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信息公开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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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信息公开分类情况

1、公开指南内容规范

受理范围:市外迁入、市内移居、出生申报、户口注销、主项变更、办理正式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边境证

办理机构: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办证中心

受理程序和方法:

(一)、市外迁入:

成都市公安局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须知

一、离(退)休人员进入五城区及高新区安置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省(市)老干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安置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经省(市)老干局、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4、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安置(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非本市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经安置到我市落户。

二、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非本市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子女。

三、(离)退休人员回原籍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或单位档案证明)(原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需办理配偶随迁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前置条件:户口原籍系我市(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要求进入我市的。

成都市公安局办理无职业夫妻投靠、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无职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须知

一、无职业夫妻投靠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投靠方系城镇居民的需提供原籍无职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结婚后申请将户口迁入非农业地区

农村地区婚迁入户

1.入户人员凭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以及原籍地的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办理入户。

2.申请迁入我市农村地区人员未提供《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的,可在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入户,在户口簿“其他住址” 栏填写实际居住地,职业栏不添加“农业劳动者”。

3.除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农村原籍和年满18周岁的未征地“农转居”人员可申请职业栏添加“农业劳动者”

外,其余人员不得添加“农业劳动者”。

4.本市或市外城镇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变更户口性质后再申请婚迁的,不得迁入我市农村地区,职业栏不得添加“农业劳动者”,可在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入户,在户口簿“其他住址”栏填写实际居住地址。

5.婚迁人员随迁、投靠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不得向我市农村地区迁移。如符合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投靠政策的,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所在乡镇指定的门牌号内,在户口簿“其他住址”栏填写实际居住地,职业栏不添加“农业劳动者”。

6.户口在本市农村地区的人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原户口簿职业栏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职业变更登记。

前置条件:与我市城区范围内农业人口结婚迁入农村地区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我市的父母亲

三、老年无职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前置条件:凡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户籍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成年子女因投资、购房、引资、纳税到本市入户的人员,其父母要求投靠的,被投靠人到我市入户的时间需满5年。

成都市公安局办理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

投靠近亲属,收养子女,无职业人员随军人员入户须知

一、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口簿及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明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

二、收养子女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前置条件:收养子女入户

三、无职业人员随军入户

1、入户申请表

2、应征入伍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3、军官证、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师以上政治部门随军审批表(原件)

5、随军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随迁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子证(原件和复印件)

7、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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