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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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

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

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

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成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办〔2011〕10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已经2011年3月28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售商品房的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销售现场。

1.取得预售许可前是否预售或变相预售,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2.售楼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预售许可证号;3.商品房销(预)售方案是否在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销售方式、进程、价格和销售服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是否与销(预)售方案申报情况相一致;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是否公示;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7.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标示其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售等状态;8.现场证件公示栏(台),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等“三栏一处一提示”是否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房办〔2009〕130号)要求达标;9.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公示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周边情况;10.现场公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公布成都透明房产网网址)是否一致;11.是否有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12.是否采取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13.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14.是否在销售现场准备《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供给购房人填写;15.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挂牌服务,是否遵守相应的执业规范;16、房地产广告发布是否涉嫌虚假违法和违背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17、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18、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19、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20、是否有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为;21、是否有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22、是否存在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23、是否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24.其他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年03月24日 15时56分66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城镇住房”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

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川价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2007年5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供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几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工作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体系,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坚持落实和完善各项住房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

并明确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思路。

因此,各级物价、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发改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利推进。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安居乐业的行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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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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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11〕3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

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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