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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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双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协议内容:1. 补贴措施1.1 补贴定义:补贴是指为了支持或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而向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财政或金融支持。

1.2 补贴透明度:双方承诺在实施补贴措施前向对方提供相关补贴计划的详细信息,包括补贴对象、金额、期限等。

1.3 补贴限制:双方同意不实施任何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等。

2. 反补贴措施2.1 反补贴定义:反补贴是指为了应对他国补贴措施对本国产业或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2.2 反补贴调查:双方承诺在实施反补贴措施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2.3 反补贴限制:双方同意在实施反补贴措施时,遵循WTO规则,确保公平和透明,并尽力避免对他国企业和产品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 争端解决机制3.1 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仲裁解决:若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独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尊重仲裁结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双方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定期交流和分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信息,以确保其透明度和合规性。

4.2 评估机制:双方同意定期评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效果,包括对本国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该等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尽力保护被披露信息的机密性。

6. 生效与终止6.1 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正式签署,并按照各自国内法程序批准后生效。

6.2 终止条款: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有效期】,双方同意在协议到期前【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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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一种国际贸易协议,旨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贸易补贴。

该协议包括以下条款:
1. 补贴措施
在该协议下,补贴被定义为向国内或外国生产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政府财政支持或激励措施,包括补贴、减税、贷款或赠款。

该协议规定,一些补贴措施是被禁止的,包括出口补贴、本地购买补贴、进口代价补贴和生产补贴。

一旦发现补贴行为,该协议允许受影响的国家采取反应措施,以平衡不公平竞争。

2. 反补贴措施
该协议规定,当一个国家的商品受到补贴的影响而在国际市场上出现不正当的价格优势时,其他国家的政府可以诉诸反倾销措施,以消除这种歧视性贸易。

反补贴措施的基础是发现补贴行为的存在。

针对发现的补贴,其他国家可以对这些商品收取反补贴关税或提出其他反应措施。

在实践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通常是谨慎的,因为它们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关系的剧烈变化。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名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和反补贴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定义1. 补贴:指政府向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形式。

2. 反补贴措施:指对补贴行为采取的法律、行政或经济手段进行限制或制裁。

三、补贴政策1. 补贴申请: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补贴金额及用途、财务报表等。

2. 补贴审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审批机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3.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定制,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4. 补贴资金管理:政府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补贴绩效评估:政府应定期对补贴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补贴政策的依据。

四、反补贴措施1. 反补贴调查: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补贴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公开、透明,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2. 反补贴措施种类:反补贴措施可以包括征收反补贴税、限制进口、采取补贴抵消措施等。

具体措施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决定。

3. 反补贴调查程序:反补贴调查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要求,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4. 反补贴调查期限:反补贴调查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5. 反补贴调查结果:政府应及时公布反补贴调查结果,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企业有权提出申辩和上诉。

五、信息共享和合作1. 信息共享:政府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享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合作效率。

2. 合作机制:政府可以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补贴和反补贴问题,推动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首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秩序下重要的工具之一,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是指国家向本国产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援助,以促进其发展和竞争力。

而反补贴则是指国家采取的针对他国补贴的行动,旨在防止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可以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补贴问题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对方补贴的使用来促进公平贸易。

多边协议则是指在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协调补贴与反补贴行动的主要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一些国家在农业领域通过补贴来支持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出口量。

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当竞争的伤害。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破坏自由贸易的原则。

一些国家通过大量的补贴来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产能过剩、价格倾销等问题,对其他国家产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对反补贴行动存在质疑,认为其过度限制了市场的自由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统一,明确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其次,应该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各国遵守协议和规则。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对补贴和反补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总之,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工具,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而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来解决相关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与乙方为了促进两方有关业务的合作与发展,拟订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条款:三、补贴1.甲方承诺为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贴作为合作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同意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乙方在接受甲方补贴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合作方案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和目标。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报告,以便甲方进行补贴的核对和评估。

4.补贴金额将根据乙方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进行支付。

如评估未通过,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减少或取消补贴的措施。

5.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需要,对补贴的金额进行调整。

如调整金额超过20%,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补贴金额。

6.甲方承诺支付的补贴仅限于约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补贴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补贴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四、反补贴1.乙方保证在接受甲方补贴的同时,不会采取任何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降低甲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竞争产品等。

