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总(截至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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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六 废止

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六 废止

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六废止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用于筹集资金。

在中国,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

下面是关于上交所公司债券监管的一些常见问题及其答案。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监管有哪些内容?答: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监管主要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交易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

发行审核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资格、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

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监管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风险防控是指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要求是什么?答: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的要求包括发行人的资格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债券期限、债券偿付能力等方面。

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有稳定的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

募集资金应合法使用,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债券期限应合理,且发行人应具备偿付债券本息的能力。

问:上交所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什么?答: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发行文件、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发行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必要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问:上交所如何监管公司债券交易?答:上交所通过建立交易规则、监测交易行为、进行交易监管等方式对公司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明确了交易的时间、方式、价格等要求。

上交所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测公司债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上交所如何进行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防控?答:上交所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进行防控。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什么是科创板?科创板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于2019年设立的一种新的股票市场,旨在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企业的发展。

科创板的设立是为了满足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二、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流程是怎样的?1. 提交申请:科创板的企业首先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业务模式等。

上交所将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审核环节:上交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等进行评估。

同时,上交所还会对企业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3. 发行审核委员会评审:上交所设立了发行审核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科创板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中,委员会会就企业的创新性、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 反馈意见:如果审核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上交所会向企业发出反馈意见,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

5. 发行批文:经过审核委员会评审并解决反馈意见后,上交所会向企业发出发行批文,同意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股票。

6. 上市辅导:企业获得发行批文后,需要进行上市辅导,包括编制招股说明书、进行路演宣传等。

7. 上市交易:完成上市辅导后,企业就可以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购买该企业的股票。

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的特点有哪些?1. 高科技含量:科创板股票主要面向高科技创新企业,因此在审核中会更加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

2. 注重审核效率:科创板的审核流程相对传统股票市场更加简化,审核时间更短,以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

3. 强化信息披露:科创板要求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透明,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审核标准更加灵活:科创板对企业的审核标准更加灵活,不仅注重企业的财务状况,还会考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

全面注册制知识问答

全面注册制知识问答

全面注册制知识问答1、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上交所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的主要差异是完善()机制、优化配售限售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单选题] *A.定价(正确答案)B.询价C.溢价2、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关键词是“全面”,主要是完成“两个覆盖”,覆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市场板块、覆盖所有()股票行为。

[单选题] *A.公开发行(正确答案)B.非公开发行3、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单选题] *A.1次B.2次C.3次(正确答案)D.4次4、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改进主板交易制度方面,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

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不变;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单选题] *A.10%(正确答案)B.5%C.20%D.15%5、全面注册制下,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统一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调整为5000元,是否正确?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6、实行注册制的重要目标是将选择权交给市场,交给投资者。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7、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8、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9、网上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必须缴纳申购资金。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10、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各项中,无论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D2、下列关于证券市场线的描述,正确的有()。

A.Ⅲ、ⅣB.Ⅱ、ⅣC.Ⅱ、ⅤD.Ⅰ、Ⅱ、ⅢE.Ⅲ、Ⅳ、Ⅴ【答案】 C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出现()情形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北京证券交易所,本所将中止审核。

A.Ⅰ、Ⅱ、ⅢB.Ⅰ、Ⅱ、Ⅲ、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A4、根据《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ⅢC.Ⅱ、Ⅲ、ⅣD.Ⅰ、Ⅱ、ⅢE.Ⅱ、Ⅲ【答案】 B5、甲公司2012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年利率为5%,当日支付1600万元工程款,假设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在尚未动用期间无收益。

2013年1月1日,又借入一笔一借款1000万,年利率8%。

同日,支付工程款800万元。

项目在2013年3月31日完工。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ⅣB.Ⅰ.ⅡC.Ⅰ.ⅢD.Ⅱ.Ⅲ.Ⅳ【答案】 B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B.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C.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监事,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D.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E.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答案】 C7、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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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科创板 审核问答

科创板 审核问答

科创板审核问答《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已发布二期,晓编将这二期中的“问题解答”汇总分享给朋友们。

《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2期(总第 2 期)共5个问题问题 1 【受理环节补正常规问题】近期受理环节存在哪些常见补正情形?答:近期存在的补正情形主要包括:《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文件,未说明相关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文件,未按照《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申报文件为修订模式、显示比例过大或过小;重要商务合同未上传;验资报告、合同等文件页数与律师鉴证页数不符,存在缺页情况等。

