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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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2
3
4
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5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成房发[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160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一、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下同)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同时满足的条件不变,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土地范围的划分不变,即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原《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中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做适当调整。

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测算后确定为:二环以内:4100元/平方米(原为378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660 元/平方米(原为340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390元/平方米(原为3270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房产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2.14•【字号】成房委办[2001]06号•【施行日期】200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成房委办(2001)06号2001年2月14日)各企业单位:《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已经市住房委员会二00一年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国家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重大举措,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企业单位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向广大职工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本实施指导性意见,拟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成都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改革企业住房实物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精神,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性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各地关于普通住宅的规定
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及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及以下的住房。判定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
同签订日期为准。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122 号)
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住
宅建筑面积 144㎡(含 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
易价格 1.44 倍以下 ;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
“普通住宅”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居民住宅。具体标准为: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 140 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以下。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4 倍。
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 号)
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宅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 1.0 以
价格 1.5 倍以内”。
11 四川的规定
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
号)
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
22 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111 号)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普通住宅标准调整为: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面积、房屋建筑结构、房屋装修水平、房屋设施设备、房屋用途等。

首先,房屋面积是认定成都非普通住宅的重要标准之一。

普通住宅按照《成都市住房面积计算办法》确定的面积计算标准,一般为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套内使用面积大于70平方米。

而非普通住宅的面积要求相对较大,一般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20平方米。

其次,房屋的建筑结构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一个重要标准。

普通住宅往往采用普通的砖混结构或钢结构,而非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则更为特殊或复杂,例如采用框架结构、别墅或豪宅的独特设计等。

第三,房屋的装修水平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重要因素之一。

普通住宅的装修水平以简装修或中档装修为主,而非普通住宅则需要达到较高的装修标准,例如采用高档装修材料、精细工艺等。

第四,房屋的设施设备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一个重要标准。

非普通住宅要求具备更为完善的生活设施和设备,例如专属花园、私人游泳池、地下车库、电梯等。

最后,房屋的用途也是认定非普通住宅的重要标准之一。

普通住宅主要用于居住,而非普通住宅在居住功能基础上,还可以设有商务办公、会所、酒店等功能,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认定非普通住宅的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具体的房屋认定,一般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总之,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房屋面积、建筑结构、装修水平、设施设备以及房屋用途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1. 引言成都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经济、文化中心,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住宅的需求也逐渐提升,一些非传统的住宅类型开始出现。

为了规范非普通住宅的发展和管理,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 2.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定义成都市将非普通住宅定义为具有以下特点的住宅:- A. 建筑结构特殊:非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不符合传统的住宅模式,可能包括多层跃层、花园别墅、复式公寓等;- B. 规划设计独特:非普通住宅在规划设计上具有独特性,如独栋别墅、低密度小区等;- C. 设施设备特别:非普通住宅的设施设备较为特殊,如私人游泳池、专用电梯等。

## 3.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认定非普通住宅的管理办法》,以下为成都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3.1. 建筑结构特殊的认定标准:- A. 设有复式楼梯或跃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 B.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C. 总户数小于10户。

### 3.2. 规划设计独特的认定标准:- A. 建筑总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B. 建筑分为独立单元,每个独立单元均可单独产权登记;- C. 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低于周边其他住宅区。

### 3.3. 设施设备特别的认定标准:- A. 住宅内设有私人游泳池、温泉、专用电梯等特殊设施;- B. 住宅内设有高档的家具、装修等;- C. 住宅所在小区配有私人花园、健身中心等高端配套设施。

## 4. 成都非普通住宅的权益保障成都市对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一旦获得非普通住宅的认定,购房者将享有以下权益:- A. 登记备案:非普通住宅将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产权归属清晰明确;- B. 专项管线管理:非普通住宅的水电煤气等专项管线将得到特殊管理和维护;- C. 特殊维修基金:为了保障非普通住宅的维修和投资,开发商和业主需要向特殊维修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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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
体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05]16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成房发[2005]160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成都市于今年5月制定了《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并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关于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后已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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