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九条的民法学分析

资 源利益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5290 l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9 ( 00 -6-2 0 0
《 宪法》 第九 条规 定 :矿藏 、 流 、 林 、 “ 水 森 山岭 、 原 、 草 荒地 、 滩 这一 共性 并 没有 抹杀 它 自身所 具有 的特 点 , 它有 它 的特殊 之处 。 涂等 自然 资源 , 都属于 国家 所有 , 全 民所有 ; 由法律规 定属 于集 的合 理利 用 , 护珍 贵 的动物 和 植物 。 保 禁止 任 何组 织或 者个 人用 自然 资源 作 为“ ” 物 的特 殊 性 具有 多方 面的 含义 。 一 , 其 客体 大多
自然 资源是 人类社 会 的 自然基 础 , 是其 在原 始状态 下就 有价 将采取 掠夺 性开 采浪 费性使 用 , 给生态 和环 境带来 不可 逆转 的后
值 的 自然 生成 物 。 果获 取这 种物 质 , 如 只是 借助 于 简单 的收集 或 果 。甚至 认 为这 是 民法侧 重 于对 私 益保 护 而无 法兼 顾物 之 生态
这是 自然 资源 的整 体性 特 点 , 地 、 林 、 土 森 矿藏 等各 体所有 的 森林 和 山岭 、 草原 、 荒地 、 涂 除外 。 滩 国家 保障 自然 资源 具有 共生 性 。
种 自然 资源 通常 是 共生 于 相对 特 定的 地域 中 。 民法 上 的物 独立
任 何手 段侵 占或 者破坏 自然 资源 。这 条看似 明 晰的 条文 , 际上 性 的特征 却 是 明 显的 。 ” 实 其二 , 自然资 源 的价值 与效 率来 源于 交易 带来 了我 国 自然 资源 法律 制 度 中的 诸 多难题 。 从根 源 上厘清 概 与流通 , 民法上 的物 不一 样 的是 , 和 自由流通 的范 围并 不 当然的 念、 界定 范 围 , 正《 法》 九条 , 修 宪 第 有利 于 自然资源 有效 的进 入市 扩大 到 自然 资源 。 其他 也还 有 关于 能够进 行 交换 的财 物 的范围 “
法律讲堂朱克明简历(2篇)

第1篇一、教育背景1. 1990年9月-1994年7月,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2. 1994年9月-1997年7月,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3. 2001年9月-2004年7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二、工作经历1. 1997年7月-2001年8月,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2. 2004年7月-至今,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
3. 2006年9月-2007年8月,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4. 2010年3月-2011年3月,任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5. 2012年1月-2012年12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三、主要研究方向1. 民法2. 诉讼法3. 法律方法论4. 比较法学四、科研成果1. 专著:《民法总论》(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诉讼法原理》(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2. 论文:(1)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2)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等报纸杂志发表文章50余篇。
3. 课题:(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1项。
(2)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
五、社会兼职1. 中国法学会会员2. 湖北省法学会理事3. 武汉市法学会常务理事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5.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六、教学成果1. 指导硕士研究生20余名,其中多名毕业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
2. 担任本科生、研究生课程《民法》、《诉讼法》、《法律方法论》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3. 参与编写《民法》、《诉讼法》等法学教材。
七、荣誉奖励1. 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优秀教师”称号。
2. 获得湖北省法学会颁发的“湖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
3. 获得武汉理工大学颁发的“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从哲学上来说,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权利义务关系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Page163二、刑法中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社会关系说)2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按《辞海》的解释,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依人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发生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各种关系……”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人从以上的结构图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对公民的权利的侵犯,进而破坏了公民与犯罪2《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王作富主编3《辞海》,上海出版社,1973,Page167对象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作富教授主编的《刑法》教材透露了这样一种信息,所谓的犯罪客体就是一种权利,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
但是,从哲学意义和法理层面上来理解,权利(法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精神成果、人与国家等等的相互关系。
诚然,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社会关系来概括,但将利益与关系挂等号不免有些牵强。
因此,这里所说的犯罪客体中的“客体”与法理中的“客体”在属性上就是不同的了。
张明楷教授用“法益”来理解犯罪客体。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4如果此时,再对法理中的“客体”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进行比较,便可以找出两者的共性,或者说两者在属性上是一致的。
宪法视野中的民法典

数 大 陆法 系 国 家 的 宪法 不 具 有 适 用 性 , 民法 典 发 挥 着 保 护 个 人 权 利 的 宪 法 性 功 能 ; 现 代 社 会 , 着 违 宪 审查 在 随 等 制 度 的 确 立 , 法 具 有 适 用 性 并 真正 发 挥 保 障 人 权 的作 用 , 法 典 保 护 个 人 权 利 的 宪 法 性 功 能 减 弱 , 两 者 宪 民 但 也 只 有 互 相 配 合才 能 完 整 实 现 保 障 人 权 的 目的 。 我 国 制 定 民 法 典 也 要 注 意与 宪 法 制 度 的协 调 和 配 合 。
C AO h — u Z ig o
(c ol f u aie n oi c n e N r hn l tcPw r nvri ,B rn 0 2 6 h a Sho o H m nt s dS c l i c , o hC iaEe f o e i sy e ig1 20 ,C i ) i a aS e t c i U e t n
p oe tn u n fg t t e c o dn to ewe n t e c n tt t n a d t e c vlc d i e e s r At rtcig h ma hs, h o r iain b t e h o si i n h ii o e s n c say. i uo
关键词 : 法 ; 法典 ; 宪 民 人权 ; 调 协
中 图 分 类 号 :90 4 D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2 0 (0 6 0 .0 7 0 10 —6 3 2 0 )4 0 5 .5
