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角色的再认识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7 2021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上进行了诸多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作为应对新型环境侵权的产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该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保障。
在民事规范中,公法规范占据重要地位,民法出现了“私法社会化”的现象,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民事救济中,行政机关的地位却不甚明确,特别是在公益诉讼制度之中,行政机关处于“尴尬”的境地。
不仅《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发挥空间也有限。
与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只能作为被告不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这种角色并不明确。
学界对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格原告产生了巨大争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其他角色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
更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不应当出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中,其认为行政机关应退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并逐步走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角色的再认识Re-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文/侯志强 王宏摘 要 在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角色地位并不明确,这给诉讼顺利展开带来了一定影响。
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扮演多重角色,实现角色的多向度拓展。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肯定为适格原告。
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明确为证人。
作为强制力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视作为执行协助者。
明确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以及角色的多重认定,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逻辑及障碍分析

就环 境公益诉 讼本身而 言 , 讨论其 法律逻 辑就是讨 论环境 公
为 主的原 则, 在环 境损害 结果没有 实际发生 的情况 下进 行环境 公 益 与诉讼 关系 的法 理审 查 。本 文将 从两个 方面 分析 环境 公益诉 益诉 讼是可 以 的, 不 过这种 损害没 发生的诉讼 前提 是这 种损 害 以 讼 的法理 逻辑 。 后 明显 会发 生。 ( 4 ) 环境 公益诉 讼涉及 的原 告不 一定与 案件有 直 接利 害关 系, 为 了维护环 境公益 , 任 何组织或 个人都 可 以做 原告 。
关键 词 环 境公 益诉讼 原 告资格 环保 意 义 法律 逻辑 障碍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2 m O 2 如 果我 国的环 保措施 有效 , 环 境法律 制度 完美 , 我 们就没 有 作者 简介 : 韩梅 , 新疆 生产建设 兵 团第六 师党委 党校 , 讲师。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对 环境 公益 诉讼 内涵 的深刻 理解 ,应该 从 以下 6个方 面把 赔 偿则都 存在于环 境 民事 公益诉讼 中, 并不存 在环境行 政公益 诉
握。( 1 ) 维护社 会公共 环 境权益 是环境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 保护 环 讼 中 ,而对 生态损 害 的赔偿这 类诉 讼案件 会产 生 生态损 害赔偿 境 的 同时维护 自己利益 的可 以算 作环境 公益诉讼 , 但是 以 自身利 金 , 这部分 资金 对维护 生态环 境 、 治理 污染 具有非 常重 要的现 实 益 为 目的 的诉讼 则不 能算作环 境公益 诉讼 。 ( 2 ) 环境 公益诉讼 的 意义 。 类 型主 要包括 两类 , 即环 境行政 公益 诉讼和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 ( 3 ) 环 境 公益诉讼 有 显著 的预防功 能 , 环境 公益诉 讼体 现 出预 防
环保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的参与

环保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的参与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
环保公益诉讼作为环保领域中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直接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而社会组织作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而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行动。
环保公益诉讼是指环保组织或者环保志愿者、公民等提起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诉讼。
这种诉讼通常是针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有害行为,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环保公益诉讼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者的责任,以此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同时,它也可以促进环境法制的完善,从而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
而在环保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作为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许多环保诉讼案件中,起诉人通常是某些环境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公众教育和公众宣传,提高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进而推动了有关单位和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这些环保组织还通过环保诉讼,推动法律改革,提升法律的执行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并不是仅仅在起诉方面提供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证据调查、法律咨询、公众宣传和司法援助等方式,来协助环保组织赢得诉讼,维护公众环境和健康权益。
因此,在当今环保诉讼这个领域里,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
社会组织的参与,不仅能够帮助环保组织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也能够促进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参与,推动社会环保意识的深入普及,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随着环保公益诉讼的逐渐发展,相信社会组织的参与也会不断增强,他们会继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推动环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政府也应该在法治建设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立法和执法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民众的健康权益。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环境公益诉讼探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所进行的集体性法律行动。
它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与成效日益显现。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完善。
自201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版实施以来,一系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被纳入该法,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实践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律师和公民逐渐意识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例如,在我国北方的多个城市,环保组织和律师等各方联合发起了一系列环保诉讼,成功促使当地政府和企业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遏制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它还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是承载了政府保护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
政府本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可能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这个时候就需要社会公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了解环保法规、认识环保问题和知晓环保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还能够通过公众监督、扩大信息公开等途径,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环保执法水平。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难度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加之环保组织和大多公民权益在激烈争论后仍仅能作为“监察者”参与,诉讼当事人难度大,难以扩大诉讼参与人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
证据是环境诉讼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中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取证难度大。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摘要:某某经济带要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前某某流域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仍在持续,部分行政机关又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使生态保护方面留有监管空白。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以及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也有利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建设。
