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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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
c n iin r ft r m h v re s s c e su x e in e nay e h ta e y wh c r tc i g p mo a a a p i a y i u o n r h u d a o tt o d to ,p ois fo t e o e s a u c s f le p re c ,a l s s t e sr t g i h p o e t e n d t rv c n o r c u ty s o l d p o n l i e al n d t i.
【 ywod ]esn aaPiayr h;r ayT er h f ew r r ay Ke r sPro a dt; r c i t i c;h g t tokp vc l v g Pv i on i
O 前 言
随 着 现 在 科学 技 术 的 飞速 发 展 , 别 是 因 特 网 的 迅 速 发 展 以 及 电 特
子 商 务 这样 一种 全 新 的经 营模 式 的广 泛 普 及 , 人类 已 进 入 以 计 算 机 和
网络 技 术 为 基 础 , 以多 媒 体 技 术 为 特 征 的 网络 时代 。 但 正 如 一 个 硬 币 出来 。 有 正 反 两方 面一 样 , 网络 时 代 在 造 福 人 类 , 变 传 统 的生 活方 式 , 展 改 扩 1 . 个 人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为 该 数 据 的 生 成 者 ( 据 主 体 ) 拥 有 个 .2 3 数 所 信息交流的空间 , 给人们极大便利 的同时 , 使人们置身 于一个 自 带 也 人 数 据 主体 指 的是 个 人 信 息 被 作 为数 据 加 以 收集 的 自然 人 , 不 是 该 而 由 、 放 、 国界 的 、 乎 透 明 的 “ 璃 社 会 ” 时 刻 面 临 着 个 人 数 据 隐 开 无 几 玻 , 数 据 的用 户 。 网 络 个 人 数 据 的所 有 权 主 体 应 该 是 该 信 息生 成 的 主 体 , 私权 被 侵 犯 的严 峻 挑 战 。因此 , 日益 追 求 尊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时 代 , 何 在 如 即依 据 该 个 人 数 据 可 以判 断 与 识 别 的 自然 人 [ 在 当代 , 人 财 产 所 有 2 1 。 个 理解 个 人 数 据 的 内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 , 制 定 适 合 保 护 我 国个 人 数 据 隐 并 权 已经 为 公 众 所 熟 知 , 仍 有 很 多 人 并 不 清 楚 每 个 人 都拥 有 对 自 己的 但 私权 的策 略 已成 为 当 前 亟 待 解 决 的 课 题 。 个 人 数 据 的 所 有 权 和 控 制 权 。根 据 所 有 权 的 权 能 , 只要 不 与 法 律 和 公 共 利 益 相 抵 触 , 有 权 人 均 享 有 对 个 人 数 据 的 占有 、 用 、 益 、 分 所 使 收 处 的 权 利 。 个 人 数 据 的 所 有 者 是 该 数 据 的 生 成 体 个 人 , 论 他 人对 主 体 无 随 着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发展 ,各 国越 来 越 重 视 对 信 息 安 全 的 保 护 , 并 个人 数 据 的 获 取 方 式 与 知 悉 度 如何 , 不 能 改 变 个 人 数 据 的所 有 权 归 都 根 据 网 络 传 输 的 特 点 将 个人 信 息称 为 个人 数 据 , 互 联 网 中最 具 潜 在 属 。 而 价 值 的 也 是 个 人 数据 , 么 到底 该 如 何 理 解 个 人 数 据 呢? 那 1 . 个 人 数 据 受 法 律 保 护 . 取 和使 用 个 人 数 据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首 .3 3 获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课题报告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课题报告

互联网隐私保护的课题报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享受到了很多便利和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安全问题。

互联网隐私保护成为当前重要的课题,我们需要认识到其中的挑战和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本报告将重点关注互联网隐私保护的现状、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互联网隐私保护的现状1.1 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泄露用户个人数据、黑客攻击导致大量用户信息外泄等。

这些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人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日益关注。

1.2 监控与追踪的威胁随着技术的进步,个人的在线活动容易被监控和追踪。

广告追踪、位置追踪等方式正在严重侵犯着用户的隐私权,加剧了个人隐私保护的紧迫性。

二、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挑战2.1 技术挑战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挑战。

例如,隐私保护与推荐算法之间的矛盾,如何在不给用户造成不便的前提下实现精准的推荐算法。

2.2 法律与法规的不完善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的隐私保护法律,导致隐私泄露事件难以受到有效调查和处罚。

三、互联网隐私保护的应对措施3.1 强化个人隐私意识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是首要任务。