Ci lCo e i h e o h n tt i n d n t e Viw ft e Co si o ut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民法典心得体会800字(精选5篇)

宪法民法典心得体会800字(精选5篇)宪法民法典心得体会1宪法就是国家的总章程。
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法律规定人们享有什么权力,应该履行什么义务,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说到这里我想先问问同学们,大家还记得这两本小册子吗?《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在二年级的时候我们开始了解和学习这里面的内容,大家积极地学习这些规范和守则就是为我们能更充分地了解和学习宪法做了启蒙和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同学们,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就离不开法律的细心呵护!你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吗?它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
我们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安全的生活环境,一定是离不开它的,但是,如果你非常的“不乖”破坏了法律的秩序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积极的学习宪法和法律: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沉迷于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不乱抛乱扔,不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同样需要同学们的爱护;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
;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就能避免许多矛盾和事件的发生。
我们四年级的数学课上,数学老师正在叮嘱同学们最近要准备一种新的学习用具——圆规,我想告诉大家的不仅仅是圆规能画出精准的圆形,还有老师和长辈们经常教导我们的一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耳熟能详的古话,时时刻刻教育着我们,如果做一个事情连规矩都没有,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成立的。
而“宪法”就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规矩”,如果失去“宪法”和“法律”那么国家便会一团糟。
我们更应从小学习好法律知识,遵守法律和社会规则,从小懂得“法”,从生活中接触到“法”,做个学法、懂法、守法的爱国合格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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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
关键词: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宪法至上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
内容 提要: 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
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产生深远 影响 ,但 目前 我国民法
学界与宪法学界对此认识不一,代表性的观点有母子关系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造
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学者将民法和宪法的关系跟民事权利和宪政完全等同。通过
从 历史 实证角度、公法私法区分角度、 法律 规范角度以及法制统一的角度考察后证明,
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在 理论 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将有害于法治和宪政建设,应坚
持宪法至上论。
自2001齐玉苓案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遂引起我国学界关注。而2005年底以来《物
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更是降之推上高潮。仅仅在2006年,就有几本有影响的法学杂
志先后刊登了4篇这方面的文章,[i] 中国 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和中国
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也于2006年5月25日共同举办了“民法学与宪法学
对话”研讨会。着实笔者无意赶这潮,更无此资格。但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
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
架产生深远影响,鉴于此,作为一位民法工作者,笔者又认为有责任说几句。本文拟对民法
与宪法以及民事权利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我国
民法典的制定以及 社会 主义宪政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意义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形成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的必然要求
对民法和宪法关系、地位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到民法和宪法的适用 问题 ,进而影响法治
精神和宪政秩序。比如是民法优于宪法,还是宪法优于民法,以及两者相矛盾时的处理等,
再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复中“侵犯姓名权的方
式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受 教育 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所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宪
法权利,抑或都是,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宪法责任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对
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二)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进一步 发展 内在需求
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法学学科,无论是学术研究的理论状况还是学科自身的发展,都呼唤着
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与交流。“从法学内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包括行政法学者、
诉讼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对本学科的问题进行了宪法与宪政 分析 ,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论
文,但鲜见宪法学界运用宪法与宪政原理分析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问题。”[1] 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发生格局变化,宪法的调整 方法 不得
不面临一些复杂的局面。因而而宪法学者也不得不正视与各部门法间的关系,并试图借鉴部
门法研究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以加强宪法和宪政建设。同样,虽然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
学的研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而且市场 经济 体制的建设为民法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但纯民