2.在乙方违反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其补贴金额,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金额。

3.如甲方发现乙方采取任何违反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背景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补贴方(以下简称“A方”)和受益方(以下简称“B方”),双方后续简称“A方”和“B方”。

二、补贴的目的和原则1.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B方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的发展和创新。

补贴方将提供经济、物质或技术资源来支持B方的活动。

2.双方同意根据公平、公正、透明和可核实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补贴分配。

三、补贴方式1.补贴可以以经济资助、物质资助或技术支持的形式提供。

2.B方应提供完整的计划,说明补贴所需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便补贴方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补贴分配原则1.补贴分配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考虑以下因素:a.B方的发展潜力和前景;b.B方对于特定领域或项目的专业知识和经验;c.B方的财务状况和能力;d.B方的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e.B方的创新和研发能力。

2.补贴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B方的表现调整补贴额度和分配方式,双方应保持沟通并及时进行调整。

五、补贴的履行和监督1.B方应按照补贴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确保补贴的及时使用和正确分配。

2.B方应及时报告补贴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补贴方有权对补贴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3.补贴方有权根据B方的表现评估补贴的继续与否,并可以要求B方进行返还补贴,如果B方未能按照约定的计划使用补贴或未能按照约定实现预期成果。

六、反补贴措施1.如果B方发生重大失误或违约行为,补贴方有权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补贴、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补贴等,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B方有权在补贴方采取反补贴措施前,提出抗辩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1.双方同意保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

2.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

八、争议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或仲裁机构解决。

九、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双方共同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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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标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协议编号:[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署,并在签署后生效: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邮箱:[甲方邮箱]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邮箱:[乙方邮箱]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需求,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目的与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确保双方在此方面的权益得到保护。

1.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补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

第二条补贴措施2.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补贴措施,以促进乙方的发展。

2.2 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乙方的权益。

2.3 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支持、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2.4 甲方与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具体时间]内确定具体的补贴措施,并书面确认。

第三条反补贴措施3.1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3.2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补贴措施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倾销、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3.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补贴措施,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补贴措施,并追回已提供的补贴款项。

3.4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甲方对乙方的补贴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应对协议的内容及执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3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协议内容的保密性,避免泄露。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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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协议992267梅园一、协议产生的背景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

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

二次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

在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 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二、协议的构成及主要内容(一)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 11个部分 32个条款和 7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它们分别是“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

第二部分为“禁止的补贴”,包括第三条和第四条,它们分别是“禁止”和“补救”。

第三部分为“可申诉的补贴”,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组成,它们分别为“不利的影响”、“严重侵害”和“补救”。

第四部分为“不可申诉的补贴”,由第八条、第九条构成,它们分别是“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磋商与授权补救”。

第五部分为“反补贴措施”,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它们分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使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按接受补贴者利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认”、“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

第六部分为“机构”,由第二十四条构成,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第七部分为“通知与监督”,由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构成,分别是“通知”和“监督”。

第八部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第二十七条构成,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九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由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构成,即“现有的计划”和“向市场经济转变”。

第十一部分为“最后条款”,由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构成,分别为“临时适用”与“其他最后条款”。

七个附录分别为“出口补贴说明表”、“生产过程投人物消费的准则”、“退税作为出口补贴制度替代的认定准则”、“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收集有关严重侵害情况的程序”、“第十二条第6款的现场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2(a)款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二)主要内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要涉及补贴的定义与分类,反补贴措施的范围与进行,负责的机构与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

1.补贴的定义、分类与补救措施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是指“在一成员方(以下称“政府”)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作出的财政支持”。

它包括“政府的行为涉及一项直接的资金转移(即赠予、贷款和资产投人),潜在的资金或债务(即贷款保证)的直接转移;政府预定的收人的扣除或不征收(即税收方面的财政激励);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示某个私人机构执行上述所列举的、一般由政府行为承担的作用。

”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所指出的任何形式的收人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授予的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大类,即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①禁止的补贴与补救措施禁止的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