互联网用户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注意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新闻报道,了解个人隐私泄露的危害,培养保护个人隐私的习惯。

3.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3.3 加强技术手段开发更加安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例如加密技术、去中心化技术等,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同时,可在浏览器和应用程序中提供更多的隐私保护选项,使用户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结语互联网隐私保护是当今互联网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安全与公民权益保护。

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通过加强个人隐私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技术手段等措施,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可信赖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e.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f E c onom i cs(Phi l os ophy&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李茂春(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29)捕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竣挑战.这种状况巴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迸一步发展。

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构想.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莫尔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但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出现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明确表述。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个人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供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及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及保护对策

维普资讯
20 0 6年 6月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o iu n Un v riyo c n lg ( o ilS in e io ) o r a fTay a ie st fTe h oo y S ca ce c sEdt n i
肖像 、 音 、 声 有效 证 件名 称 、 效 证件 号码 等 , 有 由于 其 直 接 涉及 个 人 领 域之 第 一 层 次 , 可 谓 “ 而 直接 ” 个 之 人 属性 , 隐私 权 保护 之首要 对 象 。 为
2 个人 资料 的隐私 权 ( r a yo t b u . P i c f aa o t v Da a
如何 无 声无 息的 点滴 侵蚀 我们 的信 息 隐私[ 。 1 ]

人 特 性而 常能 辨 识该 个 人 之 本体 , 可谓 “ 接 ” 此 间 之
个 人 属性 而亦 应 以 隐私权加 以保 护 。
( ) - 网络 环境 下 个 人信 息隐私权 的法律性 质

网络 环 境 下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权 的 范 畴
— —
是 否所 有个 人 信息 都属 于个人 隐 私 的范畴 ?笔 者认 为 , 个人 信 息 的 内 涵 和外 延 都要 比个 人 隐私 宽 广得 多 , 然在 大 多 数 学 者关 于 隐 私权 的定 义 中都 虽
包括 了个人 信 息依 法 受 到 保 护 , 这 并 未 说 明所 有 但
文 化 和社 会结 构 等 因 素 , 更涉 及 将 抽象 理 念 诉 诸具
体法 律制 度 的高度 复 杂性 ; 其之所 以幽 暗 , 于绝 大 在
P ro ) 当个 人 属 性 被抽 离 成 文 字 之 描 述或 记 录 , es n : 如个人 的消费习惯、 历、 教信仰 、 务资料 、 病 宗 财 工

网络金融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网络金融环境下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 北 金融》 华
2 1 年第 1期 02
网络金融环境 下的消费者 隐私权保 护
陈 捷 吴 晓光
( 国人 民银行 金 融研 究所 北 京 市 10 0 ) 中 0 8 0 ( 中国人 民银 行 北京 市 1 0 0 ) 0 80
摘 要 : 网络 金 融 环 境 下 , 融服 务 和 金 融 监 管都 对 个人 金 融 信 息 披 露提 出 了相 关要 求 。 与 金 在 金 这
二 、 络 金 融 环 境 下信 息 披 露 需 求 与 消 费者 隐 私 权 保 护 的博 弈 网
网络 金 融是 金 融服 务 供应 商 通过 互 联 网实 现 的金 融 服务 . 以网络 等新 技 术 手段 为基 础 的一 种金 融 创 是 新 形 式 , 在 网络 的基 础 上对 原 有 的金 融业 务 、 融 产 品 、 融 服务 和 原有 的流程 、 作方 法 、 作模 式 的创 是 金 金 运 运 新 。在 网络 金融 环 境 下 , 论 是 金融 服 务 和金 融监 管 , 对个 人 金融 信 息披 露 提 出 了相关 要 求 。 无 都 这对 金 融 隐
关键词 : 融消费者 ; 金 网络 金 融 : 息披 露 信
中图分类号 : 80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7 4 9 (0 2 0 — 0 90 F3 B 10 — 3 2 2 1 ) 10 3 — 4
前 言 网络金 融 (—ia c ) 网络 技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金 融 的相互 结 合 。 e f ne是 n 从狭 义 上理 解 , 网络 金融 是指 以金 融 服务 提供 者 的
私 权 的保 护造 成 了一 定 的影 响
( ) 融服务 方 面 一 金 1 业 经 营加 大 了信息 泄露 的风险 。 随着金 融 制度 、 融 工具 的不 断创 新 , . 混 金 互联 网技术 的发展 使 得金 融 业 由传 统 逐步 走 向 网络金 融 时代 , 网络 金融 的 出现 极大 地 推动 了金 融混 业 经营 的发 展 。首先 . 金融 网 络化 在 的过程 当中 , 客观 上存 在 着系统 管 理 客户所 有 财务 金融 信 息 的需 求 , 户 的银行 账户 、 券账 户 、 客 证 资金 资产 管 理 和保 险管理 等 有 融合 统 一管 理 的趋 势 。银 行 提供 的金融 产 品也 越 来越 复 杂 . 多金 融服 务 并 非 由一 个 银 许