法的研究将局限自己的视野,不利于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事立法和宪政的现实需求
近年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以及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国家征收的限制和补偿制
定过程中的争议等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法
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这些现实问题的正确解决,无不取决于民法
与宪法的关系这个前提。如果说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所产生的纷杂言论激
起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高潮的话,那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则需要进一步厘清它们
之间的关系。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同样,民
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违宪审查、宪法的司法化等宪政问题。
二、当前民法与宪法关系的代表性观点简介
目前,关于民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代表性的观点有三:一是传统的母子关系论;二是民法
至上论;三是平起平坐论。
传统的母子关系论即宪法至上论或宪法根本大法论,该论认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与作为
普通法律的民法之间是“母子”关系,即宪法是“母法”、民法是“子法”。就立法层面而言,
民法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
被宣告无效。
民法至上论,即民法根本法说,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民法地位的提高而出现的。
主张者多为民法学者,但也不乏宪法学者。有学者认为,民法使社会处于一个有秩序的自由
状态,也只有在这种有秩序的自由状态下,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才能得到满足。民法对
人的关注和尊重,对人的主体性的企盼与高扬,能给人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民法对自由的
具体赋予能唤醒和张扬人的主体意识,而平等和正义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确立人的尊严与人格。
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使人成为人。民法不仅使人成为人,而且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民主 政治
的法律基础。民法中的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是 现代 公民权利的原型,民法最充分地体现
了法治的价值,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
制衡、以法治国等法治原则的文化源泉。宪法只不过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法原则的确认、
移植、转化或升华。法治的历史充分说明,没有民法和民法传统的社会,要实行宪政和法治
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备、民法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
社会中,要想彻底废除宪政和法治,实行独裁,也是极其困难、不可能长久的。回顾民法通
则颁行二十余年来的发展走向,我们看到,现代民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更主要
是通过对市场经济的调整来促进社会的进步、推动人的发展的法律,是一部维护人权、解放
人性的法律,是建设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法制基础。我们应该打破传统观念,跳出既有法
律体系的限制,努力提高民法的地位,使民法成为一部实现真正的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
代化奠定基础的民法典。[2]也有学者对民法根本说进行了这样的概括:现代私法是宪法和
其他一切部门法的基础,以商品经济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础。民法是一切部门
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
展,宪法只不过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法原则的确认、移植、转化或升华,私法自治原则
明确要求未经 自然 人和法人请求,公权不介入私人生活。在中国,把私法原理作为当代一
切立法的价值基础(思维方式),尚未成为我们立法活动的共识,还没有变成一种立法自觉。
如果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我们不应去责备
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宪法。[3]有宪法学者从宪法和宪政生成路径和 规律 的角度,认为,
民法是培植宪法和宪政赖以产生基因的一个基本条件,民法是社会上的宪政基因向宪政转化
链条中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4]并且从实证角度考察了英国“先发内生”型宪政形成史中
民法所起的作用:第一,民法和民事权利既是英国社会上的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法律保障的
必然要求,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个人权利诉求和个人权利意识。因为当这种个人的民事权利
受到政治权力的威胁时,个人便不得不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形成多元互控的政治权力,以
对抗和消解政治上的集权第二,民法的契约精神也强化了法律至上的宪政精神,民法的契约
精神是作为英国宪法和宪政生成的宪政条件之一的法律至上传统的底蕴之一,同时也成为英
国宪法和宪政生成的法文化前设。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多元政治权力之间的政治契约,简称政
约。进而得出结论:宪法和宪政不仅以民法的个人权利诉求的理念和契约精神为其赖以产生
基因的一个基本条件,而且以民法的个人民事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5]
平起平坐说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是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基础,私法领域主要体
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在公法领域则主要体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市民社会制度的核心
是保护公民(市民)的基本权利,政治国家制度的核心就是控制权力、限制权力,防止权力
侵犯市民权利。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在于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从
而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公法和私法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制
度,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平等的,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不应当有统率与被统率之
分。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的民法和调整公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宪法,两者之间应该平起平
坐,井水不犯河水。因此,宪法与民法不是“母子”关系,民法不是宪法的实施细则;就立
法层面而言,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否则就会
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这种观点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正确
的说法应当是: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则是私法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