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一)
浅谈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K e r s:tt y wo d sae—o n da st;p bi neetl g t n ytm o sr cin w e ses u l itrs i a o ;sse c n t t c i t i u o
国有资产在社会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 对它的监 过分 析 提起 国有资 产公 益诉 讼 的可行 性 、 国有 资产公 管也 一 直是 经济 体制 改革 中的重要 环节 , 受 人们 关 益诉 讼 的发展 、 性 , 出我 国构 建 公 益 诉 讼 的初 步 备 特 提 注 。经济学者和法学家们进行了长期的学术研究 , 设想 。 希 望建立一个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但我们无法忽 1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的可行性分 析 视 的是 国有 资产 流失 的现象 并 没有 被遏 制 , 国有 资 产 1 1 国有 资产公 益 诉讼 的基础 . 监管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
孑、 玲 j 晓
( 安徽 财经大学 法学 院 , 安徽 蚌埠 23 3 ) 3 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经济公益诉讼近年来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 面对国有资产流失 的现状 , 我国应 该在国有资产监管中引
入公 益诉 讼制度 , 为国有资产提供诉讼保 障。本文通过对提起 国有 资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国外资产公 借鉴 益诉 讼的发展经验并根据公益诉讼 自身特性 , 提出在我 国构建 国有 资产 公益诉讼 的初步设想 。
.. 治 理 国有 资产 流失 的途 径有 许多 , 益诉 讼是 不 1 1 1 政 治基础 公 .. . 能放 弃 的有 效救 济 方 式 之 一 。公 益 诉 讼 是 与 私 益 诉 1 1 1 1 人 民主权 理 论 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人 民群众 , 既然人民是 讼相对而言的一种诉讼模式 , 主要 目的是保护社会公
公益诉讼浅析

公益诉讼浅析【摘要】: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
文章拟从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和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公益诉讼; 必要性; 构建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和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
遗憾的是,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仍是一片盲区,司法实践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长了一些违背公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私以为,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持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分别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原告与被诉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均无权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
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doc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
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与

救济性
公益诉讼旨在救济社会公 共利益的损害,补偿社会 公共利益的损失。
公益诉讼的类型
环境公益诉讼
指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环 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 公益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消费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劳动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行为,劳动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02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 讨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 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 •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 •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 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01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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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等方面的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发挥民间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作用要源自一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
第三人责任
规定第三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责任,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等。
06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和展望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完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加强对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诉讼类型、当事人地位、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开展实践案例研究和推广
对公益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推广,为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保障人民权益和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了公益诉讼这一制度。
特别是在行政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益。
2. 监督行政行为: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政。
3. 特定主体提起:通常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4. 诉因的双重性:既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诉讼。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自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此外,社会各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诉前程序设置不完善:导致诉前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影响了诉前程序的实施效果。
2.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当前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或组织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限制了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渠道。
3. 证据收集困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
4. 司法资源有限: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日益凸显。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诉前程序设置:明确诉前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确保诉前程序的有效实施。
(下)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下)(三)确定合理可行的审查制度应严格立案审查程序。
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切实把好立案关,在正式受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增加预审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应实行合议制。
在诉讼时效上,应借鉴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可规定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即未经授权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保证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原则上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包括权限审查、内容审查和程序审查等。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违法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认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还应及时把发现的违法行为报送国家权力机关或通知涉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从而逐渐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维护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应建立合理的举证制度。
国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力量是均衡的,在收集证据方面两者难易程度相当,因此,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应平等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原告、被告承担的风险大致均衡,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原告方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
完善行政前置制度。
如果违法行为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在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其举报、控告,由其先行查处。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时,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方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如果某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则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查明违法者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判令违法者赔偿。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更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涵、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体多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客体特定,主要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目的公益性,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逐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受理范围有限,导致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其次,诉讼程序不够完善,如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等问题。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扩大受理范围,将更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二是完善诉讼程序,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四是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六、结论总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虽然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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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情况下,形形色色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手段不断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构建首先要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为前提。
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
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如下:(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2)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和扩展,对其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
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
国家行政机关如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出现,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
被告可以是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被诉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由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此类活动的关键,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二、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德国为例,存在多种形式的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将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团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而形成的”。
另外。
德国宪法中还规定有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害时,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的一种诉讼制度。
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护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无论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起诉讼。
德国的违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利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
虽然没有专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可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融合在各种不同的诉讼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现为团体诉讼和宪法
诉讼,因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然损害德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本文所论及的问题已经非常接近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
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
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违法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在宪法中增设国有资产保护权。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些保护一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职责,还没有确认国有资产保护权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
其次,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可考虑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对国有资产的含义、范围、法律保护途径等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
要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消除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互矛盾和真空现象,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创造合理的法律保障。
应当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确定较宽松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主要归结为两大类型,即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
行政主管机关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做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变相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但这一规定正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因为许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执行,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符合法治发展目标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中的其他主体包括除原告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我们不能片面地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都是行政主管机关引起的,被告的范围也应扩大化,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
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并不都是政府所为,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针对这些行为,普通公民同样可以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二)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大通病就是权力监控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这是我国目前权力监控体系乏力的重要原因。
司法监督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
现实中,人们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往往因为他们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人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
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难以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司法部门未能对此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检察院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加强司法部门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