审判、接受调解以及上诉等诉的处分问题,亦需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
法院在适当的时候需要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基础,诉讼请求的合理配置不仅是需要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努力,同时需要相应程序和制度机制予以保障与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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