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与完善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等不断升级,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保护环境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情况和完善方向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情况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得到实施和推广,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环境保护部门和环保组织有了更多的法律武器,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环境治理。
在一些热点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治理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企业法人存在逃避赔偿的所谓“不实际地解散重组”行为,大大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其次,现行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尚不完善,导致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民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知度还不高,知识普及亟待加强。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要更好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适用方面,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首先,应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将其扩大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公共组织和个人,以便更多人能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
其次,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
此外,还应强化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程序的规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2. 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知识普及要提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效果,必须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培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
3. 强化监督与执行力度为了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和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和法院的监督与评估。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致于这一现象成为现在和将来制约我们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构,以期能指导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建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1)环境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环境权也是如此,只有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才算是具有了权利的本质因此,环境权的设立要求赋予公民以诉讼资格,使得公民能够实质享有这项权利。
⑴(2)新的诉权之利益说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实体权利是基础,诉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的延伸。
只有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复杂,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关系被重新定位,出现二者分离即新的诉之利益说,该说认为诉权不是再以实体权利作为基础和依托,诉权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新的诉权理论也将所要保护的利益扩大了,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现实利益和将来利益等,这种诉权理论的变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⑵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环境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现在已经或可能破坏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的诉讼活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接着,从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出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揭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后,本文重点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运行状况,包括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
通过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如原告资格限制过严、受案范围过窄、举证责任过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放宽原告资格、扩大受案范围、减轻举证责任等。
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包括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提高公众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环境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多个方面。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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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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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澍晗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公益诉讼主体扩大责任原则环境保护
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公诉。
在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体法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等等。
然而,实体法上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如何去维护,诉讼法上面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
按照“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的原则,在这里,对于诉讼程序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及
解决之道。
一,诉讼主体
1.主体扩大化。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已然形成,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公众的关注。
因此,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已经不能仅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美国侵权法的新的规定,即“为提起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公民必须具有作为一般公民的代表,或公民诉讼中的公民,或集团诉讼中的集团的一个成员所具有的起诉资格。
”在日本水俣病损害赔偿系列诉讼案也表明,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范围广,波及的范围有区域化功能化的特点,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之下所做重新分配社会有限资源和利益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环境和地区经济制度的建设而不仅仅是个案的救济。
因此,只有把诉讼主体做扩大化解释,赋予公民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部门,检察院及其他相关组织等间接利害关系人有环境诉讼的主体地位。
而把某些需要国家予以特别
保护的情况列为例外。
这样也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
2.鼓励诉讼。
自公众参与原则和公众知情权的确立,公众作为环境行政部门和污染企业的第三者,有最广泛的发言权。
因此,公民环境诉讼的活跃程度也是判断环境法实施程度的标志。
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主要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及返还诉讼费等措施。
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
这些鼓励诉讼措施和推行律师和当事人“密切合作”思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面,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
二,责任原则
我们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得任务并非完全是私权纠纷得解决,它还肩负着形成社会环境公共政策得神圣使命。
它通过具体解决环境公益损害纠纷,隐含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间接社会关系受到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得行为指南,确认环境公益得价值,甚至可影响当地社会环境,经济政策得制定和执行。
环境诉讼中,为追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许多国家结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出相关的规。
根据法国民法典1384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控制下的物品或活动造成了损害,原告不需要证明占有者的过错,只需证明该物品或活动的存在以及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则被告应承担
责任。
1985年7月25日的欧盟指令(EEC85/274)建立了一项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规定产品的制造者对使用者所期望的安全负责;据此,法国也规定了一种严格责任制度。
例如,对飞机产生的噪声、核事故或向海洋排放碳氢化合物,原告不必证明致害者有过失,而只需证明发生了损害。
在法国,有关工作场所的事故的赔偿也实行无过错责任,雇员只需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伤害;一个工厂尽管遵守了所有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规定,但如果对周围地区或邻居造成了烟尘污染或噪声污染,仍要承担责任,一个人可以对其邻近的工厂或邻居提起诉讼(相邻损害诉讼)。
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CA),规定了超级基金和有关补救责任,确定了有关当事人的连带责任性的严格责任,其法律效力具有追溯力,是对传统法理观念的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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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刑事诉讼,往往采取过错责任无罪往往面对的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
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
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
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
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
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
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
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
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
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
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
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一,惩罚原则
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得处罚原则,因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得类型不同而不同。
1.刑事案件。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得刑事处罚措施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遏制犯罪和威慑力作用,然而,对环境来说,并没有得到补偿。
目前,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源,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去恢复,负担沉重。
国外已有针对环境犯罪适用重建被损害的环境这种刑事措施的规定。
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有关环境犯罪及处罚的规定中普遍规定了一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
第250条对“污染水体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200倍或被判刑人1~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
罚金,或处5年以上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
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第254条对“毁坏土地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过去报酬200~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两年以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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