鉴于近期受理环节对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和《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等落实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建议审计报告基准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企业尽早申报,避免补正用时过长,导致财务报告逾期。

问题 2 【发明专利认定】发行人如何把握好科创属性,规范发明专利认定?答: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仅取得《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不得认定为已取得发明专利。

发行人发明专利如有尚未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因涉诉冻结或存在权属纠纷、以及与其他方合作研发、共同持有、授权使用等特殊情形,应在专利数量披露处明确说明。

同时,在招股说明书、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要求的专项说明、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等申报文件中,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明确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的具体数量,不能仅做“相关专利数量超过 5 件”等笼统陈述。

问题 3 【政府补助能否计入经常性损益】申报企业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方面有哪些要求?答:企业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应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与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中今律师事务所柴瑛平◼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规则一、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概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制订,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规章•主板(中小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创业板: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核准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11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科创板:实行注册制-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审核指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年7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7年2月17日发布,2020年2月14修订并实施二、发行条件与规模节奏控制三、定价基准与价格折扣规则四、发行认购与减持退出规则创业板•股东大会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票”-授权应列列明发行方案的相关要素,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小额快速融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15个工作日-定增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定增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科创板•授权交易所制订规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制定规则,交易所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申请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定增(二)再融资之授权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创业板、科创板(八)再融资的股份减持2017年减持新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包括现金定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配套融资)股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集中竞价,任意90日内,不超总股本1%;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不超其认购的50%-协议转让,出让方及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1%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目录问题1、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 (2)问题2、募集资金投向、使用与管理 (2)问题3、收购资产或股权 (3)问题4、补流和还贷 (6)问题5、财务性投资 (7)问题6、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8)问题7、重大违法行为 (9)问题8、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10)问题9、重大资产重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11)问题10、会后事项 (11)问题1、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时间间隔,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时间间隔相关要求如下:(一)关于融资规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二)关于时间间隔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问题2、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关于募集资金的投向、使用与管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募集资金投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

原则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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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监管问答汇编(截至2019年12月3日)目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2019-04-23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 2019-03-25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2019-01-11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2018-11-09 .. 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2018-06-08 (6)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2017-12-07 (7)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 2017-12-07 (12)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2017-09-22 (1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再融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7-07-04 (15)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2017-06-02 (16)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7-02-17 (17)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 2015-05-29 (18)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2015-01-23 (19)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2015-01-232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29 (21)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01 (22)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2014-04-18 (23)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 2014-03-27 (24)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2014-03-21 (25)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2013-12-27 (25)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2013-12-13 (2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 2004-12-13 (28)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新修订) 2003-12-17 (31)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 2003-09-04 (33)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 2003-09-04 (34)本汇编包括2003年以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及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其中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当前网站只显示第5号、第8号、第16号及第18号。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2019-04-23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9-04-23 来源: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

请问对发行规模的具体标准如何把握?答:为充分发挥联合保荐的积极作用,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结合发行审核实践,融资金额超过100亿元的IPO项目、融资金额超过20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可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联合保荐。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 2019-03-25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9-03-25 来源:一、网下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的申购金额有什么监管要求?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规范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资产规模开展新股申购等相关规定和监管原则,网下投资者申购可转债时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下发行时,应出具申购量不超资产规模的承诺。

承销商对申购金额应保持必要关注,并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监管部门可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

二、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能否使用多个账户参与申购?答:为公平对待网上网下投资者,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投资者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视作一个配售对象。

其他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视作一个配售对象。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2019-01-11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9-01-11 来源:问: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答: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

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及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披露整改措施(如有)和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同时,还应当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会计处理。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2018-11-09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8-11-09 来源: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请问,审核中对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是如何把握的?答:为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再融资审核按以下要求把握:一是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 2018-06-08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8-06-08 来源:问:发行审核过程中,申请首发和再融资企业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除外)或签字人员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出具专项说明及承诺函,有什么要求?答: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责任,提出如下要求:一、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过程中,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变更前后的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均应当出具承诺函。

如仅涉及签字人员变更的,除变更前后的签字人员外,所属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承诺函。

二、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资格、执业情况)等内容,还应当对变更前后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承诺。

三、专项说明或承诺函应当由相关负责人及签字人员签字,发行人或中介机构盖章。

附件:专项说明或承诺函模板专项说明或承诺函模板.doc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2017-12-07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7-12-07 来源:为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流程、有序推进发行审核工作、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回复?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报送上会材料?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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