如何保障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安全

如何保障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安全

如何保障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安全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依赖和使用网络的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在网上购物、社交、传输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态,但同时也带来了数据泄露、信息被监控、网络诈骗等问题。

这也引起了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安全的担忧,那么该如何保障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安全呢?一、加强个人防范意识,注意信息保护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用户应该维护个人账号密码安全,密码应该设置较为复杂,避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密码。

应该定期检查账户安全设置是否满足个人需求,比如开启二步验证等。

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应该选择正规和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不应该绑定过多的银行卡,以维护自己的用户账户和资产安全。

同时,在使用社交网络时,应该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泄露,不要透露过多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窃听和泄露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在互联网上下载、上传各种文件,因此针对文件的安全,我们需要加强个人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长期使用的文件最好设置密码保护。

应该下载可靠来源的应用程序,不要随便下载运用,以免被恶意软件或者木马病毒攻击。

在加密传输方面,应该注意数据的加密传输,尤其是涉及金融、医疗等隐私信息的,必须使用加密通道,确保信息安全。

三、支持加强和完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除了个人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措施,政府和企业都有责任加强网络隐私保护。

应该支持加强和完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体系和制度。

应该建立网络身份验证系统,确保每个账号与真实人物信息的关联,加强管理监管,打击非法行为。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培训,提高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能力和水平。

总结个人隐私权的安全保障需要个人和企业、政府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日常使用互联网网络时能提高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和保护,才能有效地维护个人隐私权在互联网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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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摘要:网络的出现给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不知不觉中被置于被侵犯状态。

网络安全正使人类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进行建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环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简述“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入侵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2]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够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隐私权可以追溯到库利法官提出的”不受打扰之权”(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而1890 年美国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louis d brandeis)和萨缪尔·d·沃伦(samuel d warren)在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则被公认为是隐私权研究的开山之作。

”[3]到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至此,隐私权取得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地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权渐渐的进入了司法实践的视野。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和法定术语,而是隐私权的一种扩展产物,网络隐私权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传统隐私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应当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

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最大的差异点是:发生的空间领域不同,即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网络空间中。

如果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和隐私有关的,则是属于网络隐私权的范畴;否则,反之。

总之,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者所享有的网络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复制、传播、利用,网络空间领域不被非法侵入,网络空间活动不被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具体行为分析网络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平台,在这个虚拟的自由空间里,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任何人都可以驰骋于这无拘无束的自由空间。

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廉,这是其优点。

但其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并且匿名的网络环境为追究责任制造了巨大的麻烦。

黑客曾经为网络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曾被称为”计算机发展史上的英雄”,但如今他们却通过各种各种的方式侵权。

当黑客进入你的电脑里以后,当然大部分情况下只是搞一个小小的恶作剧来显示自己技术的高超。

同时他们还可以任意的查看你的私人信息,更为严重的就是他们可能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他人记录在电脑里的虚拟财产、银行帐号、信用卡帐号等等,这是完全发生在虚拟网络中的现实性犯罪。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侵权行为和消极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一)网络侵权的积极行为(1)侵入;现在流行的侵入别人私密空间的技术数不胜数,没有经过所有者或者参与者的同意,而进入其私密的空间,就被认为是一种侵入行为。

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在”石靖裸照事件”中,就属于典型的通过黑客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空间,侵犯网络空间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件。

(2)窥视、拍摄、窃听、截取;(3)公开、传播;现在网络上流行的各种门事件,最为出名的就是所谓的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对于当事人隐私的一些文件,公布出来后严重的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因此是违法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4)不当的个人资料收集;”由美国加州保健基金会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好些互联网医疗网站一直在收集网民的详细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信息与其他一些公司或广告商分享,这直接违背了网站向网民做出的保护他们网络隐私的郑重承诺。

”[4](二)网络隐私权的消极侵权行为(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指互联网提供商的消极不作为,互联网的服务商作为互联网的服务者,对于网络信息的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政府在网络上对公民信息的消极管理,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作为权力机关可以理所当然的收集公民的各种信息。

如果政府部门对信息的保管不利,会导致一些核心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一些不法侵权人掌握。

