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建设部 号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1 总则1.1 目的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2 部门规章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注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相关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09年5月1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2009年06月02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建办质[2020]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31407dc1c708a1294a4404.p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 年6 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与基本规定 (2)1.1 总则 (2)1.2 基本规定 (4)第二章安全管理行为 (7)2.1 建设单位 (7)2.1.1 管理体系 (7)2.1.2 责任制与管理制度 (7)2.1.3 安全教育与培训 (7)2.1.4 前期保障 (8)2.1.5 施工准备 (10)2.1.6 现场管理 (11)2.1.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12)2.2 勘察单位 (13)2.2.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13)2.2.2 管理制度 (13)2.2.3 勘察大纲策划 (13)2.2.4 勘察实施 (15)2.2.5 勘察成果 (17)2.2.6 勘察服务 (19)2.2.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0)2.3 设计单位 (20)2.3.1 资质资格及管理体系 (20)2.3.2 管理制度 (21)2.3.3 设计依据 (21)2.3.4 设计质量与安全控制 (24)2.3.5 设计服务 (26)2.3.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27)2.4 施工单位 (27)2.4.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27)2.4.2 管理制度 (29)2.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30)2.4.4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30)2.4.5 现场施工 (31)2.4.6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3)2.5 监理单位 (33)2.5.1 资质资格与管理体系 (33)2.5.2 管理制度 (34)2.5.3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34)2.5.4 监理审查 (35)2.5.5 现场管理 (36)2.5.6 协调管理 (37)2.5.7 工程验收与档案管理 (37)2.6 第三方监测单位 (38)2.6.1 资质资格与管理机构 (38)2.6.2 管理制度 (38)2.6.3 仪器设备 (38)2.6.4 监测方案制定及审查 (39)2.6.5 现场实施 (40)2.6.6 档案管理 (41)第三章安全风险管理 (42)3.1.2 风险等级标准 (43)3.1.3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44)3.1.4 可行性研究阶段风险管理 (46)3.1.5 勘察与设计阶段风险管理 (47)3.1.6 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阶段风险管理 (51)3.1.7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52)3.1.8 风险咨询 (57)3.1.9 安全检测 (58)3.1.10 安全风险管理平台运用 (59)3.2 隐患排查治理 (59)3.2.1 隐患分类和分级 (59)3.2.2 工作机制及各方职责 (59)3.2.3 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清单 (60)3.2.4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60)3.3 应急管理 (62)3.3.1 应急管理机制 (62)3.3.2 应急预案 (64)3.3.3 培训与演练 (66)3.3.4 应急响应 (66)3.3.5 现场处置 (68)3.3.6 事故处理 (69)3.4 重大风险管理 (69)3.4.1 危大工程管理 (69)3.4.2 关键节点条件核查 (73)3.5 特殊条件风险管理 (79)3.5.1 周边环境安全与不良地质管理 (79)3.5.2 特殊气候安全管理 (93)3.6 风险预警预报管理 (99)3.6.1 管理机制 (99)3.6.2 预警分类与信息报送 (102)3.6.3 现场监测实施 (104)3.6.4 预警响应与处置 (110)3.6.5 预警消警 (112)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 (110)4.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10)4.1.1 文明施工 (110)4.1.2 安全防护 (116)1.2m 的碗扣接头处搭设两道。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一览表20200420
号
5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深建字〔2005〕159号
6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建施〔1998〕41号
7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深建施〔1998〕41号
8
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粤建监字[1998]027号
60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GB50585-2010
61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51210-2016
62
施工升降机
GB/T 10054-2005
63
租赁模板脚手架维修保养技术规范
CB50829-2013
64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05]89 号
地方标准/法规/规定
2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
23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7-2009
24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GJ305-2013
25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26
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301-2013
9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深建规【2010】5号
10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深府规〔2018〕18号
11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建规〔2018〕7号
0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87号文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2018】37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完整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索引号:000013338/2018-00134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文件名称:有效期: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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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危大工程的分类分级管理(一)我市危大工程分为三类,其中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2,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管理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参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3。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立市级危大工程专家库(一)建立温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制订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具体负责专家的监督管理,包括聘任或解聘、诚信档案、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类型特点分为基坑基础类、起重机械类、综合类等三类专家;按专业水平分为分普通专家和资深专家。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一)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对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召集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三)我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由温州市建筑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申请和组织、参会人员、内容和报告等规定详见附件4。
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危大工程组织实施。
四、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我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通知》、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基坑工程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在土方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建设、监理、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形成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意见,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基坑工程)》(见附件5),参加验收各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模板支撑架工程1.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
3.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见附件6)。
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三)爬架(防护平台)工程1.我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
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考虑到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各地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监管力量情况,每年使用爬架的在建项目总数应控制在三至五个以内。
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2)应为装配式建筑,并采用铝模体系;(3)外立面形状规则适宜于爬架的安装提升;(4)总承包单位要具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齐全、安全管理能力强且有一定的爬架管理经验等条件;(5)爬架施工单位必须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使用的爬架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近五年未发生爬架倒塌或亡人事故;(6)选用的爬架应为全钢结构,且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资格证书。
2.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爬架安装进行验收。
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T5469)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相关单位在《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爬架工程)》(见附件7)上签字盖章。
4.爬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温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8)及登记表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作为重大危险源,各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爬架安全管理,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实现入库登记和诚信管理,投入使用后应按要求录入使用登记信息。
五、危大工程施工的保障措施(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六、做好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并组织巡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四)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六)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七)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八)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审查、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七、抓好危大工程安全责任落实(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
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充分保障。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排名。
建立危大工程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八、其他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3.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管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4.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相关规定5.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基坑工程)6.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7.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爬架工程)8.温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使用登记表2020年住建发127号附件.docx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7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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