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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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它的建立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依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基本原理就是:运用计算机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从而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

本文讨论该系统涉及到的一些关键技术。

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一、电子验印银行客户的印鉴是银行多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其法律基础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传统的印鉴比对方式是人工折角核对,其最大的两个弱点是:1、精度低;2、无法实现通存通兑。

特别是后一个弱点,成为制约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瓶颈。

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提入行拿到的是支票的电子影像,基本上无法进行人工折角核对。

因此,人工折角核对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定局。

为了弥补人工折角核对的不足,出现了基于模式识别和图像处理技术的电子验印技术。

电子验印就是利用计算机来实现印鉴的自动识别,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摄像机、数码相机或扫描仪等图像采集设备,将客户的预留印鉴图像采集到计算机里面,经过特定的图像处理算法形成电子标准印鉴。

电子标准印鉴一般具有含结构信息、高保真和低存储空间(几个kByte/枚)等特点。

这些特点为预留印鉴的大规模数字化存储和低代价的网络传递提供了必要条件。

印鉴核验时,待测印鉴通过图像采集设备被采集入计算机,同时,计算机调出相应的电子标准印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6.08•【文号】银办发[2006]131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办发[2006]1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加快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开发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保障系统如期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及深圳试点运行,人民银行制定了2006年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试点工程实施计划(详见附件)。

其中,比较重要的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一、制定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阶段2006年4月底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需求书》的拟定。

2006年5月15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的拟定。

二、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阶段2006年6月8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技术总体方案设计,并通过专家论证。

2006年6月20日前,发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磁介质文件格式和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接口规范。

2006年8月24日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

2006年9月14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应用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

2006年10月10日前,发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集中接入接口标准。

2006年10月16日前,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系统改造。

三、业务、技术测试阶段2006年10月18日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新版软件第三方测试和业务测试。

2006年11月21日前,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第三方测试和业务测试。

四、模拟运行和试运行阶段2006年12月2日前,组织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试点省(市)的模拟运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交换文件规范v104汇总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交换文件规范v104汇总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影像交换文件规范
V1.04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二○○七年三月
文档修订记录
版本编号变化状态简要说明日期变更人批准日期批准人
0.8 修改1、明确编签名要素
2、去掉报文中的业务头
3、明确委托日期的含义
1.0 修改1、支票(通用)业务上
传/下载文件命名中
的委托日期应为8
位。

2、删去支票业务报文中
支票种类字段。

3、在1.4节中明确了票
据交换机构必需进行
行内系统改造的情
况。

1.02 修改1、修改概述部分
1.03 修改1、
2.1.1支票(通用)影
像文件命名
2、2.1.2支票(通用)业
务上传/下载文件命名
3、5.1支票业务报文
4、5.2通用业务报文
2006-
10-10
1.04 修改1、1.5节签名要素,按照报文格式标准,对签名要素进行了调整。

2、2.1.1节支票(通用)影像文件命名,去掉外挂软件编号
3、3.5节交易序号,增加细节描述,使其更清晰。

4、5.2节通用业务报文,汇票密押由20n改为20x
5、4.4.1节报头,提出/提入标记说明栏中的1、2分别修改为0、1。

6、附录2从正文删除,单独附件
注:变化状态:A—增加,M—修改,D—删除。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影像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并利用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规程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本规程所称提出行是指接收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后,将其转化为影像信息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提出到支票出票行的营业机构;提入行是指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接收到影像信息后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回执的营业机构。

第五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六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采用直联方式,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应与出票人签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第八条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第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

第十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正面“支付密码”栏下方空白处预先加盖银行机构代码戳记。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直接连接分中心实施指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直接连接分中心实施指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直接连接分中心实施指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商业银行直截了当连接分中心实施指引版本号:1.1.2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支付系统开发中心2007-03-01文档修订记录目录文档修订记录 (1)1.概述 (1)1.1背景 (1)1.2影像交换系统总体架构 (1)1.3商业银行接入影像交换系统的方式 (2)1.4适用范畴 (3)1.5编写目的 (3)2.直连商业银行接口模型 (4)2.1接口结构 (4)2.2接口功能 (4)2.3通讯方式 (5)2.4消息传输格式 (5)3.报文处理流程讲明 (9)3.1业务报文处理流程 (9)3.2信息类报文处理流程 (11)3.3计费报文(CIS201)处理流程 (15)3.4系统治理类报文处理流程 (15)3.5数据核对及下载报文(CIS601/CIS602)处理流程 (25)3.6系统运行时刻及运行操纵 (25)4.报文接口 (33)4.1发送报文列表 (34)4.2接收报文列表 (34)5.数字签名 (36)6.安全措施 (38)1. 概述1.1.1背景中国人民银行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体会,组织建设以影像技术为支撑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CIS),改革支票清算模式,实现支票截留和支票全国通用。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并利用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

1.2影像交换系统总体架构图1.1 系统总体架构图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和票据交换所。

为便于各银行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办理业务,降低业务处理成本,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均作为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者与系统连接,能够代理本地的银行机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起和接收业务。

各省会(首府)、地市及县级同城票据交换所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平等主体身份与当地分中心连接。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从而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

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支票影像业务遵循“先收后付、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序相同。

支票业务的处理周期最长为T+N;T为系统转发业务时间,N为返回回执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停运顺延。

目前,最长为T+2。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采用两级两层结构:第一层是影像交换总中心,负责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

第二层是影像交换分中心,分中心设在省(区)首府和直辖市,负责接收、转发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跨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信息。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持支票全国通用,改变了传统的实物票据交换模式,其业务处理流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纸基票据流,即实物支票经过出票、转让和提示付款等环节流通到收款行或票据交换所,完成实物支票的截留和影像采集;第二阶段是影像信息流,即将采集的支票影像业务信息通过影像交换系统传递给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第三阶段是资金清算流,即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审核无误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业务回执和完成资金清算。

