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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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湿地生态红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红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红线实施方案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净化水质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开发,湿地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压力。

为了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湿地生态红线成为当务之急。

一、湿地生态红线的确定。

1. 湿地生态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湿地的生态功能、生态价值和生态敏感性,结合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范围。

2. 湿地生态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综合考虑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水文地质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湿地生态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划定湿地利用功能区,实现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

二、湿地生态红线的实施。

1. 制定湿地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明确湿地生态红线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科学规划湿地的合理利用。

2. 加强湿地生态红线保护监管,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加大对湿地生态红线范围内违法开发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湿地生态红线的严格执行。

3. 加强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生态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支持力度。

4. 加强湿地生态红线保护科研力量,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调查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保护建议。

三、湿地生态红线的效果评估。

1.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保护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

2. 制定湿地生态红线保护效果评估标准,科学客观地评估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成效,为下一阶段的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3. 加强湿地生态红线保护效果评估结果的宣传和应用,充分发挥评估结果的指导作用,推动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总之,湿地生态红线的实施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严格执行保护措施,加强监管和评估,才能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生态红线划定导则(3篇)

城市生态红线划定导则(3篇)

第1篇一、总则1.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城市生态红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3. 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3)依法划定、严格保护原则;(4)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原则。

二、生态红线划定范围1. 自然生态敏感区(1)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2)生态脆弱区:包括沙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3)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包括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自然保护区;(4)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旅游区。

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地。

3. 城市绿地系统(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2)城市公园、广场、滨水绿地;(3)城市绿道、生态廊道。

4. 其他生态功能区域(1)重要生态廊道;(2)城市排水系统;(3)城市垃圾处理场;(4)城市污水处理厂。

三、生态红线划定程序1. 前期调研(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物多样性、历史文化等;(2)开展现场调研,了解生态现状和存在问题。

2. 编制规划(1)根据调研结果,编制城市生态红线规划;(2)规划应包括生态红线范围、保护措施、管理措施等内容。

3. 专家论证(1)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2)专家论证应包括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4. 公众参与(1)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2)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

5. 政府审批(1)将规划报送政府审批;(2)政府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生态红线管理1. 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红线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保护措施(1)加强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2)严格控制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3)加强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实施方案》(环办生态〔X〕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环发〔X〕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

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X-X)》(X环发〔X〕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

以《规划》确定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

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

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3.X、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实施方案》(环办生态〔X〕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环发〔X〕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

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X-X)》(X 环发〔X〕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

以《规划》确定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

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

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3.X、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政府纷纷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相关政策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通过区域分区、动态调整等方式,划定不可破坏的生态核心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存。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需要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等原则,在划定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多功能性、历史、生态健康等因素。

环境质量底线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最低要求,主要是限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申请,以保持环境的基本健康状况。

环境保护部推出的“空气十条”、“水十条”等措施,旨在通过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严格控制排放标准,促进环保治理。

资源利用上限是指将资源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的使用明确限制在一个可持续的范围内,避免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

这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资源利用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针对特定产业和项目,对其生态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态环境风险,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推进绿色产业,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是指以区域分区为基础,采取多种措施,统一规范对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管控和治理。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分区体系,力争清晰界定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功能和价值,为生态保护划定范围、确定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道阻且长,我们也要不断努力,积极投身环保事业,为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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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可持续性。

坚持综合协调,协同推进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不重叠,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为加快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提供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19年制定《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完成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下简称12个区(市)县]的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2020年建立以区(市)县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界定标。

1.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指导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成都市域内的勘界定标和保护标识标牌设定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9年)
2.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要求,12个区(市)县政府要将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项目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保护标识标牌设定工作,龙泉驿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金堂县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都江堰市、邛崃市、大邑县要于2019年内完成,温江区、彭州市、崇州市、蒲江县要按照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先行试点时间要求完成。

[责任单位:12个区(市)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完成时限:按照相应时间要求]
(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先地位。

3.12个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基础设施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多规合一”机制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管制,将生态保护红线矢量数据纳入“多规合一”数据平台融合共享。

[责任单位:12个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4.12个区(市)县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制定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2个区(市)县政
府;完成时限:2020年]
(三)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5.按照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控网络和监管平台要求,将市域生态保护红线矢量数据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整合链接相关区(市)县和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局,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
6.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图斑为基础,以区(市)县行政区和跨区域生态功能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并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2个区(市)县政府,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
7.按照国家、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及“绿盾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执法监管,及时发现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旅游局,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四)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调查。

8.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在摸清家底基础上,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重点,提升生态保护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委,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
(五)加强保护修复与生态补偿。

9.12个区(市)县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实施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修复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整合统筹水土保持、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国土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河道整治等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渠道,切实落实保护与修复资金。

[责任单位:12个区(市)县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10.加快研究制定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探索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
11.市环保局要加快制定《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相关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在认真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鼓励相关区(市)县依法依规出台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的财政、信贷、金融、税收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作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规划、政策制度的衔接,研究部署、通报、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12个区(市)县政府,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相关区(市)县政府作为严守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责
任主体,要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日常监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确保落实。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等各类保护地,相关责任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管理。

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

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守护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识,主动避免侵占、污染和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要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包括红线划定的具体范围、管理措施、勘界定标、面积调整等信息,促进公众参与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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