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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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成办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成办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管理要求和市场公共服务。

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菜市场的管理。

2 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本规范引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3 术语和定义3.1菜市场是指依法登记,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销售的固定营业场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03-28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成价费(2007)268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7〕268号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了《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3.16
•【字号】成房发[2004]63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
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房发[2004]6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公布如下:
一、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物价局收费处联系。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附件(成价费[2007]268号)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有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内容与标准
(三)
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五)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2、建立附属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每日巡查1次,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附属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的目标任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四月四日旧住宅区改造后推行物业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人居办《关于下达2005年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网络目标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旧住宅区改造后100%推行物业管理这一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目标1.总体目标:完成改造后的旧住宅区,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2.2005年工作目标:在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进行普查工作基础上确定的年内纳入改造范围的旧住宅区(含组团),100%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

二、职责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新机制的日常指导、监督工作。

包括: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业主大会规范成立与运作指导,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移交的监督等。

三、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布局,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业主大会成立与运作、有利于实施统一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与工作环境的原则划分或调整。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二环以内:378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40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270 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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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
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房发〔2009〕32号)
日期:2009年04月20日编辑:协会宣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打印】【关闭】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
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
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
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
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
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
(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
(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

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
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
管理,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
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存档,不得借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之机,强行或变相指定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不得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不得强买强卖相关物料与服务。

在装修人依法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施工人员和物料凭证进出的登记工作,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不得借物业服务之名实施强买强卖之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当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的规定,并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业服务规范,维修投诉和装修申报的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
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
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台帐;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减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资质条件的,将被依法注销资质;发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装修人、装修企业等合法权益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记减分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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