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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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和差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促进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整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这两类诉讼在法律性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便。

因此,对这两类诉讼进行整合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特点在于诉讼主体广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其核心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追究。

该类诉讼对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在联系与差异(一)内在联系:1. 目的相同:两者均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

2. 相互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侧重于损失赔偿和责任追究,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

(二)差异:1. 诉讼主体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广泛,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

2. 举证责任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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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源 领域 ,并 发展 为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法 理 基 础 。公
法 》自 2 0 1 5年 1月 1日施 行 以来 ,截至 当年 1 1 月底 ,全 国法 院共 受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案 件 4 8起 。 其 中 ,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案 件 4 5件 .环境 行 政公 益诉 讼 案件 3件 。而从 2 0 0 7年至 2 0 1 4年 1 2月 底 的 7年 问 ,全 国法 院共 受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6 5件 。
第2 5 卷第2 期
2 0 1 7年 4 月
呼伦 贝尔学院学报
J o ur n a l o f Hu l u nb e i e r Un i ve r s i
No. 2
、 , o 1 . 2 5
Pu bl i s he d i n Ao r i l . 2 0 l 7
从 以上 数 据 可 以看 出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数 量上 比之
共 信 托 主要 内涵 是 :国 家 以 自己的 名义 管 理 和 处 置 全 体 社 会 公 民 的共 有 财 产一 一 资 源 的 生 态 价 值 。 国家 对 资源 生 态 价 值享 有 名 义上 的所 有权 。
的环境 利益 ,这一点使其与其他保护私利的诉讼
相 区分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在 美 国更多 的表 现 为公 民
诉 讼 ,美 国 的公 民诉 讼 更 强 调 公众告 起 诉 主 体上 倾 向于 公 民个 人 和社 会 组 织 。我 国 的环 境 公益 诉 讼 尚处 于起 步 阶段 ,理 论 上 还 有许 多 争 议 的地 方 。本 文 中的环 境 公益 诉 讼 采 用较 为广 义 的说 法 ,不 单 指 公 民 和社 会 团体 的 诉讼 ,也包 括 检 察 机关 ,国家 机关 提 起 的环 境 公
环境公 益诉讼 法律 问题 研究
陈婧 为
( 青海 民族 大学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7 )
要: 在生态文明建设 日益加强的大背景下, 加大环境保护的 力度 已成为公众的普遍共识。
随着环 境 压 力 的不 断增 大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逐 渐发 展 。论 文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功 能 、理论 基础


环境 公益 诉 讼概 述
主 义生 态 文 明进 程 中 ,环 境公 益诉 讼 制 度逐 渐 被 重 视 。环 境 公益 诉 讼制 度 主要 是 为 了保 护环 境 公 共 利益 ,与 原来 固有 的利 益取 得 方式 必 然会 发 生 冲突 。环 境 公益 诉 讼制 度 面 临 的困境 就 是环 境 保 护 与 人 的生存 之 间的 压力 。法 律 在一 定 程 度上 是 利 益 的博 弈 ,许 多 环境 污 染 的初 衷 就是 一 个地 方 人 民 的生 存 问题 。 由于重 污染 企业 往往 会带 来 高 税 收 ,政 府环 境 主 管部 门作 为环 境 主管 机关 往 往 忽 视 了对 于环 境 的治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事实 上 分 担 了一 部 分政 府 的职能 。在地 方 保 护 主义 、污 染 企 业转 移 的情 况 下 ,许 多 接 收污 染 企业 的地 方 政
逐 渐意 识 到 单 纯追 求 经 济 效 益 不利 于 长久 的生 存
和 发展 。在 建设 生 态 社 会 、和谐 社 会 ,构建 社 会
收 稿 日期 :2 0 1 6 - 1 2 . 1 1
作者简介 :陈婧 为 ( 1 9 9 1 -),女 ,青海 民族 大学 2 0 1 5级法律硕士专业在读研 究生。研 究方向:环境 法。
益诉 讼 。
府往往注重经济忽视环境保护 。产业结构升级 中
重 视环 境 保 护 ,是 现在 企 业必 须 要考 虑 的 问题 。
“ 环 保机 关 缺乏 人 力资 源 和 财政 资 源来监 管无 数 的污染 者” ,从这 个制 度本 身 的设 计 中 ,环境 公 益诉 讼 可 以督 促公 民保 护 环境 、治 理污 染 ,在 污 染 者众 多 的情 况 下 ,运 用 公众 的力量 共 同 治理 遭
( 一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含 义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涉 案 当事 人一 方 大 多 为公 民 、 法 人 、社 会 组 织 、国 家 机关 ,另一 方 作 为 被告 是 因为 其 侵 害 了环 境 公益 。 所 以在原 告 认 为环 境 公 共 利 益受 到损 害 时 ,以 自己 的名义 代 表 国家和 社 会 公众 向法 院提起 诉 讼 。 这 样 的诉 讼 就称 为环 境 公 益诉 讼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目的是 保 护 公 民共 有
受 破坏 的环 境 。
( 三 )理论 基础
( 二 ) 功 能分 析 分 税 制 改 革确 立 了地 方 财政 与 中央 财政 的相
对 独立 。地 方 政 府 往往 在 经 济效 益 中忽 视 了环 境 保护 , 片面追求 G D P和地 方 财政 收入 ,以至于 滋
生 了地 方 保 护 主义 。随 着 环境 的不 断 恶化 ,人 们
环 境公 益 诉 讼 产生 的 理论 基 础一 般 为公 共 信
托理论和环境 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古罗
马 法 ,后 经 由英 国普通 法 传 至美 国普通 法 。二 十 世 纪六 七 十 年 代 ,密歇 根 大学 法 学 院萨 克斯 教 授 将 公共 信 托 理论 由传统 的水法 领 域 引 申至 环境 资
出发 ,分 析环 境公 益诉 讼 在理 论和 实践 中的发 展 ,提 出需要 解 决 的 问题 ,从 而寻 求相 应 的对 策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资金支持机制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2 . 6 8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4 6 0 1 ( 2 0 1 7) 0 2 - 0 0 7 7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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