因此,对公民信息的收集和保护必须具有严格的界限。

首先,只有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收集公民的各类信息,同时对于已经收集的信息,必须履行严格的保护程序。

如果对整个公民的网络隐私进行监控,则完全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是不被接受的。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中的主要问题(一)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内容多、法律散、手段弱”,首先三大程序法上已经明确使用”隐私”这一术语,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八条。

而在实体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虽然多次提到隐私这一概念,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理却不是以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要件,而是以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前提。

即使在实体法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以名誉权的羽翼下,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隐私权。

因此,不可避免的发生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冲突的情况,例如,有些事件只侵犯了隐私,但没有侵犯名誉权,这种情况将无法调和,无法保护隐私权。

即使刚刚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具体司法实践效果也有待观察。

(二)网络隐私权没有与传统隐私权很好的区分。

虽然网络隐私权不是一种新的新的类型的隐私权,但是其侵权方式也是有其独立性的。

网络侵权虽然属于侵权,但尤其特殊的构成方式。

比如擅自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个人资料,流览他人电子邮件而事后不宣扬、不披露等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置。

这样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新的特点在照搬隐私权保护时常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所以这需要在立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保护范围、侵权认定标准等与传统隐私权区分开来。

否则无法体现网络的发展带来的网络隐私权侵权的特殊性,从而造成网络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规制,权利人找不到救济的途径。

(三)没有良好的行业自律体系,缺乏良好的网络环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就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由于法律明显的滞后性,必然导致网络环境下缺少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因此,难以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体系,难以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的滞后性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隐私权无针对性立法;2、关于隐私权无系统性立法:3、没有规定出具体的制裁措施。

[5]在这种状况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相当脆弱的。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有效控制网络隐私侵权的发生,我国有必要对网络隐私权实行直接保护模式。

四、网络环境下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美国哈佛法学院宪法学教授 charlesfried在《隐私权:一种道德分析》(privaey:amoralanalysis)一文中指出:”如果我们所说的每一个字和所做出的任何举动,都是公众于世的,结果是我们再也不愿意发表意见,以及再也不愿意从事某些活动。

没有隐私权,人就失去了成其为人的重要要素。

”也许上述情况有点危言耸听,但现实中,网络上各种bbs论坛、博客、各种人肉搜索,着实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比以前更加的透明,因此,保护公民隐私权势在必行。

”网络的发展有可能使我们的社会变成没有隐私的社会。

”[6](一)明确信息隐私权的权利性质信息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信息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与人身相结合的个人属性的外显和表露,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物质实在,承载着个人的精神性利益,体现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个性价值,所以信息隐私权应上升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信息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确认信息隐私财产权的属性,使个人可以通过出售其信息数据而获得收益。

同时也在信息市场交易中,迫使商家在搜集个人信息时更多地考虑成本问题,以此体现”信息”市场的价值,实现信息市场的公平交易。

(二)鼓励网站经营者实施行业自律“对于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来说,自下而上的自觉行为与自上而下的强制行为同样是必要的”。

[7]真正的法治社会中,自治、自律是核心,社会主体都遵循共同的规则,在共同规则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是最理想的状态。

”行业自律是网络从业者自发的自我行为调控过程,不具备强制性,因而不能完全替代法律的作用,应该与立法保护相结合,作为保护网络环境中隐私权法律规制的一种辅助措施。

(三)加强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政府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是21世纪的趋势,这必然会和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二律悖反,政府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对于强势的一方必须进行约束,防御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首先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和资料,必须规定明确的职责和程序,明确收集数据的范围。

其次,对于数据的保护必须明确,不得随意公布未经许可的信息。

即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的,必须有国家法律预先授权,并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培养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您问100个人,他们是否注重个人隐私,85个人会说是;再问这同样的100个人,如果能免费得到一台笔记本电脑,是否会给出自己的dna样本,也会有85个人说,是的。

”[8]这句简单的玩笑揭示了一个明显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大问题,对于网络保护最重要的手段莫过于自我保护意思的提高。

具体表现在不要随意的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信息;充分的了解各大网站的信息保护措施;拒绝接受任何不必要的cookies,浏览网页时使用保密器,并及时清除上网记录;必要时对不必要的信息经常的删除,已免除不必要的干扰。

注释:[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2]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0[3] 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徐爱国组织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30.[4] 赵水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36.[5] 张秀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m].情报科学.2005(10):11-12.[6] 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7] c·贝内特.加拿人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个人隐私保护[j].国外社会科学,1997(3)56-58.[8]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止出版社,2001.41.作者简介:沈森宏(1989--),男,浙江温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09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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