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普通雇员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6-22 文号:深人规〔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 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
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
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
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文号:深府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第三条雇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雇用雇员。
第四条雇员依照本办法和雇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其权利义务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雇员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单位的雇员管理工作。
政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做好雇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和配置第六条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具体岗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由市政府雇用;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由事业单位雇用,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自行解决。
普通雇员由本机关、事业单位雇用。
第八条雇员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或者新增编制员额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下达编制员额的同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确定雇员的编制员额。
高级雇员的具体数量,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深人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4号)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聘用第一节聘用条件和方式第五条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
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能够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能够经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一)聘请兼职人员;(二)项目外包;(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
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
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
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深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劳社[2005]3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深劳社[2005]3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我市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调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招调员工条件第七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一)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三)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2.1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6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18日深人发[2002]83号)我局制定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办法,保证事业单位新聘用职员的基本素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员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
事业单位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考、个别选考和选聘等规定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职员应当在市(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相应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的管理工作,依规定权限办理相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事部门的要求,管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计划第七条需招聘职员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申报,经审定后实施。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8-09-16文号:深人发〔2005〕5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五年一月六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一。
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一)聘请兼职人员;(二)项目外包;(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一)发布公告。
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
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
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
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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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深圳市人事局文号:深人发[2005]5号发布日期:2005-1-6执行日期:2005-1-6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四条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
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
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见附件1.第七条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
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区人事部门发布。
招聘公告在市(区)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三)笔试。
笔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区)人事部门划定。
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
笔试合格人数与拟雇用人数的比例大于3∶1的,雇用单位可以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四)面试和考核。
面试和考核由雇用单位组织。
面试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具体方式和内容由雇用单位自行决定;(五)体检。
雇用单位自行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
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
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六)确定人选。
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条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属国家公务员或本市事业单位职员的;(四)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雇用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二条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拟订雇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由市(区)人事部门征求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由雇用单位发布招聘公告。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考试、体检和考核,由雇用单位自行组织。
考试应当公开进行。
考试形式和考试科目,由雇用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雇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雇用人选。
第十三条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定雇用合同。
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定雇用合同,应当使用市人事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2)。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雇用单位应当组织对普通雇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普通雇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雇用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普通雇员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
普通雇员年度考核奖金的计发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深圳户籍迁入手续:(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二)属海外留学人员;(三)雇用期满一年以上。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雇用单位可为其申办人才居住证或海外留学人员居住证。
需办理商调人才手续、毕业生接收手续或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手续的,雇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区)人事部门报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雇员备案表》和有关材料。
所雇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新招聘普通雇员,有本市户籍的,其人事档案由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九条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在雇用期间,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雇员岗位设置目录类别岗位名录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 1 .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2 .国家规定的工人技术工种系列;3 .根据单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受理材料、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后勤事务管理、老干部服务、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行政接待、公安消防灭火、110 、119 、122 接警等。
事业单位证件发放、文档管理、业务咨询、接待讲解、老干部服务等。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驾驶、打字文印、收发等按规定需使用工勤雇员编制的岗位。
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文件收发、打字文印、信息录入、物业修缮、驾驶、话务、事业单位保洁、保卫、炊事、宿舍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保育、试训运动员等工勤、劳作岗位。
附件 2合同编号: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雇用单位雇员姓名深圳市人事局印制(标准文本)说明1 、本合同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与拟雇用人员,在确定雇用关系签定雇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雇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 、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 、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
6 、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单位)乙方(雇员)名称:姓名:性别:类型:1 .行政单位□ 出生年月:民族:2 .事业单位□ 政治面貌:健康状况:(1)财政核拨□ 学历:学位:(2)财政核补□ 籍贯:省市县(3)经费自给□ 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批准成立文号:执业资格:法人登记证号:参加工作时间:年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雇用到本单位工作时间:年月地址:现住址:主管机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第一条甲方雇用乙方在岗位工作。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二)工作任务:二、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二)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二)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不得以所雇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第八条乙方根据所雇用单位的性质(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机关单位雇员);(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事业单位雇员);(三)甲方单位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四)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五、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条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