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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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2
3
4
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5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成房发[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160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一、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下同)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变,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土地范围的划分不变,即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做适当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4100元/平方米(原为37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660 元/平方米(原为340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390元/平方米(原为3270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房产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2.14•【字号】成房委办[2001]06号•【施行日期】200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成房委办(2001)06号2001年2月14日)各企业单位:《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住房委员会二00一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国家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重大举措,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企业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向广大职工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拟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革企业住房实物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精神,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性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及以下的住房。判定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
同签订日期为准。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122 号)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住
宅建筑面积 144㎡(含 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易价格 1.44 倍以下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
“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以下。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4 倍。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 号)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 1.0 以
价格 1.5 倍以内”。
11 四川的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
号)
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
22 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 号)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装修水平、房屋设施设备、房屋用途等。

首先,房屋面积是认定成都非普通住宅的重要标准之一。

普通住宅按照《成都市住房面积计算办法》确定的面积计算标准,一般为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套内使用面积大于70平方米。

而非普通住宅的面积要求相对较大,一般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20平方米。

其次,房屋的建筑结构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一个重要标准。

普通住宅往往采用普通的砖混结构或钢结构,而非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则更为特殊或复杂,例如采用框架结构、别墅或豪宅的独特设计等。

第三,房屋的装修水平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重要因素之一。

普通住宅的装修水平以简装修或中档装修为主,而非普通住宅则需要达到较高的装修标准,例如采用高档装修材料、精细工艺等。

第四,房屋的设施设备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一个重要标准。

非普通住宅要求具备更为完善的生活设施和设备,例如专属花园、私人游泳池、地下车库、电梯等。

最后,房屋的用途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重要标准之一。

普通住宅主要用于居住,而非普通住宅在居住功能基础上,还可以设有商务办公、会所、酒店等功能,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认定非普通住宅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具体的房屋认定,一般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总之,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装修水平、设施设备以及房屋用途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1. 引言成都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住宅的需求也逐渐提升,一些非传统的住宅类型开始出现。

为了规范非普通住宅的发展和管理,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 2.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定义成都市将非普通住宅定义为具有以下特点的住宅:- A. 建筑结构特殊:非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不符合传统的住宅模式,可能包括多层跃层、花园别墅、复式公寓等;- B. 规划设计独特:非普通住宅在规划设计上具有独特性,如独栋别墅、低密度小区等;- C. 设施设备特别:非普通住宅的设施设备较为特殊,如私人游泳池、专用电梯等。

## 3.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认定非普通住宅的管理办法》,以下为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3.1. 建筑结构特殊的认定标准:- A. 设有复式楼梯或跃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 B.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C. 总户数小于10户。

### 3.2. 规划设计独特的认定标准:- A. 建筑总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B. 建筑分为独立单元,每个独立单元均可单独产权登记;- C. 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低于周边其他住宅区。

### 3.3. 设施设备特别的认定标准:- A. 住宅内设有私人游泳池、温泉、专用电梯等特殊设施;- B. 住宅内设有高档的家具、装修等;- C. 住宅所在小区配有私人花园、健身中心等高端配套设施。

## 4.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权益保障成都市对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一旦获得非普通住宅的认定,购房者将享有以下权益:- A. 登记备案:非普通住宅将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明确;- B. 专项管线管理:非普通住宅的水电煤气等专项管线将得到特殊管理和维护;- C. 特殊维修基金:为了保障非普通住宅的维修和投资,开发商和业主需要向特殊维修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做好房改新老政策的衔接,1998年10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部门不再审批新建住房立项计划,国土部门不再审批新征土地自建住房,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新建、新购住房.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停上实物分配住房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五按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确定住房货币化分配形式.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上的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四倍以下的青白江等十四个郊区市县不发住房补贴.六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住房补贴工作.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五城区含高新区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对无房职工按标准实行全额补贴,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实行差额补贴,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2、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999年-2000年定为1600元/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85平方米,科级干部95平方米,处级干部105平方米,局级干部125平方米.职工购房合理负担额:按国家确定的个人负担原则测定,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2000年以前作为过渡时期,在职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个人购房负担额应不低于同类住房届时房改成本价出售的负担比例.3、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可采取分期分批一次性发放.工龄20年以上的无房职工,采取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时采取实际工龄一次性发放,差额部分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归还.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等分别计发.4、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自身实际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五城区含高新区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党政机关职工负担比例的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比例;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较差、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要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5、成都市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6、单位住房补贴的方案审批:单位应按照我市住房补贴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补贴办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7、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或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建立的住房基金及自有资金中转化.由各级财政负责并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由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高收入家庭购买、租住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八职工家庭收入线由当地政府测定并定期公布.1998年至1999下度我市城区高收入者为年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家庭;中低收入者为年收入5000元平方米万元以内的家庭;最低收入者为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家庭.九经济适用住房占新建住房总量的比重要随着房改的深化逐步降低,力争2002年按市场方式运作.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十廉租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各单位自行解决本单位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其他人员可从腾空的直管公房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由房管部门自筹、财政部门支持兴建适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承租对象申请,采取轮候办法,依次解决,一年一次签约.要严格建立住房档案,家庭收入提高或有其它住房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十一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1、成都市住房委员会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策机构,市房委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纳入政府一级目标管理.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市房委办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方案草案,经房委会审定后,由计划部门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3、市国土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4、市建管委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的管理.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严格禁止建设单位转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或施工单位转包住宅建设工程.5、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做好有关商业银行专项贷款的配制和建设资金的协调工作,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到位.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费征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免交规划保证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管理费、中小学危房改造费、墙改基金、人防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费、文物勘探费、异地绿化费,水、电、气建设配套费等减半缴交.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无偿划拨.7、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要严格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内的利润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售价.8、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四、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十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全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不低于6%,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提高到8%;不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单位缴交率.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确保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十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租金改革.1999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使用面积元/平方米,2000年基本实现住房租金占家庭平均收入10%.公房租金提高以后,对离退休老干部、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体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继续执行减、免、补政策.十四加快房改成本价向实际成本价并轨的步伐.1999年起,我市存量公有住房的房改成本价原则上每年按一定比例的增幅上调,工龄优惠逐步减少,停止一次性付款折扣优惠.力争2002年按近实际成本价.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青、老年公寓,企业的单身宿舍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十五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步伐.2000年底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都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计价补足房款.十六要严格执行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按照“夫妻双方只能一处购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认真开展住房清理,1999年内基本完成住房普查工作,并着手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对违反规定购占的住房,要进行清退并予以处理.十七继续做好集资建房工作.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建房,主要立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有土地上进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实际支出,应不低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个人应付房款的比例.五、培育、规范和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搞活房地产交易十八市、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搞好入市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和入市房屋的审查,确保住宅二级市场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六、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十九所有商业银行在全市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不受规模限制,贷款期限可放宽到20年.二十调整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份额.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尽快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尽量简化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二十一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匹配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办法,积极办理通过置业担保公司发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兖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加大住房消费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职工个人购房.二十二商业银行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商业银行在安排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时,要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二十三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事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安排,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二十四要大力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房改文件精神,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二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住房资金,以权谋私和公房私组等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事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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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
体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05]16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房发[2005]16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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