优势1. 支票影像信息的法律地位。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银行客户的印鉴是银行多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其法律基础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传统的印鉴比对方式是人工折角核对,其最大的两个弱点是:1、精度低;2、无法实现通存通兑。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

支票影像系统的做法及优势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从而实现支票的全国通用。

它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支票影像业务遵循“先收后付、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序相同。

支票业务的处理周期最长为T+N;T为系统转发业务时间,N为返回回执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停运顺延。

目前,最长为T+2。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采用两级两层结构:第一层是影像交换总中心,负责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

第二层是影像交换分中心,分中心设在省(区)首府和直辖市,负责接收、转发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跨分中心的支票影像信息。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持支票全国通用,改变了传统的实物票据交换模式,其业务处理流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纸基票据流,即实物支票经过出票、转让和提示付款等环节流通到收款行或票据交换所,完成实物支票的截留和影像采集;第二阶段是影像信息流,即将采集的支票影像业务信息通过影像交换系统传递给出票人开户行审核付款;第三阶段是资金清算流,即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审核无误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业务回执和完成资金清算。

优势1. 支票影像信息的法律地位。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银行客户的印鉴是银行多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其法律基础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传统的印鉴比对方式是人工折角核对,其最大的两个弱点是:1、精度低;2、无法实现通存通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xx]7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解决当前支票影像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规范票据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指导出票人规范填写支票要素,确保支票票面清晰、准确。

支票的“付款行名称”不得与“出票人账号”信息重叠,“出票人账号”应与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号一致,出票人应在规定位臵签章,以避免与其他要素重叠。

各银行应及时告知支票出票人其账户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付款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指定位臵加盖(填写)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或指导出票人在支票指定位臵填写银行机构代码。

采取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办理,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不得覆盖票据号码、出票人账号、金额及银行机构代码等要素。

二、提高影像采集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各票据交换所和各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设臵扫描仪图像采集参数。

要组织支票影像扫描机构对参数设臵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参数设臵应立即修改。

各扫描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录入和复核电子清算信息,确保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完全相符,不得发出不符合图像标准的业务;录入的电子清算信息中“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的,超过部分应在“备注”栏中录入。

提出行应严把支票受理审核关,对要素不全或有瑕疵的支票应及时退还持票人补全或纠正;不得受理未填写银行机构代码、超提示付款期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支票;审核单位出票人签章时,只需审核是否加盖出票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是否签章,不得因签章样式不同拒绝付款;提出行受理未按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票业务且提入行付款后产生纠纷的,应按反洗钱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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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影像交换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 (二)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三)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以下简称前置机); (四)影像交换系统网络; (五)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总中心及其备份系统、总中心与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影像交换系统信息安全子系统(总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清算中心负责分中心、影像交换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分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前置机的运行、维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和影像交换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支票影像交换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六条 前置机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影像交换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2

第七条 总中心、分中心、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影像交换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岗(含RA经办操作员) 。 前置机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 外挂软件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业务操作岗、电子签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岗。 第九条 系统管理岗负责配置运行参数;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第十条 业务主管岗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影像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对商业银行违规信息的监测、处理;负责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影像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按照职责范围处理影像业务;对违规信息进行统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 总中心、分中心业务操作岗除上述职责外,还负责相关机构证书的初审、录入、制作、撤销等。 第十二条 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备;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三条 RA管理岗负责影像交换系统中有关操作人员和证书的管理,包括对有关操作人员授权和颁发证书等。 第十四条 RA审核操作岗负责影像交换系统中相关机构证书的审核、录入、制作、撤销等。 3

第十五条 证书管理岗负责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业务主管;RA管理岗、RA审核操作岗、业务操作员不得与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清算总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调整影像交换系统运行时间,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 分中心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总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前置机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分中心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二十二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操作下列事项: (一)设置前置机的业务权限; (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 (三)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四)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4

第二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报文丢失、支票回执销记异常、日终对账信息无法下载、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 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前置机运行部门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二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前置机运行部门应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保证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全部处理完成。 第二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运行部门应对提出支票业务报文的回执、查询查复、止付申请及应答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中心、分中心和前置机的维护部门应当制定影像交换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总中心、分中心和前置机的影像交换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总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等,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清算中心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记录变更过程,并向清算总中心反馈变更过程和执行结果。 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5

第三十条 清算总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设置影像交换系统总中心或分中心的停运或启运状态,但须至少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所有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部门。 第三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二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三十三条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前置机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影像交换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四条 清算总中心对清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为保证业务及证书的安全性,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三十八条 分中心和前置机在第一次登录影像交换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6

第三十九条 影像交换系统采用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简称PKI)的电子签名保证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四十条 清算总中心委托专业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中心RA管理员的证书由认证中心负责生成,本人负责保管。 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由RA管理员负责创建分中心RA管理员和总中心RA操作员,并为分中心的RA管理员和总中心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 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由RA管理员负责创建分中心RA操作员,并为本分中心的RA操作员授权和颁发证书。RA管理员不具有操作最终用户证书信息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 直接接入总中心的票据交换机构用户证书管理由总中心负责,直接接入分中心的票据交换机构用户证书管理由分中心负责。 第四十三条 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必须妥善保管最终用户证书以及私钥保护密码。如发现证书丢失或被非法复制、私钥保护密码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 第四十四条 影像交换系统应当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在与大额、小额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影像交换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相应操作系统防病毒处理软件的,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影像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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