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通过列举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案例,找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基础上,就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检察机关在某某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某某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问题对策一、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具体做法(一)以诉前检察建议,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程序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我纠错,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保护某某经济带履职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其违法行使职权会导致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持续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将监督程序前置,积极的履行诉前监督程序,才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保护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以老河口市院为例,今年4月份,该院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市汉江河道堤防内建有一儿童游乐场,属明令禁止的“违建”营业项目,该儿童游乐场不仅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也会产生垃圾堆积,严重影响汉江沿岸的环境卫生。
同时,该儿童游乐场建于该市供水一公司提水口上游,该公司直接承担着全市居民饮用水的供给责任,给全市居民用水质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老河口市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该市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三部门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议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职,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书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六条规定,第一 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和特殊性,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审理。
书中还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社会组织章 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这一认定标准不仅明确了社 会组织的性质,也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维 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司法解释条文解读部分:这一部分详细解析了每一条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和 适用范围,对于读者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操作和 应用,增强了读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部分: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资料,方便读者在学习和实 践中进行查阅和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为我们提 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和思考空间。我相信,在全体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目录分析
随着环境保护法制的不断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 要手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本书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 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目录进行深入分析。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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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读书笔记,暂无该书作者的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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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是指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
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法律制
度。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土壤
重金属含量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空气中pm2.5等可吸入颗粒物更是每时每刻都威胁着我们
的健康。可以看到,环境侵害案件与日俱增,但因为传统民诉理论将原告资格严格限定为与
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密切利益关系,对于工厂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的行为,虽然与我们每个
人的呼吸息息相关,但很难认定为传统理论中的“密切的利益关系”,传统诉讼制度无力解决
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现行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
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
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
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民诉法》修订前,检察院,中环环保联合会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
案件,部分得到了受理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支持,然而民诉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
立案和受理反而受到了阻碍,13年中环环保联合会起诉的案件都没得到受理,直到14年无
锡中院受理了新民诉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将这一制度束之高阁,我想主要
有一下两方面原因,其一是对公共利益的含义界定不清,其二是法条对起诉主体规定不明确。
公共利益应当是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关系到不确定多数主体的一种利益。与美国、日
本等国家不同,我国民诉法将公益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个体诉讼并列规定,这就
意味着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是区分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个体诉讼中所维护的“私益”
的,私益的利益范围具有确定性,要么是个体诉讼中所维护的单个个体的利益,要么是共同
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中所维护的分散型私人利益,即使这种分散型私人利益所涉及到的人数非
常多,只要能确定这个人数的范围,其本质上就还是一种私益。以噪声污染为例,假设某公
路路段要进行维护,周围居民深受其扰,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公益诉讼,其实不然,这种情
况应该视受到噪声干扰的人数的多少,来适用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因为噪声向外传递是
有一个范围的,只有生活在该路段一定范围内(例如50米)的人才会受影响,这个范围可
能人烟稀少,只有几个住户,那么这时适用共同诉讼,也可能人数众多,10人以上,要适
用代表人诉讼,但总之这个人数是可以确定的。典型的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例如:向流经村
落的小溪中排放污水,因为不仅村民会饮用溪水,庄稼也会受到污水灌溉,进而结出的粮食
污染物超标,而这些粮食又会卖向市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食用中毒,区别于上述噪声污染
的例子,水污染涉及到不确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应适用公益诉讼。值得说明的是,国家利益
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而更类似于主体确定的私益,只不过与我们每个个体相比,这
个主体利益很庞大,但毕竟是能够确定的,国家利益受到侵犯时应该由国资委、环保局等机
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我国的立法框架下,应当将分散型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排
除在公共利益之外,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仅指纯粹的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的提起不影响
私益诉讼或国家利益诉讼的提出。
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环保法细化了《民诉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
规定,即相关环保组织具有起诉资格。两部法律都排除了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我国人
口众多,环境问题严重,如果允许每个个人都能去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势必造成法院压
力过大,司法混乱。对于行政机关,由于《环保法》中并没有规定其起诉资格,因此行政机
关实际上处于架空的状态,有待于法律对其的进一步规定。对于检察院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争论最为激烈,我觉得既然宪法赋予了检察院监督机关的地位,就不应将其纳入提起
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中,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背后的监督机关,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可以
督促环保局或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不是自己出面提起诉讼,这样的制度设计似乎
更为合理。
期待学理和实践可以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和完善,以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更
好的发展,切实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维护我们每个人都赖以生存的环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