具体而言,禁止的补贴包括如下内容:a.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的直接贴补。

b.外汇留成计划或任何涉及到出口奖励的相似活动。

c.由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在条件上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d.由政府或它的代理机构或间接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消费生产中使用的相似的,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更优惠的条件,以使有关产品享有的条件比世界市场上出口商所应用的更为优惠。

e.出口直接税或由工业或商业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特别延期。

出口直接税是指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人税及不动产税。

f.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和在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g.有关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征税。

h.对有关出口货物或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但是,如果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商品生产过程消费投人(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出口产品先前阶段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即使国内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减少或延期。

间接税是指销售、货物、营业、增值、特许、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

i.进口费用的豁免或归还超过那些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进口消费的投人(弥补正常损耗)征税。

j.为防止在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时,出口产品或交易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

k.政府(或由政府授权执行控制的特殊机构)的出口信贷的提供,其利率低于它们实际使用而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其利率低于它们为了取得相同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及相同货币名称的出口信贷资金,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借贷而又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就它们通常为了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范围内的物质利益,由出口商或取得信贷的金融机构所引起的费用,它们全部或部分代为支付。

②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指出的任何其它构成出口补贴的共同开支。

针对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确定了采取补救即反补贴措施的程序。

第一,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给予或维持被禁止的补贴时,可邀其进行磋商,并指出有关补贴措施的存在和性质并提出充分证据。

第二,被邀成员方与邀请磋商方应尽快进人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三,磋商双方未能在磋商开始后30天内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

该机构立即成立工作组,在常设专家组帮助下工作。

该专家组在工作组确定的期间提交结论报告,工作组不加修改予以接受。

第四,工作组向争议双方提出最后报告,并在叨天内将其散发给所有成员方。

第五,如工作组发现补贴措施确为被禁止的补贴,则建议实施补贴成员方立即予以取消,并提出取消的期限。

第六,在工作组把其报告递交给全部成员方的3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将采用该报告,除非争议一方通告该机构其将上诉的决定或该机构一致决定不采用此报告。

第七,在工作组报告被起诉的 30天内,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要作出决定报告。

如在此时期内不能提出报告,则应将预计时期(不能超过60天)及延期理由以书面通告争议解决机构。

该机构将采用上诉机构的上诉报告,争议双方要无条件接受。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把上诉报告散发给全部成员方的20天内一致决定不采用此报告。

第八,如在工作组规定的期限内,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并未履行,则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投诉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第九,如争端一方要求仲裁时,仲裁者可裁定该反补贴措施是否得当。

③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与补救措施所谓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

a.可申诉补贴的内容与范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列出的补贴(见前三(一))如对其他进口成员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即成为可申诉的补贴。

不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损害其它成员方的国内产业。

第二,抵销或损害了其他成员方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尤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下的减让利益。

第三,严重歧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严重歧视是由严重歧视现象造成的结果。

第一,严重歧视现象包括:对某项产品的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弥补某项产业的经营亏损的补贴;弥补某个企业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它是周期性的、不断重复的,不是用于长期发展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的补贴;直接的债务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授予补贴以抵销应付债款。

第二,严重歧视现象出现了下述结果:补贴的结果是取代或阻碍同类进口商品进人实施补贴成员方的市场;补贴的结果是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人第三国市场;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的价格抑制、价格下跌或销售量减少等后果;与以往三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初级产品或商品(如二者达成其他多边同意的特别规定例外,如农产品协议中保留的补贴)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增加,呈持续上升趋势。

b.对可申诉补贴采取的补救或反补贴措施。

如可申诉补贴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了有害影响,可通过下述程序采取补救或反补贴措施。

第一,当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的补贴导致其国内工业出现了消失、伤害或严重歧视的损害结果,可约该成员方进行磋商。

但农产品协议第13条允许的补贴例外。

磋商的请求应包括如下内容:补贴的存在与性质;对其国内产业的损害。

第二,争议双方应尽快进人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三,在60天内,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时,磋商中的任何成员方均可把问题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建立工作组。

并在15天内组成工作组。

第四,工作组审议此事并向争议双方提出最终报告。

该报告在工作组成立后的120天内散发给所有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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